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本刊记者王新玲
腐败,是执政的死敌,亦是发展的死敌,古今中外均如此。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其日益发展壮大的过程即是其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的过程。将近一个世纪里,以各种形式不间断进行的反腐倡廉实践历经起伏。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的反腐倡廉思想,更是这些实践留给我们今天之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巨大财富。
毛泽东生前经历过两次腐败浪潮。一次是1931年底,毛泽东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之后的中央苏区时期;一次是1949年底建国初期。群众性的专项反腐斗争是其反腐工作的重要特点。中央苏区时期,成立了各级工农检察院、反腐败突击队、轻骑兵、通讯员、工农法庭等机构和组织,仅在8个中央机关中,就揭发出了贪污分子42人,其中厅长、司局长、科长、厂长多达31人,有力地支援了革命战争建国初期,成立了各级节约委员会、“三反”宣传队、打虎队等机构和组织。据1952年6月2日中纪委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仅华北等5个大区(不含中南),313.2万名党员和国家机关干部中,就有贪污分子和贪污行为者123.7万人,占39%。这次反腐运动提高了执政党的威信,坚定了人民跟党走、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
毛泽东亲手抓了一批大案要案。在瑞金时期,严惩了于都县一个集团贪污案,将贪污数额最大的县委军事部长等4人执行枪决。延安时期,身上有80多处伤疤的老红军、边区贸易局副局长肖玉璧,贪污大洋3000多元,毛泽东严令将其枪决。建国后,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3.7亿元(旧币,1万元合新币1元)以上,虽然二人为上世纪30年代入党、劳苦功高的老革命,依然执行了枪决。
毛泽东十分注重以法反腐。井冈山时期制定了《井冈山反腐败训令》。瑞金时期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罪论罚”等。同时建立审计制度。为防止共产党执政后腐败,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了著名的“两个务必”的防腐方针,要求党员及领导干部要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还做了“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作地名、不把中国同志与马恩列斯并列”等6条规定。建国后,毛泽东提议在党内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内设立行政监察机构,还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央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规定》、《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等法规,为建国后的防腐反腐斗争,做了必要的思想和制度准备。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可能出现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作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要论断,把反腐倡廉郑重地提到全党面前。
“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是邓小平反腐败理论的核心。早在1982年,邓小平就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犯罪指出,“反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我看要伴随着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每一天。”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邓小平反腐败理论的精髓。1982年,邓小平第一次提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是要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政策,一手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6月,他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包括思想政治工作”。1992年1月,他进一步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邓小平主张,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反贪道路。1985年,在回答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关于中国共产党怎样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提问时,他说:“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1992年,在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时,邓小平进一步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邓小平特别强调党的纪委检查机关建设,“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从保持政权稳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强调,“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要“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
以1993年8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为标志,中央确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狠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从这一年起,江泽民连续10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讲话,对反腐倡廉提出系列重要思想。
经过几年的努力,1995年,“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布实施后,一批旨在加强监督和预防腐败的党内法规陆续出台,如廉政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礼品登记制度等。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制定了1400多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从严治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保证。”
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2000年1月14日,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江泽民向全党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
