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国民死后的所有财产,包括生命保险金、房产、证券、现金等等,都被列入遗产范围,要征收遗产税,日本叫继承税。
日本继承税是着眼于人的死亡导致财产转移而征收的税金。例如,某人死亡后其子继承了遗产,或某人死亡之前3年内将财产赠与孩子,即死亡后或者死亡前将财产交给家人等,都需要缴纳继承税。
日本采用的是分遗产税制。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优点是较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缺点是税制比较复杂。
在日华侨创办的中国通讯社营业部长姜德春指出,日本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最初是为了增加税收,后来也起到了均贫富的作用。
日中创职协会久永事务所代表泽田笃志则认为,征收继承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贫富差距”。继承税的税率根据财产多少决定,财产越多税率越高,也就是“累进税”,与所得税的税率是一样的,采用累进税正是为了消除贫富差距。举例来说,1000万日元以下税率为10%,3000万日元以下是15%,依次累计,超过3亿日元税率就达到50%。
从2003年日本改革税制后,遗产税的基础减免额是“5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5000万日元约合51万美元。如果一个家庭,丈夫去世,家中留下了妻子及两个孩子,那么其资产在8000万日元(5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3人)以内是免税的。
同时,日本遗产税可以扣除的项目较多,因此真正被征收遗产税的人其实很少,人数有限。
比如,丈夫去世,只剩下妻子和孩子的家庭基本上不可能被征遗产税;职工死亡时一次性获得的退休金以及人寿保险,缴税时要扣除“500万日元×继承人数”;墓地、墓碑、佛坛、佛具、祭神用具等日常供奉的物品也不需缴纳遗产税,因此有人会通过把黄金铸成金佛来避税;从事宗教、慈善、学术和其他公益活动的个人等通过继承和遗赠获得的财产,如果确实是用于公益目的,也可以不缴纳遗产税;用于个人经营的幼儿园的财产,满足了一定的条件,或者是继承人之一继续经营幼儿园,可以不缴纳遗产税。
姜德春指出,日本的遗产税税率较高,纳税人当然不高兴,所以会有很多避税的手段。比如生前偷偷地大量变现,移居海外,生前逐年小额赠与等等。
可以看出,在日本,低收入者并不会缴纳继承税,继承税是富人税——只有5%的日本人会交遗产税。
但是,由于日本社会日益老龄化,纳税人口不断减少,各种福利制度财源吃紧,为此,日本政府决定修改起征点,以增加税收。
日本政府在2013年1月公布的《2013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中提出,改为“3000万日元+继承人数×600万日元”。这一制度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之后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这大大地扩大了遗产税的纳税范围。届时如果是上述家庭的情况,只有4200万日元免除交税了。
可以说,日本推行的税制改革,让遗产税重新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大负担。并不是有钱人或者是企业老板才需要考虑遗产税问题,税制改革最终将让1/4的普通市民成为遗产税的纳税对象。2009年,日本缴纳遗产税的比率为4.1%,而在税改后,这个比率将达到6%。在东京一些企业职员的居住地区,需要缴纳遗产税的人将大大超过20%。遗产税已经开始严重影响日本普通市民的生活。
德国:起征点高,与赠与税配套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11年德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缴纳共13.36万例,仅占德国总人口的0.17%。2012年德国遗产(赠与)税收为43.0亿欧元,占全年税收总额的0.7%。
德国联邦财政部官员马丁?乔杜里在接受《环球》杂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德国遗产税是面向所有人的税种,但是由于起征点较高,真正需要缴纳遗产税的个人并不是多数,因此依然属于“富人税”而不是“人头税”。
德国遗产税对于不同的税率等级适用不同的基本免税额,例如针对配偶或同性伴侣为的遗产免税额是50万欧元,针对子女的遗产免税额为40万欧元。
另外,除了正常的免税项目外,德国《遗产(赠与)税法》对继承企业资产、农林业资产以及合资公司股份又给与了特殊的减免税优惠,以利于家族企业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德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紧密相连,赠与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与财产的方式规避遗产税。因此,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按照德国现行法律,继承者如果是逝者的婚姻伴侣或生活伴侣,每10年可以享受50万欧元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免征额度,而子女每10年可以享受40万欧元的免征额度。利用这一规定可以合法减税避税。
德国遗产(赠与)税法案在2008年有一次较大的改革,其背景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原法案中对不同类型的财产使用同一税率不合适、有失公平,违反了德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诺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辉向《环球》杂志记者介绍了德国2008年税改涉及到的两方面重要内容。
一方面,由于家族企业是德国经济的支柱,在继承家族企业经营性资产时,保留工作岗位和促进就业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在出现企业继承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比如在接手后5年内维持一定的工资额水准,不变卖或停止运营、保持较低比例的管理用资产,则可以享受85%到100%的免税额度。
另一方面,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政府认为应该适当地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继承时的免税额度,因此,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从免税额和计征比例上都作了适当的调整,视亲属等级的不同分别提高了减免额度并降低了税率。另外,对配偶间及父母子女间转让私有住宅自用不征税。
朱轶凡介绍说,2008年税改前,遗产(赠与)税的收入总体上是呈上升趋势的,2008年该税种的收入达到了47.7亿欧元。2008年税改后,近5年来呈下降趋势。
朱轶凡告诉记者,长远看来德国将会逐步取消对经营性资产的继承遗产税,前提是被继承的企业得以持续经营并创造就业岗位。同时,遗产税的征收会更加注重课税的实质平等和社会公正。
关于德国政府未来在遗产税改革上的态度,乔杜里表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下一届联合政府的政策。
目前,总理默克尔领导的基民盟和最大在野党德国社会民主党正在就组成联合政府进行谈判。基民盟曾经是传统的基督教党派,强调国家要尽量减少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社会民主党在今年竞选中所提出的新改革议题就包括提高对富人征税,并希望大幅度提高遗产税,将目前每年征收的遗产税40多亿欧元再翻一倍。此外,社民党还希望开征富人的财产税。
但德国纳税人联盟警告说,富人的大部分财产隐藏在企业或房地产里,因此上缴高税费势必导致就业岗位损失和房租价格上涨。
朱轶凡认为,包括德国在内的世界开征遗产税国家的现行主流趋势是简化税率、提高起征点甚至完全废除遗产税。
“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角度而言,如果遗产税的设计不合理,其开征并不能阻止富人避税,因为富人可以较容易地借助其掌握的社会资源,通过离岸操作、海外基金或转移资产等方法合理避税。相反,中产阶级因财产周转渠道和资金受限可能无法及时合理安排,将成为遗产税的主要贡献者。”朱轶凡说。(记者王宗凯吴心韬蓝建中郭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