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新建房屋自用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解答:

自用房屋,按照房产计税余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产原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2.房屋改建、扩建的规定

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3.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的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关于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例如:一块土地的面积是10万平方米,在土地上建造了2万平方米的房屋,那么宗地容积率=2÷10=0.2;针对宗地容积率是0.2的房屋,需要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即4万平方米计算并入房屋原值的地价。

假如地价是1亿元,那么地价需要计入房屋原值的是0.2×2×10000=4000万元。再如:一块土地的面积是10万平方米,在土地上建造了6万平方米的房屋,那么宗地容积率=6÷10=0.6;针对宗地容积率是0.6的房屋,直接将地价总额1亿元并入房产原值你计算缴纳房产税。

5.地下建筑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THE END

(综合·2023改编)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20980万元,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360万元。2023年3月该企业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1)3月收到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确认营业收入1000万元,已缴纳增值税,未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拟将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2)4月转让公寓一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5000万元,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其他税费12万元。该公寓购于2014年12月,购房发票上注明金额3500万元,已缴纳契税。企业自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6.43万元。(3)8月购进一批汽车零部件尚未领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52万元。企业拟选择将其在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12月购入一栋不含增值税售价4000万元的闲置厂房,因该厂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企业未计算缴纳房产税。(5)12月发现有一笔发生于2016年的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未在当年扣除,拟向税务机关申报确认损失并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12月向甲公司赊销一批汽车,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售价800万元,增值税104万元。企业将该应收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月末双方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一批汽车配件偿还该欠款,甲公司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配件价款750万元,增值税97.5万元,该批配件的实际成本650万元。重组当日,该笔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904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806500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5000贷:应收账款9040000(7)全年投入8900万元研发费用进行自主研发,相关明细如表2所示。(8)成本费用中含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3550万元,其中含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5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6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20万元;为高级技术人员购买商业健康险,支付保险费1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当地契税税率为3%,各扣除项目均在汇算清缴期取得有效凭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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