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
注意,并不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的日期,而是其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另外,还有个问题,假设某企业的一个项目有多个承包方(如分标段),有的在4月30日前开工、有的在4月30日后开工,那怎么确定该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亦或者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的工程对象划分项目?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是销售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该不涉及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3、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新项目。
三: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相当于直接按照5%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入库,但需要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元素说税:这一规定应该没有新老项目之分也没有是否采取简易征收方法之分。只要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均要先按3%预征增值税。但是文件却没说是在项目当地预征还是机构所在地预征(推测应为项目当地),也没有说预征后是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还是全部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估计还有细化政策。
五:个人销售房屋政策
1.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试点办法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个人都可享受过渡政策第五条“个人销售购买住房”的有关规定。
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同理,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亦可享受)。
(2)其他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也按照上述过渡政策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
(3)此规定实际适用于其他个人销售非住房以及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比如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受赠等。如果通过这类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同样涉及一个支付对价的确认问题。
六: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之前的不动产、老项目也可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主要是出于下游抵扣的考虑吧?那么强势的买家会不会要求卖家必须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呢?商务谈判的空间很大啊。
七: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扣除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