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21号)规定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A企业在租用的B企业土地上建造简易房用于生产,应由产权所有人及使用人A企业缴纳房产税,计税基数的确定主要涉及土地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参考厦门市的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租金可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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