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什么时候颁布民法典

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21年1月1日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1、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民法典》删除了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一直以来,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公证遗嘱很多时候不能代表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2、明确规定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家庭的财产传承难题。比如,如果继承人因年幼、残疾或者其它原因缺乏理财能力,从父母处继承庞大的财产之后,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被侵占或被挥霍。通过遗嘱信托方式,由父母指定有资质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可以化解这一难题。

3、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新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随着科技的进步,以打印或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越来越被大众采用和接受。这两种遗嘱形式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设立遗嘱的效率,还可以避免因被继承人不会写字、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大量文字,或者因书写字迹潦草、语句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特别是录像的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也能更加真实的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4、明确规定宽宥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继承人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属于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继承人能认识错误,并且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之表示宽恕、愿意由该继承人继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法律并无强行禁止的理由。当时,如果继承人有第一、二项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法律仍然禁止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宽宥而获得继承权。这一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感情。

5、修改代位继承制度,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

6、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用五个条文全面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具体职责、民事责任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指定或推选具有专业知识和中立立场的专业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保证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执行遗嘱,使遗产能够及时得到管理和分配,也有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减少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的遗产内容而奔波于各种公证和收集财产线索的麻烦。另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可以及时处理无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民事财产关系。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有优先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被继承人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或遗赠以及上述继承方式无效的情形,则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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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作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税务总局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xiy53mz.html
12.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为避免社会财富出现极端的世袭流动,2004年9月21日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有专家甚至认为在不远的将来或将沿袭西方国家对富人阶层征收高额遗产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即使在平民阶层,由于家庭收入的增长,现在的继承纠纷和以往相比呈新特点。全玉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伴随着https://ielaw.uibe.edu.cn/dtsd/fzdt/160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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