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

本章是关于继承权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包括:继承开始、遗产范围、诸遗产转移方式的关系、行使继承权的代理、丧失继承权和继承权的诉讼时效等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说明现行继承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的全部条款,都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继承法的各个具体条款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的体现。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合法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权是个人所有权的延伸和继承。继承是公民取得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个人所有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样,宪法和法律也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制定继承法,明确公民的继承权,才能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按照本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个人收益,而对承包权则应依照法律按承包合同办理取得。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城乡出现了几种形式的个人承包,承包的范围不仅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等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有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全民或者集体的企业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个人承包有两种情况。有的如对小企业的承包,纯属由本人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子女不能继承承包;有的如承包荒山植树,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子女继续承包。但需指出,这种继续承包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继承,因为这不是继承承包权的问题。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合同权利,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继承人只能与原发包方重新订立承包合同。这样,个人承包权才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移转给继承人继续行使。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几种遗产转移方式间的效力与相互关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承应按照如下方式及顺序进行: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首先按此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而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这种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又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继承法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完善的保护,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概念。(1)法定继承。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2)遗嘱继承和遗嘱、遗赠。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移转给指定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是指公民用遗嘱的方式,表示在自己死后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它是指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与愿意提供扶养义务的公民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其死亡后由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其遗赠的权利的双方法律行为。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规定。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几种丧失继承权情况的规定。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以及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两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在这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在造成中止的客观情况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诉讼时效还可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第二章法定继承

本章是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应继分、酌给分等内容。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本条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男女平等奠定了政治和经济基础。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都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继承问题上还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因此,现行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的首条,明确地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同一亲等的继承人不论男女,他们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在同一法定继承顺序中,继承份额也应男女平等。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也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在确定代位继承时,凡适用男性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女性;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也同样适用于母系。配偶不论是鳏夫还是寡妇,都享有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生存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其中包括不得阻挠寡妇带产再嫁。现行继承法的一系列有关条款,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释义】本条阐明了法定继承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继承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释义】本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的分配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几种遗产取得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份额如何确定的规定。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本章是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规定,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概念、遗嘱方式、遗嘱内容、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执行人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规定。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遗嘱内容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释义】本条规定了遗嘱的变更、撤销,以及不同形式遗嘱之间的效力问题。

在遗嘱的各种形式中,公证遗嘱是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更具有证明力,即法律效力最强。因此,遗嘱人无论变更遗嘱,还是撤销遗嘱,都不能以其他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释义】本条规定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时应当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有时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有义务,要求他们去为之履行。对遗嘱中附加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无条件地去履行。因此,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接受继承或遗赠,就应当接受遗嘱的全部内容,而不能只接受权利部分而不接受义务部分,即只享受权利不去履行义务。只有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履行遗嘱附加的义务。正当理由,包括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不合法、违背社会公道,以及附加的义务根本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等客观原因。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应在所接受的遗产范围内去履行义务。如果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超过遗产的价值。那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便可以不履行。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所附的义务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条件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去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本章是关于遗产如何处理内容的规定。规定了遗产转移的程序,包括继承开始后的通知、遗产的保管、继承的表示、遗产分割、清偿债务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释义】本条规定了负责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的公民、单位或者组织。

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一定都在继承地点,因此,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应当负责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给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由于继承人无行为能力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但无法通知时,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法律的这种规定,是公民、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继承人如果有意隐瞒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应以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论处。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财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继承的通知,是遗产转移的一个程序。只有知道遗产转移已经开始,继承人才能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才能作出授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而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得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保管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释义】本条指出了在分割遗产时,应准确地区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释义】本条阐述了适用法定继承方式的几种法律事实。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近现代各国继承立法的通行原则。本法第五条中的规定也体现了此原则。只要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法律就要承认并保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只有在出现了以下几种法律事实时,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嘱人的遗产。(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会导致被继承人的这部分遗嘱无效。因此,有关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是指遗嘱继承人由于本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原因而被法律剥夺了继承权的情况。这样遗嘱中原指定由其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的遗产便无人来继承,自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如果被伪造或篡改,那么被伪造或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如果遗嘱人只处理了其遗产的一部分,那么其余未处分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

