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人;纳税主体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2)联营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2)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3)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4)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在筹划企业增值税中,应当认真研读《条例》和《细则》,筹划人员要非常精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及当前的举措,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非常准确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偷逃国家税款,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而带来不必要的现金流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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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出版社,2008.
[6]阚振芳.阳光节税[M].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
一、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征收方法的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我们知道,因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通常来讲,采用简易征收方法的税负会比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重;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但在本次改革中,因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未能得到抵扣,还有行业特点造成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少等原因,部分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负将加重。
比如,一个长途运输公司,因为在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前购置的车辆的进项税额未能得到抵扣,过路过桥费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进项税额较少。如果每年运输收入为1000万,一年的维修费等能取得征值税的费用为200万,进项税34万,“营改增”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一年的增值税为1000*0.11-17=76万,而按简易征收方法一年的增值税仅为1000*0.03=30万,可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比简易征收方法税负重得太多。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要以收取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的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要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的积为应纳税额。理论上,在一般计税方法是17%税率,简易征收方法是3%征收率情况下,当增值率达到18%以上时,其增值税税负将超过按小规模或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格)÷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可以尝试成立多个企业形式,从而规避达到500万元销售额这个标准。而对于那些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而达不到500万元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只要财务制度健全,账薄齐全,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从混合销售到独立核算的选择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
依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销售货物,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交纳增值税。在扩大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后,因为进项税额的加大,使得很多符合政策的该类企业愿意依此规定把应交营业税的劳务行为与销售货物形为,不作严格区分,交纳增值税。但本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中的劳务行为如果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税率比一般的产品销售低很多。再以混合销售形式进行业务操作明显不利于企业。
比如:某石化企业既销售成品油,又提供港口服务,按混合销售税率为17%。该企业年均港口收入大约15000万元,年销项税额为15000*0.17=2550万元。本次改革中规定,港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仅征收6%的增值税。但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为了节税,企业当然会选择分别核算,但依据混合销售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务与货物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企业通常很难通过简单分开核算混合销售的两类收入。为此,该企业通过新成立独立核算的港口服务企业来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以适用不同税目计税。这种选择一定要具有提前性,业务未发生前就要将两项业务分离,这样就港口服务可以执行6%的税率,年销项税额为15000*0.06=900万元,年节税可达1650万元。
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所以企业可以依据公司法所赋予的市场定价自,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本案例中,完全可以提高码头服务的定价,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总价不变,不影响客户的情况下,减少增值税的支出。
类似的还有,电脑维护业务可以区分为提供硬件维护服务,照修理修配劳务缴纳17%增值税;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缴纳6%增值税。
三、采购与租赁的选择,租赁与雇佣的选择
税法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之所以不允许抵扣,主要是因为该类交通工具的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而这些物品的消费属性更明显。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作为办公用车相当普遍,但进项税额依然得不到抵扣。“营改增”后,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依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税法的这一个规定,让我们得以利用,首先租赁公司购入小汽车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可以从租赁公司租入小汽车作为办公用,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大企业集团,甚至可以专门成立这样的租赁公司为下属企业的办公用小汽车进行租赁服务。
“营改增”后,企业员工上下班的通勤班车,如果是外单位提供的,因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另一方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样,如果企业是租赁班车或购买班车,在税收上就比雇佣班车要划算得多,所以这也就成为了企业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增值税税目的选择
“营改增”前,因在营业税时税率相同,相似的业务企业可以不作严格的区分。在“营改增”后,有些相似的业务,税率却相差太大。如果未能严格区分,依据税法兼营业务从高适用税率,则加大了企业的税负。
比如:上面提到的石化企业,港口服务收费中的装船费,就是利用管道和输油臂将油品装到船上,服务项目一直以管道运输的名义,按7.8元/吨开据发票。“营改增”后管道运输业税率是11%,而码头服务、装卸等物流辅助业务税率是6%。表面看起来,用管道输送油品上船,也符合管道运输的性质,而实际上,从物流业和物流辅助业来看,物流业的收费重量和距离是都主要因素,而物流辅助业却往往只按重量收费,若不能对这一概念明确,将损失巨大。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较过去有所降低,一大批过去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获得了认定资格。《条例》同时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文就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立足点提出了几点看法。
一、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明显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只要销售收入超过规定的标准则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二是销售收入的规定标准由原来的180万元(批发零售企业)、100万元(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分别降低为80万元和50万元。
二、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的有利影响
(一)有利于进行一般纳税人的强制认定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可以强制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有利于增强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我国增值税的转型,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价同质的情况下企业必然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设备的购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小企业的竞争能力。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小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从而有利于为规模不同的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四)为拓展会计服务提供了条件
在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体业务比例中,其中介业务的收入几乎占据总收入的一半左右,特别是受安然事件的影响,许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取消了审计业务。而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依然主要依靠审计业务创收,从而导致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单一,风险防范能力过低,竞争过于激烈。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会使一大部分原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步入一般纳税人的行列,使它们被动的完善和健全自己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由于这些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专设自己的会计机构成本较高,它们必然会求助于会计中介机构,从而为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中介业务提供了契机。
三、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的不利影响
(一)使一些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纳税成本过高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而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的,这些企业的收入一旦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必须按照增值税的一般税率纳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这势必大大加重了小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手续复杂
