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30项。其中,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9件;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51件;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补充道,很多人对房地产税的认识存在偏差,被误读为调控房地产,调节贫富差距,从而认为持有不动产会有巨大成本,影响到市场预期。考虑到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销售跌幅不断加大,并向上游冲击到开工和拿地,导致全行业全链条下行。迫切需要包括房产税立法和试点征收推后在内的消息释放,以及稳定就业、工作和前景预期等方面消息释放。
盘点
房地产税曾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其实,“房地产税”的概念早已有之。据了解,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曾有一段时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对自住房进行征税,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率先启动房产税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201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介绍,上海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重庆计税依据是房产交易价。他还透露,下一步将双管齐下,包括进一步扩大房产税试点以及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制度,“目标是消灭房产税,建立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最终会在全国实施”。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2014年8月,在2014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会上指出,房产税改革方向已被最高决策层锁定,可能在2017年实施。
2016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在当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介绍,房地产税法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研究。调整后的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的立法项目。待草案比较成熟,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刘修文还评价称,此前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改革“细致扎实、运行平稳、成效明显”。他表示,两地改革试点是探索对个人住房在保有环节征税的宝贵经验,是符合房地产税制改革总体方向的,同时也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要求并适时推进改革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
但在2017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答记者问时说,“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2018年9月,房地产税出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依然被列入第一类项目中。
试点
房产税试点跟房地产税什么关系?
可就在2022年3月16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却给出了“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的答复。
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税不等于房产税。丛明曾强调,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按照原值征收则是房产税,如果按照评估价值则是房地产税,评估价值里包括了地价。房产税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通过付出税收代价来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房地产税则不是为了调控。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臣进一步介绍,上海和重庆的试点仅仅是针对房产税,而不是房地产税,范围也并不是很广,比如上海是针对二套,重庆是针对别墅和高档住房等。两地试行房产税时为房地产税改革提供了一定经验,例如:差别税率、调节贫富差距、抑制投资购房等。而房地产税立法的范围则较房产税更广,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就更多。但他认为,重庆、上海的试点从实际效果来看似乎并不是特别成功,恐怕不足以支撑房地产税的立法,不能为房地产税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参考。因此,房地产税改革也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设定的基础上,探索出不同的税收方式。
难点
为何讨论多年却未落地?
房地产税不断被提起又一直未落地,推进过程中必然存在着障碍。
2023年3月,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其发表的《新时代中国财政体系改革和未来展望》一文提到,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难点有很多,首先是房地产如何估值。一般来说应以完全产权、交易不受限的住宅为估值基准。而现实中大量的住房产权不完整、交易受限。解决的办法是以基准估值为基础做适当的打折,但问题十分复杂。还有其他诸多难点,导致该税法探索了多年仍未正式成法。
其次,他认为,产权不完整、交易受限是房地产税立法的最大难点。主要的难点在于城镇与农村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城镇土地为全民所有,国家有用途管制规划,包括容积率规范,城镇企业和居民有权在国家规范之下自主按市场价格转让房地产,包括所关联的土地使用权,相应的房地产估值比较简单。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但权利转让受限,只能在所在集体内部无偿转让,可以规定对农民住房不征房地产税。但农村集体土地没有用途管制规划,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容积率规范。相当多的宅基地上大量建造住房并转租或转卖出去,形成非法的“小产权房”。这些“小产权房”如何估值的确是难题。在试点中可以结合土地制度改革开展探索。最终解决这一难题还需破解城乡土地二元制度架构。
史耀斌介绍,房地产税在大多数国家普遍实施。几乎每个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都存在以下四个共性的制度安排:一是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评估值来征税;二是所有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安排中,都有一些税收优惠;三是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四是因为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比较复杂或者非常复杂,所以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
焦点
如果开征哪些人群会受影响?
王玉臣认为,对买多套房的人、对二手房交易、租客会有影响。对于持有多套房产的人而言,会增加持有的成本。房地产税会增加多套房屋持有者的持有成本,所以不少的房主会将房屋出售,在一定期限内会增加房产市场挂牌销售的房屋数量,改变供需。从房价的角度来看,起码在短期内可能会降低房价,挤压过剩的“炒作泡沫”。尤其是对于二手房交易,影响可能会更大。对买房而言,会改变大家对买房的认知,房屋是用来居住的,不是用来投资的,房住不炒。
因此,房地产税立法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放缓进程,充分考虑到房地产税立法对更多群体的各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