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容积率=1000÷10000=0.1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因为容积率大于0.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3: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元(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C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万元(120-60)。
例5:D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D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房屋总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10000×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D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420万元(600-180)。
例6:假设在例5中,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因为D公司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所以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例7:E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E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E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E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120万元。
例8:F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F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F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F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F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0万元。
(二)问:纳税人发生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因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而调整房产账面原价的,是否应当同时调整房产税计税原值?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不得因房产增值(或减值)而随意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
(四)纳税人既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又有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的,应当如何分摊地价?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纳税人,在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时,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纳税人,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房产总建筑面积(包括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土地总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而不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不必补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