综上所述,新条例的实施,可以整体减轻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但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希望在有关税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会使我们的新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日渐完善,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后勤也得到快速发展,高校后勤经济活动已不再是简单的高校内部间的往来。国家在政策鼓励的同时,加强了税收管理,国家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条件限制更加严格,高校后勤企业的税负就会增加。随着后勤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逐步成熟,纳税成为后勤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后勤企业开始关心成本核算,纳税观念已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全国已有上百所高校后勤注册独立法人企业,还有些高校后勤注册几个不同行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这些后勤企业面向社会乃至国际进行生产和贸易活动,其中有大部分经济活动涉及到增值税业务,如何合理避税和按身份正确纳税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必然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规定,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了不同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纳税人简单的认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轻或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是,千方百计地进行纳税人身份置换,尤其是后勤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经营实体。其实,仅税负轻重而言,并不简单的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纳税人所经营的商品的增值率、商品成本项目构成等要素。现就高校后勤实际工作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认和对税负的影响,谈几点看法。
一、增值税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及税负
增值税使对在我国境内(除台、港、澳以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但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方法,即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一般纳税人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应纳增值税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或=(商品不含税销售额-外购原材料或商品不含税进价额)×实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或=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实用税率。
根据不同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1)商品流通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的构成要素比较简单,就是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即商品销售毛利。(2)生产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为商品的售价额与生产该商品外购原材料、动力之间的差额,即增值额=商品售价-该商品的原材料、动力成本。从增值额构成的要素来看,包括产品销售(主营业务)利润、产品销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折旧费等加工费用。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增值税的“增值额”不单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实际增值额,还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部分成本。(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于按6%或4%的税率采用销售额×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扣除6%或4%的增值税)就可视同为“增值额”。
二、不同纳税人税负的比较方法
由于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税率不同,在购进货物和商品销售价格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往往是有差别的。
例1: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以含税117万元购进原材料,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全部加工生产成商品,以含税292.5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42.5万元,应纳税额为25.5万元(42.5-17)。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16.56万元[(292.5/1+6%)×6%]。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多8.94万元(高35%)。
例2: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以含税105.3万元购进商品,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5.3万元,以含税117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17-15.3)。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4.5万元[(117/1+4%)×4%],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多2.8万元(高164.7%)。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1)一般纳税人只有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时才产生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商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都会产生应纳税额;(2)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3)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较低的(如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例较高的企业;(4)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也不同,进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5)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销售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三、强化高校后勤税法培训
对高校后勤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刻不容缓,尤其在税务税法、财务政策、会计技术和计算机水平等方面强化培训:(1)要培养会计人员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集团可通过业务技能培训和经验技术交流等形式,使集团财务人员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以适应高校后勤改革深入发展的要求。(2)要建立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的后续教育机制,随着社会法制健全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高校后勤财务人员则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加强税法等法规学习,为高校后勤改革取得更大社会效益提供保障服务。(3)要建立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信息化会计后续教育新模式,当前对职业后续教育方式影响最大的因素莫过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高校后勤整体的发展也要跟随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而进步,后勤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同样也要建立信息化下的新模式。
[1]中国注册会计师(教科书).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混合销售;兼营;出口退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参考文献:
1、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摘要增值税具有价外税所具有的税负转嫁等特征,属于国家流转税主体,然而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过分重视起公平性以及消费者负担等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增值税的欠公平性以及不可转嫁性。由此,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应准确认识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根据准确的原则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最大利润,通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分析,为类似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通过利用税法当中所提供的相应的优惠的基础之上,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企业在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增值税在我国的税种中是最为主要是税收品种,企业的增值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通过对当前增值税的筹划空间进行探讨,为类似企业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概述
根据新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以及修理修配劳务和相应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以及个人,则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根据企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纳税核算的健全是否,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的纳税人。而一般的纳税人,则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同时还应明确每一期的销项、进项以及应纳增值税的税额,而小规模的纳税人则可按照销售额的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同时在一般情形下,不允许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新颁布的条例不仅仅修改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在税率方面在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其变化的内容如下所示: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颁布的纳税人规定条例规定,以货物生产和提供税务的纳税人,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务劳务为主要,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小于50万元时,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低于8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征收率
根据新增的增值税纳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原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能试用的基本税率则为17%,特定货物或者进口货物的适用优惠的税率为13%,而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本的税收率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具体税收筹划
(一)增值率税负平衡点的比较
(二)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
(三)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实物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实际上属于商业折扣。同时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由此,当前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而不需要另作账务处理。当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若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并进行了分别注明之时,则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是额外开具折扣额发票,那么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掉折扣额。
由此可了解到,无论何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在实际的筹划过程中,应以合法为税收筹划的原则,在明确纳税人身份以及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根据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依据,同时还应了解到,税收筹划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综合性的整体行为,在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身份选择之时,还应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筹划,综合衡量和选择。
[1]刘巧玲.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暨南大学.2010.
