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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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开始向系统、全面的单行法方向发展,其中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为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晚近国际私法的新发展有许多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风起云涌。例如,1979年奥地利制定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1982年南斯拉夫制定的《法律冲突法》、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其中,尤其以瑞士的立法最完善、条文最多、影响最大,代表着当时国际私法立法的最高水准。

相比之下,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1949年之前,中国北洋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单行的《法律适用条例》,之后南京政府于1927年曾经有一个《法律适用条例草案》,不过一直都没有正式通过生效。1949年以后,我们国家是不重视法律的作用的,也就没有国际私法立法存在的空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经济治理以及对外交往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人员等各方面的交流都在增加,也更为频繁、复杂,这样就对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迫切的需要。

正是鉴于国际私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政策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法律在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学者们意识到必须加紧制定一部体系合理、内容完善、结构科学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这样,在韩德培先生领导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的倡导和努力下,制定了一部国际私法的示范法,以供学术界和我国政府各部门参考借鉴和推动正式的国际私法单行法的立法。最终,从1993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和数易其稿,并最终于2000年正式出版。

二起草过程

对于《示范法》的起草过程,作为主要发起人和组织者,亲历此事的韩德培先生曾经作过详细介绍,我们这里就援引韩先生在为《示范法》出版撰写的前言中的论述。[※注]1993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在深圳举行年会,与会代表建议起草一部《示范法》,以供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参考。这一提议得到代表们的一致赞同,并且由理事会决定成立了起草小组。小组的成员是韩德培(小组召集人)、费宗祎、姚壮、钱骅、董立坤、刘慧珊、余先予、李双元、袁成第、张仲伯、黄进、章尚锦、卢松。后来,还聘请徐宏、韩健两位同志参加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初步决定了《示范法》的框架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附则共5个部分,并对起草工作作了适当的分工。

1994年7月,起草小组在北京外交学院举行会议,对分工起草的《示范法》的各个部分进行了汇报和讨论,会后由起草人根据会上提出的意见对自己负责起草的部分加以修改。1994年10—11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在宁波举行年会,与会代表对修改后的《示范法》,从体例、范围、条文内容到具体文字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会后又由各起草人分别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1995年6月,起草小组又在深圳举行会议,对修改后的《示范法》逐条加以讨论,并决定再由起草人继续进行修改。以后几次年会,即1995年10月在北京、1996年9月在大连、1997年10月在上海和苏州、1998年10月在井冈山、1999年10月在长沙,每次举行年会时,与会代表仍继续不断地提出一些修改意见。这些意见起草小组都慎重地予以考虑并斟酌采纳。经过这几年的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前后易稿数次,最后定稿是第六稿,也就是法律出版社2000年最终出版的成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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