2002年12月5日,胡锦涛就任中共中央总书记20天后,到河北省西柏坡调研,组织当地干部村民座谈。在这次不设主席台的座谈会上,胡锦涛重申毛泽东当年提出的“两个务必”。胡锦涛在西柏坡的讲话中,不少语句早已为公众熟知,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等。鉴于西柏坡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特殊地位,海内外舆论普遍将胡锦涛此行解读为极具符号性的行为。
今年1月召开的十七届中纪委三次会议上,胡锦涛再次强调,“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必须加强党性修养。”“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
而自2002年以来的7年间,中共从多方面加强了自身建设,铁腕铲除了一批贪腐高官,从程维高、成克杰、郑筱萸,到陈良宇、许宗衡等。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一步步地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为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不懈努力:
2003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在墨西哥签署了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公约。目前监察部已与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监察和反腐败机构建立了工作联系。
2004年,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正式组建专门的巡视机构。近年查处的陈良宇、成克杰、徐国健、李宝金、王武龙、杜世成、荆福生、何闽旭等案件的线索,都是通过巡视发现的。
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2008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重点对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6项工作整体推进作出部署,要求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当清官反腐等措施不可能从根本上惩治腐败时,
制度反腐便成了人类文明由人治反腐到法治反腐的必然选择。
王明高
数千年来,世界各国先贤仁人与腐败犯罪的斗争,大体遵循两条路线,一是通过道德建设,在道德自律上下工夫,把人的行为约束寄托在主体的道德良知上,可称之为伦理型反腐或人治型反腐;另一种路线则求助于法律制度,在权力制约和制度控制上下工夫,把人的行为约束寄托在外在的强制性规范的压力上,可称之为法理型反腐或法治型反腐。
两条路径互相交叉,各有侧重,衍生了清官反腐、重典反腐、运动反腐、三权分立反腐四种主要方式。这四种方式各有特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都体现了独特的存在价值,产生了积极的效应。然而,历史一再证明,这些反腐方式因其先天的残疾或后天的破足,都没有达到铲除腐败的土壤、遏制腐败蔓延的目的。
清官反腐是人们最熟悉的反腐方式。但是,仔细查看史书,就不难发现:清官实在太少。据明末清初的史学家张岱所著《夜航船》卷七“清廉类”中统计,历史上有名的清官最多不过40位。
物以稀为贵。怎能指望一个或几个清官去改变朝野上下贪赃枉法、任意横行的现象?怎能指望一个或几个清官去挽回一个深陷贪污腐化之中王朝的没落与衰亡?用今天的眼光审视历史上的清官,就可清楚地看出,当百姓手中无权,“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时,才会在绝望中盼救星,呼唤青天大老爷。然而,最好的清官仍然是老爷,最好的百姓不过是儿子。什么地方百姓大呼包青天之日,一定是他们已经被侮辱、被欺凌之时。因此,封建社会的清官长期以来成为人人期盼的济世“救星”,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悲剧。
数千年来,中国老百姓的心中始终割舍不去一个“清官情结”。老百姓渴望出清官、明君,但纵观国内外反腐历史,清官反腐纵使能善始,却难以善终,没有哪一个清官能拯救万民于水火,实现圣人所描绘的至善境界。
在“家天下’的封建王朝,清官反腐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地位,是否要反腐,如何反腐,一切都要遵从统治者的旨意。这就决定了清官反腐只能是隔靴搔痒、昙花一现,不可能真正带来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公正。
今天的中国已不是人治的中国,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都须依法而行。然而,由于某些媒体过分渲染清官的作用,使得老百姓的“清官情结”难以割舍,这是一种误导。正如《抉择》的作者张平所言:“一个政治清明的现代化中国,不是靠几个‘青天’造就的。这‘青天情结’对中国的现代化政治是有害的”。
事实证明,重典肃贪决心最大、手段最残酷的明朝,仍然是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朝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百思不得其解,叹曰:“吾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究其原因,主要是重典反腐缺乏法律的普适性、稳定性、公平性等特点,既无法制约统治者,也无法惩罚皇亲国戚,而常常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重典反腐的不彻底、不严密、不可行由此可见一斑。
运动反腐,即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惩治腐败的反腐方式。上世纪以来,全世界至少有96个国家先后掀起规模不等的反腐败运动,成为政治舞台精彩的一幕。国际上比较典型的反腐运动,有意大利的“净手运动”、韩国的“庶政刷新运动”等。
中国比较典型的反腐运动,有20世纪50年代的“三反”、“五反”运动等。国内外运动反腐的实践表明,发动群众与腐败现象作斗争影响大,震慑力强,能对腐败分子形成巨大的打压态势,能及时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同时能引导和培养公民的自治意识和民主意识,净化政治环境和社会风气。但是,在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运动反腐与现代法制建设背道而驰,存在着诸多严重不足:一是难免使反腐败成为一阵风,无法保证反腐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二是人治因素和主观随意性大,反腐“过头”与反腐“无力”并存;三是侧重于事后打击,疏于事前防范,往往事倍功半;四是降低经济效率,影响社会发展进程。正因为这些不足,运动反腐的方式往往被现代文明国家抛弃。
现今,一些学者和一些普通群众认为,三权分立在惩治腐败方面很有效果,如果中国也采用这种制度,那么腐败就能够得到彻底根除。事实果真如此吗?对此,我持批驳态度。
三权分立不是惩治腐败的灵丹妙药,这是有铁的事实根据的。比如发达国家中的意大利,它的腐败丑闻世界“闻名”。再如俄罗斯,其比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的时候更加腐败。即便是近来连续颁布了一系列反腐方面的法令,但其还是在全球反腐败排名中持续下滑;乌克兰认为三权分立制是灵丹妙药,结果闹到总理季莫申科指责总统尤先科腐败的地步。
国内有些人大肆宣扬三权分立制度好,这是因为他们仅看到三权分立的表象,没看到其存在严重缺陷的实质。但我们不能拿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来做实验。不过,我可以负责任地说,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这些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后,腐败问题比以往是加剧了。过去各级党组织还能起到约束作用,现在搞了三权分立之后,政党更替,丧失了对权力制约的连续性。