[2]曹敏.浅谈中小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12).
关键词税收筹划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纳税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越来越大。尤其2016年5月1日随着全国全行业全面营改增的到来,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使得企业在偷逃税款方面的机会越来越小。因此,采用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来降低纳税成本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临界点法――利用临界点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该住宅施工证在2016年5月
1日前取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开发土地的费用为300万
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
(4200-1000-300-1200-237-500-200)/(1000+300+1200+237+500+200)=22.2%
根据税法规定:
缴纳土地增值税:(4200-1000-300-1200-237-500-200)*30%=228.9万元
企I税后利润为:4200-1000-300-1200-237-500-200-228.9=534.1万元
【筹划方案】如果该企业将住宅价格降低为4100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
(4100-1000-300-1200-232-500-200)/(1000+300+1200+232+500+200)=19.46%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该企业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税后利润为:4100-1000-300-1200-232-500-200=668万元
该纳税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228.9万元,使税后利润增加668-534.1=134万元。
二、业务转换法――将出租变为投资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2】某位于城区的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2016年5月1日以后购入)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期5年,租金为100万元/年。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100/(1+11%)*11=9.9万元,房产税:100/(1+11%)*12%=10.81万元,城建税及教附:9.9*(7%+3%+2%)=1.19万元,企业所得税:【100/(1+11%)-10.81-1.19】*25%=19.52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为:100/(1+11%)-10.81-1.19-19.52=58.57万元
【筹划方案】如果经过纳税筹划,改变该业务,使房屋出租转变为投资,该房屋作价1000万元投资入股,占有该商贸公司a%的股份,预计a%的股份每年可以分得税后利润100万元,则该房地产公司每年的净收益为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净收益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筹划前增加净利润:100-58.57=41.43万元。
该商贸公司减轻了100万元/年的租金支出,但是1000万元的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1000*(1-20%)*1.2%=9.6万元。
该商贸公司所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商贸公司不考虑该租金的税前利润为X,则该商贸企业的税后利润为:(X-200)*(1-25%)=75%X-150。
该房地产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为:(X-9.6)*(1-25%)=75%X-7.2
与纳税筹划前相比,该商贸公司增加净利润:(75%X-7.2)-(75%X-150)=142.8万元。
三、增值率法――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案例3】某生产企业(征收率暂按3%计算)2015年1-6月具体经营情况如表1所示。
案例3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问题。如何选择纳税身份对于税负有很大的差别。
【筹划方案】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较大,则其应纳税额就会较少,反之则越多。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与销售额有直接关系。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需要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会计核算健全,只有同时符合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因此,好多人认为既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要符合这么多条件,那肯定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好,其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计算企业的增值率,从而选择合适的纳税身份。
在案例3中,增值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38.76/(255*17%)=89.4%。
小规模形势下增值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15.3/(255*17%)=35.3%(此比例为固定比例)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征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法规中并没有排除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纳税的好处
1、一般纳税人容易与一般纳税人洽谈生意,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能做得更加大。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
结论:企业要做大买卖,一定要做一般纳税人。
4、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以供应客户的需求;
5、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并取得17%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按13%退税。〉
6、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7、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地税如何申报
2.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3.怎么算个体工商户纳税
【关键词】纳税筹划;增值税;康泰医学
一、引言
制定纳税筹划方案需要系统的考虑,从筹划目标的制定、筹划方法的选定到筹划的实施,以及如何规避筹划风险等都应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安排。本章针对上文中指出的康泰公司纳税筹划方案中存在问题,以不同税种为切入点,对康泰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重新设计,使公司获得税后最大收益。
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逐环节征税,逐环节退税,不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公平、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增值税发票使买卖双方形成利益制约关系,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二、纳税筹划的技术手段
(一)免税技术
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特定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完全免征税收的优惠或奖励措施,是贯彻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的经济手段。各国税法里都包含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免税政策是各国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采用免税技术的法律渊源。
免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赋的纳税筹划技术。免税人包括自然人、免税公司、免税机构等。
(二)减税技术
减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优惠或奖励措施。与免税一样,减税也是贯彻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的经济手段。
减税技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减税政策,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额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各国减税方式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出于税收照顾目的的减税,是国家对纳税人由于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财务损失进行的财务补偿;另一类是出于税收奖励目的的减税,是对纳税人贯彻国家政策的财务奖励。纳税筹划减税技术主要是利用国家奖励性减税政策。
(三)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税率的不同,包括税率的企业类型差异、行业差异、地区差异和国别差异等。税率差异往往是要鼓励某种经济、某些类型企业、某些行业、某类地区的存在和发展,它体现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支出的纳税筹划技术。企业出于真正的商业理由,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决定自己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等,利用税率差异降低税负。
