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权利发展100年:从强烈的政治担当到日臻完善的法律保障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成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揭开了中国妇女事业发展新的历史篇章。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方面具有强烈的政治意愿和政治担当。10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地位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得到根本改变,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克服了诸多困难,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不断推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日益形成了一整套全面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社会性别概念给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中国的性别主流化进程不断深入。中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事业发展道路,持续加强中国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也不断为世界妇女发展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关键词:妇女权利人权保障性别平等性别主流化

追求男女平等,实现妇女解放是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政治立场。1868年12月,马克思在《致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提出了“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准地衡量”。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并将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之一。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411778724人,女性人口为688438768人,占48.76%。作为总人口中的“半边天”,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治理模式中,政治与法律的核心价值和实质功能高度统一,执政党的政治担当和政策导向往往会通过法律价值和司法表现出来。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将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政治立场通过政策与法律的形式向现实转化。本文拟概述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鲜明政治特色的妇女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考察中国妇女权利发展进程中不断彰显的、从强烈的政治担当向日臻完善的法律保障转化的特点、进展和趋势。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的新起点

(一)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历史性转折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它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也以坚定的信念、科学的理论为中国妇女解放运动指明了新的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存在一些重视和保护妇女的人权文化资源。妇女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传承优良家教家风文化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旧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存在诸如“三纲五常”“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男主外、女主内”“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大量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缠足、纳妾等社会陋习一度长期存在,妇女深受神权、宗法、政权、族权、父权与夫权的多重压迫。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相继入侵更是把中国人民、包括中国妇女推向了前所未有的苦难深渊。

19世纪末期,中国在有识之士的倡导下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妇女解放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孙中山等先后提出男女平等思想,推动禁缠足、兴女学、办女报等活动,培养锻炼了早期女性社会活动家。他们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同挽救民族危亡紧密联系在一起,促进了中国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唐群英、沈佩贞等杰出女性为了争取男女政治平权,掀起了勇争参政权的女权运动。

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传入为中国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新的理论与指引。早在五四运动前后,初具共产主义思想的爱国知识分子与青年学生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指导下,在争取妇女权利、实现男女平等、推动妇女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与资产阶级不同的探索与实践。李大钊、毛泽东等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做了一些探索。例如,1919年11月,毛泽东曾对长沙女子赵五贞不满包办婚姻自杀的案件进行批判。他认为:“这事件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志的不能独立,恋爱的不能自由。”

(二)自始高举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的旗帜

中国共产党具有鲜明的政治本色。在中共二大到五大通过的妇女运动议案中明确提出了党领导妇女运动的指导思想、依靠力量、纲领、路线方针和运动方向。1922年7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出席会议的12名代表中包括一名女性代表向警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认为妇女解放是要伴随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目前为妇女奋斗的目的是:一、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遍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二、保护女工及童工的利益;三、打破旧社会一切礼教习俗的束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是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几十年间,妇女工作一直受到中国共产党的重视。妇女被动员和组织起来,逐渐形成了以工农劳动妇女为主体、团结全国各族各界妇女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开展了与中国革命紧密结合的群众性妇女解放运动。

在中共领导下,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土地法》《劳动法》等,强调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承认结婚离婚自由,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婚姻、文化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抗日根据地出台一系列婚姻制度,改革不合理的家族和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婚姻自由。这在1937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妇女工作大纲》、1939年4月中共《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5月中共《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3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关于婚姻法制案》等都有体现。在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9月,中共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在解放区的司法民事案件中,大量案件涉及婚姻自由,对这些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极大地推动了妇女解放。这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的中国局部适用、一定时期实行的新的法律和政策是崭新的、革命性的进步,是积极的法制探索。

新民主义时期妇女解放运动道路的开辟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与中国妇女运动实际相结合的初步成果,是当时历史条件下难能可贵的妇女权利保障的新实践、新进展。正如习近平在同全国妇联第十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始终把妇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领导我国妇女运动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实践为新中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的新篇章

(一)中国妇女解放的历史性飞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妇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束数千年被剥削、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改变在政治、经济、社会与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终于成为可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续表现出保障妇女权利的强烈政治担当,在概括总结革命时期妇女解放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维护全国妇女各项权利保障的政策和法律。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中国妇女运动从广度到深度都有了显著的进展,这为妇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取得妇女解放的历史性飞跃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律体系的雏形

1949年9月21日,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9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经过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和妇女权利对推动妇女解放具有重要作用,这在世界妇女运动发展史上已经走在了前列。据国外学者统计,在1949年以前全世界仅有24个国家在制定的宪法文本中明确涉及了男女平等问题。

