2月17日,五常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男子借钱给好友,好友提出用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签了,房产证也拿到手了。朋友到期不还钱,房屋就归男子了?法院:不支持!
市民高铭(化名)和杨彭(化名)是好朋友。2020年5月杨彭因急需用钱,向高铭借款10万元,并为高铭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杨彭向高铭借款10万元,并用其名下房产一处作为抵押,还款日期2021年9月,到期不还,该房产归高铭所有,高铭有权出售该房产,杨彭不得阻拦。后将房产证交给高铭。借款到期后,杨彭未能还款。今年2月初,高铭起诉至五常市法院,要求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据办案法官介绍,高铭与杨彭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用被告房产作为债务的抵押系双方自愿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权属于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抵押权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权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诉请的要求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是房产抵押借款的正确打开方式?
首先借贷双方(或愿意为借款提供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附加或单独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需载明抵押财产名称、位置、产权证号,所担保债务的范围,抵押权人及抵押财产所有权人签名等主要信息。如担保财产为不动产,合同签订后双方应立即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