(四)分割技术
出于调节收入、解决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政策理由,一个国家通常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规定不同的税率,或是对所得税和财产税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
分割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把一个自然人(法人)的应税所得或应税财产分成多个自然人(法人)的应税所得或应税财产,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因为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五)扣除技术
扣除是指从计税金额中减去各种扣除项目金额以求出应税金额,扣除项目包括各种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扣除与特定适用范围的免税、减税不同,扣除规定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扣除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所节减的税款就越大。
(六)抵免技术
税收抵免额的原意是纳税人的贷方税额――纳税人的已纳税额,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包括国家为贯彻其政策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性或奖励性税收抵免和基本扣除性抵免。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规定了税收优惠性抵免。
抵免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小,从而节税额就越大。
(七)延期纳税技术
(八)退税技术
退税是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多征的税款,如税务机关不应征收或错误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的已纳国内流转税税款;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
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退税技术涉及的退税主要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
三、康泰公司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案
(一)原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
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在这种因增值税抵扣方式不同而导致采购定价差异情况下,就需要采购方计算价格让步平衡点。我们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计算价格让步平衡点,即: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与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时对公司产生的现金流量相等。
假设一般纳税人产品报价(含税)为X,小规模纳税人产品报价(含税)为Y,康泰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S,增值税税率为T,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F,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则: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税后净利润为:
净利润额=S-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S-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所得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T=17%,征收率F=3%时,则有:
Y=1+3%×117%×10%1+17%×13%×10%×X=X×87.73%
也就是说,当Y/X=价格折让临界点时,即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7.73%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税后净利润相等。
同样原理可出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时,以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就不能进行任何抵扣,即抵扣率为0,则上式变为:
Y=X×(1-增值税税率×10%)/(1+增值税税率)
临界点数值见表1。
根据测算,当Y/X>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采购货物的税后净利润较大;当Y/X<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的税后净利润较大;当Y/X=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一般纳税人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节税效果是一样的,但原则上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规模较大,管理也更规范,产品质量可能更有保障。
(二)运输业务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开展多种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准确区分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年货物销售额超过总营业额50%的纳税人,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康泰公司自有一批运输车辆,作为向购买方提供商品配送的车队。税法规定生产企业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非兼营业务。因此,该车队收取的运费按含税价一并缴纳增值税,而运输消耗的油料、配件及修理费支出等项目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康泰公司如果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销售货物时由该运输公司运输,康泰公司向购货方收取价款,运输公司向购货方收取运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运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按3%征收营业税。
基于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规定,可以运用纳税筹划中的分割技术,对于运费所得选择适合的纳税主体,也具有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由于不同的运输方式会导致税负的差异,因此需要计算运输方式平衡点。我们仍然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计算运输方式平衡点,即:自行运输方式下与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对公司产生的现金流量相等。
假设公司取得运费收入总额为X(含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金额为Y,则可抵扣增值税额为Y×17%,不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工资等)金额为Z,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则:
在自行运输方式下的净利润为:
净利润额=X-运输成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X-Y×1.17-Z-(X/1.17×17%-Y×17%)×(1+10%)
在成立运输公司方式下的净利润为:
净利润额=X-运输成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X-Y×1.17-Z-X×3%×(1+10%)
当上述两式相等时,则有,
X-Y×1.17-Z-(X/1.17×17%-Y×17%)×(1+10%)
得:
X/1.17×17%-Y×17%=X×3%
Y/X=67.82%
也就是说,在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不含税)占运费收入(含税)的比重超过67.82%时,企业为抵扣较多的进项税额,可采用自有车辆自行运输的方式;当运输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占运费收入比重低于67.82%时,可以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按3%缴纳营业税。但在实行中,还应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的费用。
(三)增值税申报期限的纳税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康泰公司的办税人员一般在每月5日之前进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2010年公司共缴纳增值税573万元,如果在每月15号申报纳税,则企业现金流量在该月15号才减少,在5―15号之间,公司可以将这14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相当于获取了一笔无息贷款;也可以把这14万元存入银行,获取一定的存款利息。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财务策划活动,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合法途径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我们不断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会计、制度等,纳税筹划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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