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11计税依据房产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余值税率及纳税标准税率按照房产余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财税地字〔198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14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免税规定国发[1986]90号
中华15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房产税16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发〔2005〕173号
国17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产税17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5〕181号财政18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房产税18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19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23号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税19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23号20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税20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9〕128号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6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35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土(籍)字【1988】第1836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发【1999】第0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36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发【1999】第044号37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土地使用税37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24号关于38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3、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法【1997】第0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契税50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51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国税函[2005]4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国税函〔2007〕6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契税52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4]126号财政53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函〔2007〕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契税53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函〔2007〕645号国54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函〔2008〕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财税[2008]142号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契税54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函〔2008〕662号国55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契税55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56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契税56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57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函[2002]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国税函〔2009〕6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财税[201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契税57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函[2002]622号国58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10]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契税58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10]22号财政部59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72计税依据房产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余值税率及纳税标准税率按照房产余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12%。
中华76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国78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产税17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5〕181号财政79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房产税18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80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23号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房产税19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8〕123号81免税政策及特殊规定特殊规定财税〔200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