当然,三权分立对于腐败是又多了一层监督,是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的,在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芬兰、挪威等,大多也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但同时,“硬币的另一面”,全世界最腐败的孟加拉国、海地、索马里等也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果这个制度对惩治腐败真的那么有效的话,按照逻辑,不论什么国家,只要是实行了三权分立,都应该是清廉的,而事实却非如此。
那些实行三权分立的清廉国家不仅仅是因为实行了三权分立而清廉;那些腐败的国家也不是因为实行了三权分立制度而变得腐败。事实上,那些清廉的国家之所以清廉是因为其对权力实行了有效的制约,而腐败横行的国家却恰恰相反。因此,我认为反腐败最核心的问题在于能否使权力的行使得到有效的制约,而非必须选择某种制度。
当清官反腐等措施不可能从根本上惩治腐败时,制度反腐便成了人类文明由人治反腐到法治反腐的必然选择。这是人类历史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理念的一次飞跃。
所谓制度反腐,就是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制约和监督权力异化。世界各国的反腐经验表明,制度反腐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产生的最佳方法,具有普适性、根本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好的制度是与腐败犯罪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它不仅以肯定性的规范满足人们的合法期待和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且以禁止性的规范强制性地遏制人们的非法欲念和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国家反腐犹如用制度“结网捕鱼”。法律制度的效力,犹如渔网的纲绳,如果太细就会缺乏力度,渔网撒不出去。如果太粗,纲绳虽然具有力度,但与之配套的网格、锡脚,特别是撒网的人,由于相互间的不协调,也达不到捕鱼的目的。唯有渔网纲绳的科学性(不粗不细),才能撒开渔网捕到鱼。
“捕鱼理论”强调以制度的科学性增强反腐的实效性,指出制定反腐制度像编织捕鱼的渔网一样,要有强劲的纲绳,这样才不会因为难以承受捕获之重而导致纲绳断裂;要有严密的网格,不能有破损之洞,这样才能将腐败收入网中,防止鱼之漏网;要有轻重适当的锡脚,不会因为渔网下沉太快或太慢,让鱼逃之夭夭。正因如此,“捕鱼理论”摆脱了传统反腐的思维模式,强调反腐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刚性,进一步深化了对腐败问题的认识。
制度的完善与否与腐败风险系数成正比。制度越健全,腐败的风险系数越高,腐败所得的收益越小,从而能有效抑制人们的逐利行为;反之,如果制度的漏洞很多,则腐败的风险系数低、收益高,则有可能刺激人们的逐利行为。这是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揭示的基本规律。
制度反腐也不是说制度越多越好,量多不等于质优,繁杂琐碎不等于效果好。我国防治腐败的法律法规种类已够繁多,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各种法律制度,多达1200余件。然而,官商勾结、期权腐败、执法犯法、“一把手”腐败等腐败现象却时有发生,禁而不绝,这充分地说明了我国现有反腐法律制度防范不力,仍有漏洞存在。
腐败现象的蔓延,总是与相对应的制度安排不当及其缺失紧密联系的,唯有找出诱发腐败现象的制度之源,标本兼治地创新制度,才能抑制和根治腐败。这是理性分析的逻辑结果。因此,立足现实,回归理性,正确认识腐败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必然要求。
王明高《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博士
这是“河北第一秘”李真临刑之前,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服刑期间,交给社会的两份特殊的“家庭作业”——思想汇报。
资讯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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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员都明白,凡被实施“双规”的,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了相当证据。
毛家莹
“双规”、“双指”,官方文件对它们的确切表述为“两规”、“两指”。
由于中纪委和监察部早已合署办公,加之纪检部门高出监察机关半级,故“双指”的使用逐步被“双规”所取代。这几部法律、法规与文件,都没有对“双规”的实施机关、批准程序、实施期限以及违纪嫌疑人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Q:哪些人员会被“双规”、“双指”?
A:“双规”对象为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以前,“双规”、“双指”仅针对党员和政府官员,现已扩展至所有公务人员,包括国企领导、公务员、教师等。
“双规”、“双指”是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威力来自三方面:一是来自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人员都明白,凡被实施“双规”的,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了相当证据。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在“双规”时期,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唯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信息的不对称使其处于必然的劣势。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有。“双规”由党的纪检机关实施,最高为中纪委,其次有省纪委、市纪委和县纪委。中纪委负责行政级别在司局级以上干部的“双规”问题,其余依次由省纪委、市纪委和县纪委负责实施。
2006年的中纪委“71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28号文件”规定,实施“双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需向中纪委备案;并首次对“双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同时,“71号文件”规定,要维护违纪嫌疑人的五项权利: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
以前,关于这一问题,各地方的认定情况有所不同。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特殊性,该《意见》对自动投案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据此,在“双规”、“双指”期间再交代问题的不算自首。
在“双规”、“双指”实施初期,有些地方在证据不是很确定的时候就实施了“双规”、“双指”,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有被“双规”后完全没有问题而“出来”的情况发生。经过多年实践,现在实施“双规”、“双指”前,被调查对象至少已有一件或两件事情确定无误地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已经触犯了刑律,所以,没有“出来”的情况发生。
2004年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委只要对当事人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基本上就表示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会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而前四类的处分,要视情况而定。
