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中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产权归属陈兴律师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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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新建小区中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产权归属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还是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

【要点提示】

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07)庐民一初字第1601号(2008年4月8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一终字第898号(2008年8月5日)

【案情】

原告: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志德公司)。

被告: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志德公司系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的开发商。2004年5月13日,志德公司取得获准建设中央花园小区8#、9#楼的规划许可证,并进行了建设。在中央花园小区8#和9#楼建成后,合肥市规划局根据中央花园小区业主举报,对中央花园小区8#、9#楼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志德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提供了虚假的测绘资料,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8#、9#楼房产证时提供了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合肥市规划局遂决定撤销中央花园小区8#、9#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限期拆除违法多建部分。并同时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告知志德公司违规建设8#、9#楼,两栋楼的建筑功能为用于社区服务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建议依法撤销已核发的房产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接函后撤销了中央花园小区8#、9#楼的房产证。

此后,经志德公司与中央花园业委会协商,志德公司承诺将8#、9#楼产权移交给中央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双方联名向合肥市规划局提交了《关于中央花园小区8#、9#楼违规整改有关问题的请示》,要求规划部门根据现状,请求给予保留8#、9#楼不再拆除,移交给中央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合肥市规划局经研究决定给予8#、9#楼重新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7月16日,中央花园业委会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在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志德公司诉至法院。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诉争的中央花园小区8#、9#楼的工程虽系志德公司建设,但是按照有关规定,该两栋楼的建筑功能为用于社区服务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也不应作其他商业用途。志德公司曾领取的8#和9#两楼房产证,亦已被撤销,现该两栋房屋已被房产部门决定登记于中央花园业委会名下。故志德公司主张撤销其所有的房产赠与行为,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志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中央花园小区8#、9#楼规划用途虽为社区服务用房,但因该两幢楼的建设成本并未分摊入房屋销售价格,因而并不属于小区共用设施,产权应属本公司所有。由于本公司无法定义务将该两幢楼的产权交给被上诉人,故本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移交8#、9#楼的协议依法应属于赠与合同,因房管部门至今未将产权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依据法律规定本公司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原审法院仅以房管部门已决定将该两幢楼登记于被上诉人名下为由,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如原审所请。

被上诉人中央花园业委会辩称,中央花园小区8#、9#楼设计规划为小区配套设施,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建设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其义务,且其在诉讼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两幢楼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销售价格中,因而志德公司主张该两幢的产权应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两幢楼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现针对该两幢楼的移交问题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一致协议,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已决定将该两幢楼的产权登记在本业委会名下,正是由于志德公司拒不提供资料,才导致登记至今未完成,志德公司的行为完全是恶意。另因志德公司并不是该两幢楼的产权人,移交该两幢楼是其义务,双方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上诉人撤销赠与无从谈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HE END
1.社区用房产权是属于谁社区用房产权应该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社区用房的建筑面积是规划在公摊面积之中的,所以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https://www.64365.com/special/222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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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https://xyy.shzu.edu.cn/2020/0724/c3416a144979/page.htm
4.新建小区中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到底属于谁?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业主认为社区办公用房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除此直接依据之外,还基于两方面理由:一方面,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小区配建项目,开发商肯定把这部分投资摊入了售房建设成本,由全体业主买单,因而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https://www.360doc.cn/mip/837508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