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上已经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但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抵押财产范围
(一)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土地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二)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五、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3.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4.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的资料,包括:
(2)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国有企业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证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决议证明中注明;
(3)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期限一年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需要认定是否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是否能办理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注意事项: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核发国土证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宗地图;另用国土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土地抵押的,需提交土地实地查看情况说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A.栋资料袋:
1.实地查看记录表,实地查看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登记人员进行。符合抵押规定的,签署实地查看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将资料退回。
2.预测报告书(复印件加盖预测申请人公章)。
B.报建资料袋:(核原件收复印件盖章)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
2.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3.施工许可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
C.抵押资料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4.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的资料: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材料(抵押合同含此内容的不需另行提交)。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材料(抵押合同含此内容的不需另行提交)。
(2)抵押物为房改房,房产档案内记载了配偶信息的,应由配偶共同申请并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经济适用房(含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办理购房按揭抵押权登记时,档案内记载了配偶信息的,应由配偶共同申请并收取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反担保业务未收取反担保协议或对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可收取以下材料:①借款合同或其他引起担保行为的合同;②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或担保意向书(如担保公司与银行的授信担保协议内容的有关情况);③担保服务协议;④反担保合同。
六、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住宅80元/证(套),非住宅550元/证(套),免收登记费详见收费标准公示)、领证。
办理地点: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的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0746-8327862);长丰大道与零陵南路交汇处的永州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0746-8327885);零陵区萍洲中路100号的永州市零陵区政务服务中心(0746-6367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