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押财产的范围以及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若银行不同意变更,则双方只能就达成的产权变更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待付清银行贷款后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凭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找担保公司担保把余款付清,然后取出房产证。如果该房产被抵押,卖方和买方以及银行都要达成协议,无论房子是否做过抵押,都不可能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房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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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的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是什么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的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是什么,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https://www.64365.com/zs/1753342.aspx
2.抵押权(一)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https://www.dongao.com/zckjs/jjf/202006233178838.shtml
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民法学知识点总结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 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914650
4.民法典学习之十四:《民法典》物权编总体解读(三)在原《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对允许抵押和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民法典》进行了相应修改。首先,海域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此项增加也是为了对应《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中关于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和继承的规定。其次,由于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转让和抵押;同时,“耕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https://www.douban.com/note/775731030/
5.抵押权新浪教育4、财团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5、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https://edu.sina.com.cn/exam/2005-09-13/11507334.html
6.头条文章(二)可以用于抵债的财产 1、有体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有权处分如下的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https://m.weibo.cn/ttarticle/p/show?id=2309404904145651106139
7.房地产遇上《民法典》——物权篇融资与担保制度紧密相关,《民法典》物权编在此次修订中主要涉及担保合同及担保物范围扩大、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登记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房地产企业在业务过程中可利用该等政策利好,合理安排融资结构和https://www.kwm.com/content/kw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real-estate-meets-civil-code-title.html
8.新规解析: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登记办法》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形式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呼应,赋予了非典型担保登记对抗的效力,提高了商事融资交易的安全性。 此外,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并未纳入统一登记中,是因为它们基于特殊财产管理http://m.zichanjie.com/article/443258.html
9.《民法典》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动产物权法抵押权抵押人二、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第1款第7项) [10]本项延续了《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的基本立场,即可抵押财产的范围是开放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抵押权作为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通过对抵押财产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抵押财产的具体https://www.163.com/dy/article/IUS76PMC05455BA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