“双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工作人员同吃同住,唯一不同的是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双规”、“双指”措施,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不可以探视。不戴手铐。
据本刊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7月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始,至2008年10月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十余年中,被“双规”的副部以上要员就有24位。
资讯乔振祺
陈希同原中共北京市委书记
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纵容王宝森在北京修建两座豪华别墅,与情妇及王宝森等人吃住享乐;利用职权支持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谋取非法利益。
1998年7月,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李纪周原公安部副部长
收受厦门远华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各种手段贿赂的100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3万港币;干预海南省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多次要求广东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被查扣汽车和货物。
2001年,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8年12月
朱小华原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接受他人请求,决定光大金融公司购买华利资源公司股票,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为该公司开办信用证;决定光大集团投资购买新世纪广场房产,批准光大金融公司为该房产开发商提供贷款担保。其间,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405.9万余元。
2002年10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9年
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
成克杰原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任副书记、主席期间,单独或伙同其情妇李平为他人工程项目招标提供帮助;为企业联系贷款,收受贿赂;帮助他人升迁,收取好处。通过批项目、要贷款等多种方式,非法收受贿赂4100多万元。
2000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9年8月
王乐毅原海关总署副署长
在处理辽宁奔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规进口汽车案、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走私毛豆油案以及办理大连万国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办公用品保税申请、哈尔滨市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进口电梯免税等事项中,共收受款物价值56万余元。
2002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0年
刘方仁原中共贵州省委书记
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折合人民币共计677万余元。
2004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11月
刘金宝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
■2003年5月
田凤山原国土资源部部长
担任黑龙江省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期间,先后收受鸡西市原市委副书记曹国辉、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等多人钱款436万余元。
2005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10月
历建中原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院长
贪污、受贿300多万元,同时与原财务部结算中心主任张玲英共同犯罪,挪用公款1亿多元,将公款转入某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并收受好处。
2006年,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4年3月
张恩照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00多万元。
2006年,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3月
陈良宇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
违规动用10亿元社保资金,在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工作人员,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2008年4月,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2006年9月
郑光迪原交通部副部长
1994年,应他人请求,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102万元。其后,收受该公司人民币9万元。
2002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0年3月
丛福奎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
以佛教俗家弟子做“善事”为名,先后索要、收受6名私营企业主1415万元人民币、34万港币及价值5.2万港币的物品,总计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
2003年4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6月
王怀忠原安徽省副省长
■2001年3月
慕绥新原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沈阳市市长
李嘉廷原云南省省长
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9.1万美元、2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810万元。
2003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1年5月
张国光原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湖北省省长
在辽宁省工作期间,收受贿赂96万余元。其中,为沈阳某公司获取贷款和承揽工程打招呼,收30余万元;为他人谋职,收款物折合30余万元;收受礼金和物品折合30余万元。
2004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2年10月
邱晓华原国家统计局局长
