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该缴给谁潍坊某建筑公司2010年7月份发生:潍坊本部工8哪是设备,哪是材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指一个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过程交由一家建设单位实行总包,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探设计、设备材料询价和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由一家建设单位完成。对于总包单位,也可将某阶段分包给若干个专业分包公司完成,如设计勘探工程分包给专业公司等。总承包总承包
指一个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过25转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转包合同是承包人将其已经接手的筹建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完成。转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为新的发包人,而第三人成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担的工程部分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筹建单位负责,对其转包给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转包。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国税函[2002]105号:“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关于燃气初装费32(四)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五)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35转让在建项目行为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财税[2003]16号)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36土地交易行为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9]520号)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38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6]493号)纯施工劳务部分征税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39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问: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劳务人员,支付给派43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因此,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44纳税人纳税人45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46征税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称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3.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4.境内提供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税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4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48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营业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49
A.甲国企业不缴纳营业税,境内的外资企业缴纳营业税340万元
B.甲国企业缴纳营业税为250万元,由境内的外资企业代扣代缴,境内的该外资企业不缴纳营业税
C.甲国企业缴纳营业税为250万元,由甲国企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甲国企业缴纳营业税为250万元,由甲国企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境内的该外资企业不缴纳营业税检查中发现甲国某企业在我国境内拥有一处房产,境内未设50营业税纳税人
《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5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营业税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53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54税目税目55税率税率56税目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为5%;——代理业营业税税率为5%;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24号)税目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57兼营·混合销售兼营·混合销售58兼营·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以某项经营业务为主,同时又经营另外的某项或多项业务的经营行为,即所谓“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注意: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非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如:销售公司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旅店、餐饮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这里所说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将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给同一购买方,指一次或一笔交易。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66《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67营业额确定营业额确定68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额的确定——基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69介绍一个工程价款的组成
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以上为工程造价的具体组成部分,目前建筑业界大体上还沿用这一方式。因此,了解其工程造价的具体内容,对正确核定施工企业的营业额是有帮助的。营业额的确定——基本规定介绍一个工程价款的组成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70营业额的确定——符合条件的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符合条件的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符合以下条件代71营业额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国税发[2009]31号)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72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差额(合法有效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78总包分包纳税总包分包纳税79建筑业总包与分包业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原《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可见:
1.不具备自行开具发票条件的建筑安装业总包人向建设单位(83属于建安工程总包业务的:总包代开发票时需提供总包合同,付款方证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税款——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属于建安工程分包业务的:分包要求代开发票时需提供总包、分包合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属于建安工程总包业务的:总包代开发票时需提供总包合同,84
2.属于建安工程分包业务的:(1)第一道分包工程项目的,分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票窗口根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的“计税金额”栏上载明款项金额开具发票,并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具”戳记。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不重复征收。(2)分包工程项目再分包的,再分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报送《建安分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报告单》应由分包人和总承包单位逐级签注证明意见。申请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2.属于建安工程分包业务的:申请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的有85建筑业实务题某建筑公司在2009年结算工程收入470万元,经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00万元,其中甲方提供原材料30万元;工程完工后被评定为省级优良工程按合同规定取得甲方奖励款20万元。另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承包额3100万元,将其中的部分工程600万元分包给另一建筑企业。计算该公司2009年应纳的营业税。建筑业实务题某建筑公司在2009年结算工程收入47086
答案: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甲供材30万元应计入营业额。取得的奖励款20万元属于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公司2009年应纳营业税:(470+30+20)×3%+(3100-600)×3%=90(万元)建筑业实务题答案: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87总包分包工程核算总包分包工程核算88
2009年B公司承包了A高速公路挥部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B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C建筑施工公司。1.B公司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A50000000贷:工程结算40000000应付账款——C公司100000002.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借:管理费用——税金18000=(5000+1000)×3应付账款——C公司3000贷:银行存款21000总分包建筑工程实务2009年B公司承包了A高速公路挥部5000万元的工程建89
