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6条“超级优先权“对银行小贷公司等放贷机构的影响与建议

《民法典》第416条“超级优先权“对银行、小贷公司等放贷机构的影响与建议

作者|颜瑞、张野

编辑|陈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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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超级优先权”

“超级优先权”又称“购买价金担保权”,这一概念诞生于英国的不动产抵押制度,美国将其扩大至动产抵押领域,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其称为“PurchaseMoneySecurityInterest”简称:PMSI。指债权人在动产上取得的、担保因购买该动产所产生的价金给付义务的担保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NationsCommissionOnInternationalTradeLaw)于2016年发布的《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SecuredTransactions)中亦有对“购买价款担保权”的示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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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第416条晦涩难懂,即使是法律从业人员不熟读几遍也是无法理解,主要是因为这短短一句话里涵盖了太多的主体和太多的权利顺序,包含了太多的法律关系。详见下图:

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动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其他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留置权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债权人、出卖人(债权人并非一定是出卖人)、债务人(买受人)、其他担保物权人、留置权人。

优先权:出卖人的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买受人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行为:标的物的交付、交付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登记(10日内)、其他担保物权的设立、留置权的行使。

举例:

1、甲将某套价值一千万元的设备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一年内付清全部款项,并以该套设备就未付款项部分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2020年7月15日在乙支付第一笔款项日,甲将设备交付给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乙取得该套设备后于2020年7月18日向小贷公司申请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后2020年7月20日,甲与乙办理货款担保抵押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小贷公司虽办理抵押登记在先,但甲仍享有第一顺位优先权。

2、但如甲于2020年7月25日后,即交付设备十日后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此时小贷公司享有第一顺位优先权,原因是甲超过了超级优先权规定的“十日内”办理这一时限要求。

3、接第1点,如甲享有“超级优先权”而此时乙因拖欠A公司该设备存储的仓储费用,导致A公司行使留置权的,则A公司的留置权优先于甲公司的“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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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优先权”法条的两点理解分歧

1、“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理解分歧

“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初读并无不妥,即在十日内办理完成抵押登记即可,但稍做推敲就会发现另一种理解思路,即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递交抵押登记材料即可,而不论是否设立完成抵押登记。笔者倾向性认为十日内递交抵押登记材料即可,无需设立完成。但在无进一步解释之前,建议放贷机构在十日内完成抵押登记。

2、“超级优先权”优先范围的理解分歧

“超级优先权”的优先范围仅限价款本金,还是包括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目前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优先权范围包括价款本金、利息等费用。笔者认为后续司法解释会明确优先权范围,但在司法解释作出前,建议在办理“超级优先权”时特别注明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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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优先权”适用范围的拓展思考

《民法典》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该条针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适用没有异议。经济活动中买受人常会从银行、小贷公司等放贷机构贷款用于购置资产,如本条规定可以在融资场景中适用,则可以丰富金融产品,促进商品贸易流通。笔者认为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很可能会拓展适用到融资场景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给“购买价款债务”做的定义即包括融资借款。

1、甲向银行贷款一千万元用于购买某套设备,2020年7月15日甲取得该套设备后于2020年7月18日将设备抵押给乙用于担保既往所欠货款,并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7月20日银行与甲办理抵押登记。在此种情况下,乙虽然设立抵押登记在先,银行基于“超级优先权”,可享有第一顺位优先权。

2、接举例1,如甲在贷款前已与某小贷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甲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的财产,小贷公司均将享有抵押权,银行在十日内设立抵押权,此时小贷公司虽然抵押登记在先,银行基于“超级优先权”,仍可享有第一顺位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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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贷机构的建议

“超级优先权”的出现对于放贷机构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机遇在于放贷机构可以据此设计更为灵活的金融产品,挑战在于既往的“先登记者优先原则”出现了特例,领域从业人员需改变原有的风控思维。

1、当买受人将资产再抵押给放贷机构时

放贷机构在接到客户融资需求时,如客户告知其现有资产情况,此时,放贷机构应当注意审查该资产的购置情况,包括:

2、当放贷机构作为购买价款融资提供方时

(1)合同签订,既往借款合同对于借款用途约定一般较为宽泛,而对于需设立“超级优先权”的借款,应明确约定款项的具体用途,如约定“用于购买XXX品牌汽车xx台”。

(2)价款支付,放贷机构最好选择受托支付,即买受人约定价款由放贷机构支付给出卖人。如放款至买受人账户,存在买受人挪作他用或资金混同的风险,资金一旦混同难以厘清系买受人自有资金还是价款资金。

3、当放贷机构作为在先的浮动抵押权人时

当放贷机构作为客户的在先浮动抵押债权人时,既往客户资产即为担保财产范围,放贷机构基于客户资产价值变动调整授信额度,但“超级优先权”出现后,仅以资产价值确定授信额度将存在评估失实,放贷机构应当审查客户资产中是否存在“超级优先权”,并对该部分抵押权予以扣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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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作者简介

本文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与任何情况下,均不作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就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出具法律意见,请与本所联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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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节物权担保与抵押贷款国际信贷5.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变卖后的受偿,优先于其他物抵押权的债权人 四、抵押贷款的作用 1.由于贷款人对抵押标的物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贷款人的信贷风险大大降低 2.抵押权的设立可以限制借款人任意多方借款,能够保证贷款银行得到清偿 3.抵押权的设定可以使国际融资的债权人与国内融资的债权http://dec3.jlu.edu.cn/webcourse/T000167/chapter5/01/01.html
7.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债权保护司法建议而当抵押人对他人承担债务并成为被执行人时,抵押物往往被法院查封。查封之后,商业银行往往基于之前《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他项权证继续放贷。那么,新放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一、实证: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现状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9/id/21372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