本条中所说的"胎儿",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受孕、死后出生的子女。从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未出生的子女利益的目的出发,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配时应该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其数额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如果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留有胎儿,但在分割遗产时却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只有等胎儿活着出生时,才能归其所有,即取得这份遗产的所有权。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成为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释义】本条规定了生存配偶再婚时有权处分其继承的遗产。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享有配偶继承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继承其应得的那份遗产,并在遗产分割完毕后享有对这份遗产的所有权。生存配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部分遗产。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当然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带产再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其请求强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如果生存配偶没有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则应将所继承的一部或全部财产留下作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果死亡一方生前负有债务,生存配偶则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再处理其带产再婚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问题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遗赠所确立的受遗赠人的范围,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专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它是我国立法机关总结我国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创造出来的一种遗产处理方法。遗赠扶养协议是由遗赠人与扶养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它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为宜。按照此协议,遗赠人享受被扶养的权利,承担将个人财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包括遗赠和扶养两方面的内容,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遗赠扶养协议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方式相比较,它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五十六条指出: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其全部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表示不接受遗赠,或者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都丧失了继承权与受遗赠权,则死者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此外,遗嘱中未加处分的那部分也属于此种性质的遗产。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在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清偿死者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应根据死者身份的不同,确定遗产的归属。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无业居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应优于执行遗赠。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释义】本条规定了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问题。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各民族的情况不尽相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和特点。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由少数民族自己保持或者改革他们的风俗习惯的原则规定,以及"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的精神,本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规定",必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此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继承法规在适用上优于本法。应当明确的是,本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我国任何地区,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如果民族自治地区没有地方法规的,仍按本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THE END
1.最新继承法2016,变革详解与解读开发与销售最新继承法2016年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新法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继承权益,通过扩大继承范围、增设遗嘱形式、引入继承权公证制度等措施,新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便利,新法的实施也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http://www.witscor.com/post/5265.html
2.民法典继承法的新变化与实践指南民法典继承法的新变化与实践指南 全面废除血统继承原则:在过去,中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来进行分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进步,这种传统观念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民法典将彻底废除这种血统继承原则,从而实现了对所有遗产的一致性处理。https://www.gntpr.com/ke-pu-huo-dong/39376.html
3.法律变革下的财产继承走向,最新继承顺序解析关于我们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系血亲的继承顺序优先于旁系血亲和配偶,在直系血亲中,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父母,父母的继承权优先于祖父母,配偶的继承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变化反映了法律对于家庭关系和财产权益的重新平衡,更加注重保护直系亲属的权益。 https://www.sansongguo.cn/post/3586.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是哪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 A、1959年 B、1979年 C、1985年 D、1987年 --- 查看答案https://m.gd.huatu.com/tiku/3243825.html
5.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全文下载遗产继承法规【颁布时间】 1985-04-10 【实施时间】 198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https://www.fabao365.com/yichanjicheng/80899/
6.国际私法LTD知识百科增长黑武器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适用条例》,规定关于人法、亲属法、继承法采取当事人本国法原则,但因受制于帝国主义国家的领事裁判权,适用机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私法的规章,缔结了有关条约。如1951年内务部规定,外侨相互间及外侨同中国人间在中国结婚,适用中国法,即婚姻登记地法。1960年https://ltd.com/article/5370704039888100
7.中国式现代化面对面⑧法治兴则国家兴《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马共和国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已知罗马法的最早成文法。这一法律因刻在12块铜牌上而得名,包括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方面,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http://www.lydjw.gov.cn/xxyt.php?newsid=16017
8.著作权和版权术语之争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版权资讯但在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第三条把“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列入“遗产范围”,但并没有提到“版权”。可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却是,“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此处把“著作权”和“http://www.ccct.net.cn/html/bqzx/2022/1129/3987.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法律咨询【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单位】最高法院【颁布日期】1985年09月11日【实施日期】1985年09月11日【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继承【文号】【题注】【时效性】有效全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https://news.66law.cn/ask/10591389.aspx
10.中国普法:民法典颁布后,各个年龄段法律权利义务对照表来了!附50个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论你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保障。 1. 问: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http://www.gdrd.cn/rdzt/xxgcmfd/mtjj/content/post_170557.html
11.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作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税务总局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xiy53mz.html
12.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为避免社会财富出现极端的世袭流动,2004年9月21日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有专家甚至认为在不远的将来或将沿袭西方国家对富人阶层征收高额遗产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即使在平民阶层,由于家庭收入的增长,现在的继承纠纷和以往相比呈新特点。全玉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伴随着https://ielaw.uibe.edu.cn/dtsd/fzdt/16086.htm
13.中韩两国继承法之比较中韩两国的继承法有很多共同点,但也存在着不少差异。中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韩国的现行继承法是1958年2月2日颁布并于196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韩国民法》中的家族法中的一部分,被称为相续法,位于列韩国民法的第五编。 https://www.swlawyer.com.cn/m/viewnews.asp?id=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