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涉嫌重婚罪。
2007年,以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6年10月
郑筱萸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为8家制药企业的药品、医疗器械审批等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款物共计649万余元。
2007年5月,以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6年12月
陈同海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经理,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近2亿元。
今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6月
朱志刚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操控资产评估,并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2008年
王益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巨额钱款,受贿金额达1000多万元。
■2008年6月
黄松有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涉嫌与广东“中诚广场”执行拍卖案有关。该广场购买者被指以低价拍卖中标,高价转让出手,获取巨额差价。
麻城官场“地震”
今年3月以来,湖北省黄冈市所辖的麻城市陆续有官员被查。麻城官场“地震”的发生,始自房地产管理局和建设局的两位一把手被查。先是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陶兴文被黄冈市检察院带走调查,随后,建设局局长夏桂松和副局长熊文俭被黄冈市纪委“双规”。5月15日,麻城市委书记邓新生被省纪委“双规”。5月31日,麻城市委常委、副市长徐圣贤被黄冈市纪委“双规”。上述官员被查仅在小范围公布并且语焉不详,当地大多数官员和民众没有得到切实消息。由于事涉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而徐圣贤也分管城市建设,因此,这些官员出问题被指与开发商向他们行贿有关,许多猜测都指向了当地近几年来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
年初,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被“双规”的消息引起轰动,由此揭开2009年反腐败斗争的序幕。七个月来,某某官员被“双规”的消息不时传来,上至部委和省市级高层领导,下至区县基层干部,湖北麻城、四川眉山、安徽阜阳、浙江温州更相继爆发官员连环“双规”案。有幸者,群众反腐坚决,中央反腐有力,“双规”风暴将能继续进行。
“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郑少东
原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
双规原因:今年1月,公安部在侦办黄光裕经济案件中发现郑少东存在受贿违法嫌疑。目前,尚未确认郑少东与黄光裕之间有无直接干系,但郑少东显然与40岁的港澳赌业重要人物连超有关。此前,公海赌船“海王星”号的投资人之一连超因涉嫌协助黄光裕“洗钱”,于2008年底在内地被警方刑拘。黄光裕即是由连超带上“海王星”号赌博的,是连超的重要客户。
升迁路程:现年51岁的郑少东是广东潮阳人,与黄光裕同乡。1980年从警,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曾组织指挥侦破“东星轮”千万港元大劫案、张子强特大暴力犯罪团伙案、“长胜轮”特大海上抢劫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曾荣获个人一等功等荣誉。在广东省公安厅,郑少东历任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侦局局长,曾是陈绍基的“爱将”。2005年4月,郑少东晋升为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一级警监警衔,被外界誉为警界“明日之星”。
相怀珠
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
双规原因:涉嫌在侦办黄光裕经济案件中违纪违法。2007年,相怀珠调任至公安部,上任即主办“问题首富”黄光裕违规贷款案。后来黄光裕脱险,侦办人相怀珠获益匪浅,并从此充当其大案线人。
升迁路程:今年45岁的相怀珠为山东沂蒙人,早年一直在山东从警,2007年由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副巡视员一职调任公安部,直到此次案发。2003年,公安部成立证券犯罪侦查局,相怀珠同时兼任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在公安部经侦局为排名第三的副局长。
1997年1月,“东方电子”上市后,股价持续攀高,最高价达每股60多元,但在2001年,检察机关查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等人伪造公司业绩,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东方电子案”成为证券索赔第一案。作为专案组的副组长,相怀珠因侦破此案而成名。
眉山腐败案“发酵”
今年以来,四川省眉山市多名官员因涉嫌行贿受贿、生活作风、买官卖官等问题被查处。四川省纪委调查组入驻眉山市,开展案件调查工作。2月,四川省眉山市委常委、副市长余治平被四川省纪委“双规”,同时被“双规”的还有眉山下辖的仁寿县县委书记张敏,彭山县县长范继洪。之后,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淑华,眉山市房管局局长郭进利等相继被“双规”。经调查,余治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600多万元,张敏涉嫌违纪违法金额700多万元,范继洪涉嫌违纪违法金额300多万元,杨淑华涉嫌违纪违法金额2000多万元。
“政协委员不做事,那就是尸位素餐”;
陈绍基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上一次亮相:4月5日,在珠海举行的中国前乒乓球世界冠军容国团纪念馆揭幕仪式上,陈绍基作为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出席仪式,并为纪念馆揭幕。
双规原因:陈绍基就任广东省政协主席不久,筹划成立了“广东繁荣粤剧基金会”,陈绍基担任名誉主席。大量房地产商成为该基金会理事,并向基金会捐巨资。陈绍基由此积聚起一笔不受约束的巨额资金供其支配。陈绍基持有二十余本银行存折,其中以其个人名字开户的存折上余额仅有万余元,而以他人名字开户的银行存折显示的账面余额均达几千万,涉案总额约近20亿元。
升迁路程:今年63岁的陈绍基是土生土长的广东干部,写得一手好字,曾为人题词“黄花晚节香”。从1993年始,他担任广东省政法委书记9年;1998年至2004年,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2004年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并于2008年获得连任。陈绍基在公安政法系统工作期间,侦破“张子强案”等大案。
“领导干部有三怕,一怕上级监督,所以我们要建立巡视制度;第二个怕,就是怕群众监督和舆论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三怕制度的刚硬性,我们有很多制度,但是有些制度落实得不好,希望网民跟我们一起共同努力。”
王华元
原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第15届、第16届、第17届中央纪委委员。
上一次亮相:4月10日,在浙江德清召开的浙江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会议上,当时作为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的王华元出席会议并讲话。