4.上交税金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000——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00——应交教育费附加45000贷:银行存款1650000总分包建筑工程实务3.收到A高速公路挥部款项时,总分包建筑工程实务905.假设自建成本为3400万元,其中:直接费用3000万元,间接费用400万元。■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计3000万元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30000000■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400万元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4000000贷: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4000000■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000000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40000005.假设自建成本为3400万元,其中:直接费用3000万91
6.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34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6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07.合同完工时,借:工程结算40000000贷:工程施工40000000=30000000+4000000+60000008.B公司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32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0——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4000——应交教育费附加360006.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92视同销售视同销售93
《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视同销售
《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94由于自建行为未发生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因此难以正确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只能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核定计税营业额。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由于自建行为未发生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因95营业额的确定——特别确定
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营业额的确定营业额的确定——特别确定
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96成本利润率(山东省)
结合我省工业生产应税项目的定价中成本利润率的核定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成本利润率为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娱乐业的成本利润率10%。(鲁税一[1994]51号)
注意:在核定建筑业营业额时,公式中的“工程成本”不应包括土地价款;在核定房地产业营业额时,公式中的“工程成本”应包括土地价款。
营业税的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山东省)
一种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为代价,换回了部分房屋;发生了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即转让无形资产,其价值为换得房屋的公允价值。
另一种是提供资金的一方,以部分房屋为代价,获得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则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以房换地及以地换房的问题“以房换地”,这种情况往往在合作建房的过程中发生,即一方提供103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104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105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106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107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108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109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
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
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地土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110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实质是外单位向房地产公司某一项目投资,目的是分房或分得项目利润
(一)分房: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则按收钱卖房处理;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按视同预售收入处理。
(二)分利: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分利。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按投资所得做税务处理。合作开发项目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111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实质是外单位出地,房地产公司立项开发项目。出地的目的是换房或分利
(一)换房: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出地方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开发方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
(二)分红:出地方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开发方可按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实质是外单位出地,房112
单位和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房产抵顶有关债务问题单位和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双方(或113房地产企业的“受托建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委托建房的单位有投资计划指标,即由委托方立项;
2.委托建房的单位必须具有的土地使用证;
3.双方必须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合理的“代建费”。
对房地产企业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受托代建”业务,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就“代建费”收入缴纳代理业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受托代建”业务,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受托建房房地产企业“受托建房”的征税问题房地产企业的“受托建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1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代建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115例:某房产商采取先租后售的办法销售房产,即与购房者签定协议,规定购房者先租二年,付租金,二年期满,购房者可以按约定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先支付的二年租金可以抵减房款。
一种意见认为,先租后售的实质实际是分期付款方式的变异,因此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房款收入的全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先租后售是两种行为,租金收入应按租赁业征税,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在售房计税依据上存在不同看法:一是应按合同规定的售房价款全额征税,不得扣除租金抵减部分;一是应抵减租金,理由是房产商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就是这些,不应扩大计税依据。先租后销售的税收问题例:某房产商采取先租后售的办法销售房产,即与购房者签定协议,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先租后销售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17所谓售后包租,就是房产商将房产出售的同时,与购房者签定协议,由房产商将己出售的房产负责包租下来再转租,房产商按规定支付购房者一定的租金。在具体做法上有两种:(1)不管房产是否能租出去,房产商均给予购房者一定期限的租金;(2)由房产商代购房者出租,租金归购房者。这两种方式,以第一种居多。对第一种售后包租的方式如何征税。
一种意见认为这是还本销售的变异,实质一样,因此只须对房产商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即可,对购房者从房产商处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作为还本收入,不征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售后包租与还本销售有本质区别,因为售后包租的购房者取得的租金是在以房产的使用权归房产商作为代价的,因此,除了房产商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外,对购房者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租赁业营业税。
正确的应该是后一种意见。
售后包租的征税问题所谓售后包租,就是房产商将房产出售的同时,与118三、征收管理三、征收管理119外管证外管证120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管证外管证121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