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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不能抵押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民法典》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面,重点说说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和不得抵押的依据。
一、土地所有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敬老院、福利院等。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该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人主张权利。抵押人在此情况下对财产都没有明确的处分权,此时设定的抵押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设定便变得毫无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指以下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个兜底条款,除了《民法典》的规定外,如果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禁止抵押的规定,仍不得抵押。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限于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