升迁路程:今年61岁的王华元系安徽宣城人。1968年,为空军沙堤场站通信营战士。1975年,任沙堤场站政治处主任,副政委,政委。1993年,任南京军区空军航空兵训练基地政委,1995年转业至广东,任省文化厅副厅长、纪检组组长。1996年任省纪委副书记,1998年至2006年担任中共广东省纪委书记。2006年11月,调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我要做一个清廉的市长,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与骂名。”“深圳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型阶段,容不得有半点的懈怠。没有理由去飘浮、去做秀、去忽悠。唯有一个字:‘干’,认真的干、扎实的干、奋力的干,才可能赢得深圳这个城市新的未来和美好的明天。”
许宗衡
原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
上一次亮相:6月4日,许宗衡出席深圳市政府与美国思科集团的签约仪式,并以市长身份在会上致辞。
双规原因:6月8日,中纪委证实,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升迁路程:许宗衡今年54岁,湖南湘潭人,上世纪70年代是湖南衡南县一名农场知青,后进入衡阳汽车修配厂成为一名技术员。1977年,许宗衡进入衡阳市经委,1978年成为衡阳市委常委。1993年,许宗衡奉调前往深圳市委组织部任处长。1994年到2000年主抓出版系统与市委党校领导工作。2000年,许宗衡任深圳市委组织部部长,同时成为深圳市委常委。2003年,许宗衡任深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2005年任中共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坊间常以“到廉署喝咖啡”来形容受到廉政公署调查,起因是早年在廉政公署工作的外籍调查员习惯问受查人士要不要“喝咖啡”。久而久之,在廉政公署“喝咖啡”便带有一种特殊意义。
数以千计香港市民参加了廉政公署开放日,参观了展示廉署成立以来的一些大案证物的“廉署展览厅”。
特约专稿香港廉政公署
截至今年,廉政公署已为香港市民服务了35年。2008年,国际监察贪污组织透明国际对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的廉洁状况进行调查,香港位列第12名,与不少先进国家排名相当。2005年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香港廉政公署被委任为指定机关,协助其他缔约国制订与推行防贪措施。面对金融危机下贪污罪行跨境化等状况,廉政公署竭力在不同领域加强反贪效能,继续维持香港“廉洁之都”的美誉。
上世纪二战以后,大量移民的涌入致使香港人口激增,到六七十年代,社会资源分配已经远远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为了得到紧缺的公共服务,以行贿手段“买方便”成为家常便饭。亲人住医院,必须“打赏”医院人员,否则毛毯开水免谈。家里不幸发生火灾,要准备“茶钱”给消防人员,否则救火喉不会为你开动。到街上摆卖杂货,务必要预留“保护费”给警务人员,否则难以“生存”。当时有人比喻说,大家千万不要抵抗贪污者,否则就如同站在一辆全速行驶的巴士前面,难逃被撞倒碾过的命运。很多人索性登上“巴士”,同流合污。
这辆“贪污巴士”几乎一直通行无阻,直至1973年6月,总警司葛柏在被警队下辖的检举贪污组调查期间,竟成功潜返英国,压抑已久的民愤瞬间如山洪暴发,市民纷纷上街抗议,“反贪污捉葛柏”的呼声不绝。香港政府迅速任命一名大法官就贪污问题进行独立调查,调查报告直指当时的反贪架构失效,主张成立独立的组织专责打击贪污。于是,1974年2月15日,廉政公署正式诞生。
廉政公署成立后,立即将葛柏引渡回香港接受法律制裁,又在几年间粉碎多个潜藏在政府部门内的贪污集团。市民们亲眼看到贪官被捕、受审、入狱,不再怀疑政府肃贪的诚意和决心,更以行动向廉政公署投下信任票,廉政公署收到的具名举报由70年代的约30%,逐年递增至近年的70%以上。
对贪污分子来说,严刑峻法固然是最强的阻吓。但单靠调查及检控,往往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还需要改变社会风气,加强防贪机制,否则转眼间贪污又会死灰复燃。廉政公署独立于公务员架构,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其独立性受到基本法保障。自成立以来,廉政公署一直“三管齐下”,全方位治理贪污。其中执行处依法跟进每宗贪污个案,令贪污成为高风险的罪行。防止贪污处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改善制度堵塞漏洞,有效减低贪污发生的机会。社区关系处引导市民认识贪污危害,争取他们支持肃贪工作,促进廉洁的社会文化。
上世纪90年代末,廉政公署揭发多宗“豆腐渣”工程中贪污及诈骗案,全面打击建筑业流弊,成功遏止了行业内的贪污陋习。找出贪污分子之外,廉政公署更协助工务部门改善工程监督制度,在工程合约中加入“诚信条款”,促使承建商承担防贪责任,还协助建筑工程公司加强员工诚信培训,提高防贪意识。有关建造业的贪污举报由2002年的高峰时每年约250宗持续下降至近年约100宗。
执行处人员经过抽丝剥茧般的搜证后,将调查结果交给律政司,由其决定是否提出检控。如果案件查无实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检控,必须交给由独立人士组成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审核后方可结案,以确保所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廉政公署一向以执法不偏不倚著称,历年来,有不少位高权重的官员及工商巨贾因为贪污被拘捕和起诉。虽然香港公务员整体廉洁奉公,但仍存在个别的害群之马。近年,有一名首长级总工程师受贿百多万元,被廉政公署起诉,最终判处入狱6年。从1974年到2008年,廉政公署共接到101512宗贪污举报,其中立案调查有65318宗,被检控人士有13081人。
当政府草拟新政策或计划大型基建工程时,防贪处同时展开工作,将预防措施植入新计划中,以防患于未然。香港在回归前后建造价值1500多亿港元的新机场核心工程,防贪处在该工程筹划阶段,就已经提供了详尽的防贪意见。透明国际出具的考察报告中指出,如此浩大复杂的基建工程能达至“零贪污”的成绩,令人赞叹。
防贪处担当着从“源头治理”贪污的“大旗手”,协助公营机构完善内部制度以防止贪污。过去35年,防贪处为各级政府部门审查不同的工作范畴,包括采购、合约判授、牌照审批及人事管理等,完成2000多项防贪审查研究。防贪处在大部分的政府部门内成立了防贪小组,定期探讨部门各范畴的工作,针对性地建议预防措施。为了更有效地推广防贪措施,防贪处为公共机构及多个主要行业锁定重点项目,例如公共采购、外判服务、饮食业和建筑业等,制作了一系列《防贪锦囊》。
早年香港贪污成风,普通市民即使有怨言也只能接受。近年的民意调查可见,差不多所有市民(99%)表示支持廉政公署的工作,与早年半信半疑的态度,实有天壤之别。社区关系处每年平均举办超过7000项倡廉活动,接触20多万名市民,向各阶层及各行各业宣扬廉洁讯息。
为配合青少年不同成长阶段,社区关系处花尽心思设计多元化的倡廉活动,例如创作卡通动画《智多多》向幼儿园学童灌输正面价值观,利用互动戏剧向中学生宣扬反贪信息等。今年,廉政公署为年轻人推出重点项目,包括倡廉宣传短片制作比赛及大学生诚信领导计划。
35年的漫长反贪历程中,廉政公署印证了执法、预防和教育并重的全方位肃贪策略的有效性。社会不断转变,犯罪手法愈趋专业化,贪污活动跨越疆界,肃贪工作每天都在面对新的挑战。要延续诚信文化,巩固廉洁社会,继续有效控制贪污,任何反贪机构都不能“独善其身”。除了加强自身的反贪能力,必须积极与国际社会共享经验,并肩作战,方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历代都没有也不能解决的有两个困境:其一是“监察悖论”,即“谁来监察监察者”;其二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李刚
包拯以断狱英明刚直而著称于世。后世把他当作清官的化身——包青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简单说即台谏制度。“台”为御史台,“谏”为谏官。御史监察行政官僚及军事将领,谏官规劝、监督君主。在此,我们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历史上几个特点鲜明、形式迥异的监察制度。
在战国时期,掌管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了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更是形成制度,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掌天下文书和监察。之后成为一项历朝历代都采用的重要政治制度。
汉承秦制,在监察制度上较秦更密。中央仍设御史大夫,武帝时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即州部,各设刺史一人。
东汉后期,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改称州牧,成为行政军事大权集一身的割据势力,地方监察制度土崩瓦解。
隋唐一体,唐更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的权力。御史台享有部分司法权,有权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在地方上,全国分为十个监察区,即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巡回按察州县。及至后来,在地方上观察使(职同监察御史)事事干预,权力逐渐凌驾到州县地方官之上,成为地方行政的最高之一级,有如汉代刺史。观察使巡按边远省份者,称节度使。
明清两代官制,由于剔出了宰相这一唯一有可能“相对有力”地制约君权的机构,虽然监察名目繁多,以致叠床架屋,但实际上只是在“用一个官员制约另一个官员”,“用一派官员制约另一派官员”,本质上已经沦为“人盯人’最低端的监察方式。
观中国历代监察之得失,虽然两千多年的体制被整个冠以“封建制度”,但比较不同朝代,还是有诸多区别甚至相去甚远之处。然而,以下两个问题却是历代都没有也不能解决的困境:其一是“监察恃论”,即“谁来监察监察者”;其二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这两个难题伴随中国两千年极权体制始终。从另一个方面说,也正是由于这两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才创造出了一个个王朝“兴也勃,亡也忽”的历史循环。
对于第一个难题,即“谁来监察监察者”,宋代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有限经验,但由于无法走出极权窠臼,对地方监察控制过严,以致牺牲了地方的发展积极性,不能形成帝国有效合力,正所谓“强干弱枝”,两宋在艰难延续320年后走入历史。
至于“一放就乱”,极好理解,汉、唐两个最为灿烂的王朝即亡于此,原来的监察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蜕变为行政官员之后,则意味着监察力量的彻底消亡,不可逆转的地方离心力就会蜂拥展现。“一抓就死”则集中表现为监察机构层出不穷被设置,而后迭次实效,不仅基本的肃贪功能无法实现,监察官员更有可能沦落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整个官僚体制滑入准死亡的腐烂阶段。
宋代官制大体延续唐代。在监察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经济审计工作较唐代有进一步发展。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主管经济事务,是北宋最高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取代了尚书省诸多职务,是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统。每司都对应设置有“勾院”,是对各司进行经济审计的专门机构。如果说唐代的经济审计工作还是在每一机构内部由副职官员分管的话,宋代则建立起了独立审计机构。
对于地方势力的监察力度也逐步加强。唐代的“道”是朝廷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的单一监察体制,而宋代“路”级监察不仅有了固定机构,而且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多部构成。严密的监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官僚腐化、地方分裂的趋势,但是又束缚了地方自主性。有宋之弱,不是因为兵不多、将不广,或财税不丰,而是因为各级各部门受到体制性束缚;对外则表现为不能御敌于国门之外。
君权制约方面,宋代不少君主对贞观之治中的做法全面继承,并且在两宋具有连续性和习惯性。宋太宗建立起比唐代更为分工明确的专职封驳机构,规定所有君主的一切诏书都要经过“通进、印台、封驳司”审核。
宋皇祐二年(1050年),仁宗擢升张尧佐为三司使,舆情大哗;知谏院诸员联合上书,弹劾张尧佐:“乃凡庸之人,只因宠私,骤居要职。”
张尧佐何许人?《宋史》载:温成皇后之伯父,举进士。任地方推官时,辖内有道士与商人夜饮,商人暴卒,道士逃,为巡逻者获,牵连百余人。尧佐复审,明其冤。后知诸县,因地少人多,田讼频繁,张尧佐为正其疆界,制订条款,教育百姓。
在台谏系统与君主经过数月博弈之后,仁宗最终罢免了张尧佐的三司使之职,但改授他为宣徽南院使、淮康节度使、景灵宫使、郡牧制置使四要职。
群臣不作任何让步,再次谏仁宗。包拯越阶趋前,责仁宗重用张尧佐是“失道败德”,言辞激愤,以致唾沫溅到仁宗脸上。
是年,宋仁宗迫于压力与宰相文彦博将决定公布于众:免除张尧佐宣徽南院使和景灵宫使两职,同时规定外戚不得任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等要职。
但到第二年八月,宋仁宗又改任张尧佐为宣徽南院使,兼任河阳三镇节度使。御史中丞王举正立即上书,宣称如仁宗固执己见,将辞职。殿中侍御史李兑,及知谏院官员相继上书“必赐施行”,一个“必”字,迫使宗仁宗最终下诏:“自今张尧佐别有迁改。”
宋代是古代监察制度的黄金时期,虽在南宋后期成为宰相扩张权力的工具,但总体而言,它对监察臣权、平衡君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此后历朝历代却更多继承了宋代监察制度的弊端,更加倾向于君主专制,对君权的制约因素逐步消失殆尽。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大一统王朝中,宋代“内廷”力量是最为衰弱的,也就是说,在正常官僚体制之外,没有出现强大的皇权衍生势力。
至明代,开国君主虽无学养,却尤为重视历代兴亡经验。表面上看,明太祖和继承者都极力恢复唐宋官制,以示正统。实际上却是弃其精华,扬其糟粕。
废除丞相之后,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内部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机构更加繁复,而独立性更加削弱,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从而完成台谏合一,一般都察御史之上又增设总督和巡抚总揽地方监督;都察院外又设监督六部活动的六科给事中。甚至在此之外又设厂卫制度,是为君权完全控制下的特务监察机构,共同构成一张明暗结合的多维监察网。
但明王朝几乎比任何一个王朝都更迅速地迎来行政、军事官僚的整体腐化。总体看来,明代监察制度教训要大大多于经验。
“台谏合一”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更加职能不清、君权制约因素进一步削弱的表现。另一方面,明代御史职权过大,其职能被明文定为“代天子巡狩”,每至府县,官吏跪拜。为御史滥用权力、索贿贪腐大开方便之门。天启年间,东林党与阉党之间的“京察”、“大计”之争,举国官员悉数卷入。监察官员的介入更扩大了党争规模和残忍程度。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这些法家思想成为明代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一手段不但不能发挥实质作用,反而沦为“反监察”的工具。
例如明代严嵩父子当朝时期,“窃政二十年,溺信恶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为奸臣”。但凡弹劾严嵩的,不是被杀就是杖责流放,监察官员虽前仆后继却不能改变既有政治格局。
嘉靖三年(1524年),因谏诤大礼事件,廷杖大臣134人,被廷杖死者多达16人。
明代监察法规虽非常发达,但由于东西厂、锦衣卫等“特别监察机构”超越既有司法、行政秩序,直接对君主负责,更加重了明代官场的血腥程度和腐朽速度。君权高于一切、对君权制约因素的空白造成了明代制度的致命缺陷,使得监察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举步维艰。
中国古代君权是不能分割的,也没有任何第二股力量对其进行有效制衡。在此格局下,单靠监察制度是无法完成约束权力、提高行政效率任务的。哪怕谏者如何忠君爱国,以致死谏、尸谏、碎首谏,如果缺乏分权制约和正当程序的原则作保证,没有真正的无差别法治为监察制度保驾护航,无论多严密的监察工作也只能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甚至是加速腐败的权宜手段,所谓的监察体系和官僚体系也就没有本质区别。
陆伟明
对于“双规”和“双指”的合法性,应当在有关法理的指导下做客观的分析,而不应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有人说,“党员干部和公务员首先是公民”,所以对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人身自由的限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国的有关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亦即当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不得对公民实施人身强制。而一些“双规”行为就是在被调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实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是违法的。
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能够很好地对此作出诠释。这一公法理论认为,公民基于特殊的身份与国家之间形成某种不同于公民与国家之间一般权力关系的“特殊权力关系”。在这样的权力关系中,国家与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一般的法律进行调整。一般法律规定的法律保留等原则,以及一般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要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双规”和“双指”的对象是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这些人员与党组织、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正是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别权力关系。
尽管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对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废及其界限和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论,但是并没有迹象表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遭到抛弃。
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上一直承认“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1990年颁行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即公务员对内部行政行为只能向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而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样提起诉讼。
更何况,我国《立法法》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而我国的《行政监察法》就规定了监察部门可以实施有关的“双指”措施。加之我国的纪检和监察是合署办公,所以,“双规”和“双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的。
陆伟明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司马平邦
“双规”、“双指”——若以全世界的司法环境计,当可以贴上一个“中国特色”的标签,是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衍生出来的极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它的本质是中国的党政官员和公务员的政治身份双重性,一方面有政府职务,另一方面有党员(党外人士)的政治身份。这就决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动作所动用的是国家正常法律体系之外的另一份成本,虽然我们常常可以把“为了反腐不计成本”这样的誓言警句挂在嘴上,但在执行和完成“双规”的具体过程中,国家和政府为打击官员腐败所支付的成本未必全部合乎现有法律规定,即支付了法律认可之外的另一部分行政成本。
从“双规”和“双指”这种反腐手段诞生以来,几乎中国所有高级别的官员腐败案件都经过由党内纪检监察机关控制的此程序,最后被输送到正常的公检法体系和轨道上,但也因此,因“双规”、“双指”的有力和有效,却也反衬了中国相应的法律或者法律机关、法律手段的不力和弱效。这让“双规”在体现强烈中国政治特色的同时,多多少少弱化了国家法律在反腐败方面的力量,多多少少减化了国家法律在反腐败方面的覆盖面。
现在虽然不能说“双规”和“双指”本身存在违法或者有多少可商榷之处,但单方面强调“双规”和“双指”的主要针对者党员干部或者公务员,而忽视在一个现代化的法制国家里,法律,作为一根任何组织、团体都不可超越的终极杠杆的最高价值判断。
据说,前深圳市委书记许宗衡,在今年6月5日被双规之前一天还带着班子的大小官员到深圳某企业搞调查研究,一朝呼朋引类应者如云,不想下一朝即被纪检监察机关控制。许多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是带着嘲笑和惊叹的语气的,世人也多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而对一个所谓证据确凿的贪官,尤其那些站得越高才摔得越狠的“死”法才能令旁观者大呼过瘾。至于许宗衡或者所谓贪官污吏诸人在这个过程中所承受的法律框架之外的人格打击和精神压迫,应该没有多少人会去关心和体谅。
但真正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体系,是应该给那些违法乱纪的人以应有的打击和处罚之外,还要给所有涉案人以应有的道德尊重和人格保全,不能不说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许宗衡“双规”和“双指”上的雷雳风行可以对其所涉案件的侦破调查起到有效的作用,但解决了一个两个许宗衡并不能根本解决中国当前的所有腐败现象,霹雳掌法虽然至刚至阳,也并非可以打遍天下无敌手。
目前,“双规”和“双指”般“霹雳掌法”有其相当的必要和合理性,但手法只是手法,而反腐败的真正目的也就是有朝一日可以避免权力机构一定要动用这样的“霹雳掌法”才能将所谓贪官污吏一族打得体无完肤万劫不复,而通过细雨和风的预防机制和按部就规的法律程序一样可以遏止和打击各种各样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愿,“双规”和“双指”只是当下法律环境和反腐形势下的中国特色,而不是成为今后永远的中国特色,“双规”和“双指”在打击腐败上的雷霆万钧之势以及秋风落叶之效已然显现,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除了发挥这雷霆万钧和秋风落叶的作用之外,还要有和风细雨的教益、提示,还要给予涉案者应有的道德尊重和人格保全。
这也是“双规”和“双指”最终将纳入普遍适用于大众的法律轨道之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