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受到突出重视。1949年9月21日,有69名妇女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一届全体会议,与其他代表一起共同讨论国家大事,妇女开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大会选举法》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第一次全国普选中,90%以上的妇女参加了投票,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妇女占代表总数的17%。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女代表有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5%。毛泽东在1956年10月和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谈话时曾指出:“在中国,参加政府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妇女毕竟是少数。妇女的权利在宪法中虽有规定,但是还需要努力执行才能全部实现……将来女同志的比例至少要和男同志一样,各占50%。如果女同志的比例超过了男同志,也没有坏处。”在西方注重妇女参政权的发达国家,英国最早的平等法案产生于1970年,法国妇女在20世纪后半期才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表明,新中国保护妇女参政权的政治认识高度和实践已经领先了一些西方国家。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把妇女工作与社会生产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赋权为妇女在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平等参与创造了有利条件。《土地改革法》《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平等地分配土地、同等地享有劳动保险待遇等社会权利。针对部分单位招工拒收孕妇的现象,1951年6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发出了《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农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妇女第一次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中的各项工作,通过社会参与获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到1957年,全国有70%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城市女职工达到328.6万人,与1949年相比,增加了4.5倍。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消灭“缠足”等落后社会习俗以及摧残女性的娼妓制度,也是新中国成立后促进妇女解放的突出表现。虽然中国在19世纪末已经开始了“戒缠足”的运动,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上还存在一部分缠足现象。1950年7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禁止妇女缠足的命令》,指出缠足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且有害妇女的健康,必须加以禁止,提倡放足。1949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封闭妓院的决议》。决议发出以后,北京市关闭了237家妓院,收容了1286名妓女,并对421名老板、领家依法进行了惩处。通过关闭妓院,集中教育,改造思想,医治性病,引导和帮助她们建立正常生活,妓女在新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继北京之后,包括上海、天津在内的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在北京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纷纷开展了消灭娼妓的全面工作,在3年内使全国1万多名受蹂躏的妇女得到了全部解放。中国教育改造妓女的做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还对国际上不少国家产生影响。

(三)妇女组织的成立与早期的对外交流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成立了旨在“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全国妇女运动领导机构——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该组织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代表并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力量。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广泛开展双边、多边妇女交流活动。中国多次派出妇联组织以及代表团赴一些国家就妇女问题交换意见,邀请包括国际妇联在内的众多妇联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妇女权利保障官员与专家访华,积极举办并参与国际性以及区域性国际妇女会议,同国际民主妇联、德国民主妇联、丹麦民主妇女联盟、喀麦隆民主妇女联盟、日本妇女团体联合会等进行了交流与合作。1949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亚洲妇女代表会议通过了《致亚洲各国妇女姊妹书》《关于国际民主妇联援助亚洲国家的妇女团体的活动的决议》《关于争取妇女权利的决议》等宣言和决议,确立了亚洲妇女运动的总方针。这说明,从一开始,新中国的妇女运动就注重通过加强国际沟通与交流,团结进步力量,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推动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

(四)中国妇女权利保障的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将妇女工作与民族解放、国民经济恢复以及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政府通过支持参与妇女解放运动,肯定妇女在革命与建设中的重要价值,提高了妇女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中国妇女得到了空前解放。

同时,由于当时经济发展落后,社会发展处于欠发达的阶段,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在国民经济恢复以及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初期,也存在以生产或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范式没有完全注意到妇女权利保障与发展之间的张力的问题。在1958—1978年间出现了经济建设上的急于求成,单凭主观政治担当片面强调男女平等,盲目发动妇女群众参加政治运动的现象。这一时期出现的片面强调“男女都一样”,鼓励妇女成为“铁姑娘”,从事不适应女性生理特征工作的做法,不仅会忽视对妇女权利的保障,还会割裂妇女与婚姻家庭的联系,也会对一些妇女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受政治运动的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遇到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妇女权利保障也面临障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这一时期,中国国民经济出现较大的起伏,面对诸多困难,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在各领域的发展仍然取得了重要进展。尤其是,广大妇女在经济建设中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意识与国家主人翁精神,显示出了妇女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力量与社会价值,这些都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三、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的新时期

(一)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的又一个新起点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它冲破了“左倾”观念,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发展道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次伟大的历史转折。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估,1980年中国还处于低人类发展水平国家。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1995年后进入中等人类发展水平组,并于2011年成为高水平人类发展国家。在1990年处于低人类发展水平组别的47个国家中,中国是目前唯一跻身于高人类发展水平的国家。中国人类发展水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收入与减贫、健康和政治社会参与等各个方面。这表明改革开放不仅给中国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也给中国带来了人权保障的进步。

改革开放为中国妇女权利保障提供了经济基础,也带来了新理念、新思路与新方法。以妇女健康为例,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际妇女健康运动的影响下,我国妇女健康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妇女健康保障突破了传统的生理医学模式,逐渐扩展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在内的社会发展模式,尤其强调把女性健康问题置于社会全面发展的进程中。伴随着关于妇女健康理念的转变和对妇女健康认识的不断深化,中国政府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旨在保障妇女健康权的制度性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尤其是在2009年深化医疗改革以后,妇女健康成为政府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通过法律建设、政府支持、行动计划、重大项目、网络建设、经费投入、宣传教育科研等方面综合行动,为维护妇女健康权益、改善妇女健康状况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据统计,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妇女平均预期寿命逐年升高,已经从1981年的69.3岁提高到2016年的79.43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从1985年的43.7%提高到2017年的99.90%,孕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88.9/10万下降到2016年的19.9/10万。中国妇女健康的主要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中国在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都显示出政策先行、立法根据实践发展适时启动、法律体系逐渐发展完善的特点。也因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保护妇女权利的强烈政治担当一直在中国妇女发展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加强人权制度保障的新征程。中国法学家徐显明称之为中国人权保障的“新原点”。此后,中国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不断推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工作目标体系和组织机构体系,使得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特别是性别平等的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为促进妇女权利保障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环境。

(二)中国妇女权利保障的法律框架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妇女事业更加自觉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与世界妇女运动。

1975年6月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的重要成就是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宣言》(《墨西哥宣言》)和《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并向联合国建议将1975—1985年定为“联合国妇女十年”。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34/180号决议通过了旨在为妇女权利提供有针对性、全面充分保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妇女权利保障领域国际立法的里程碑,是妇女权利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1980年7月17日,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代表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会议(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时签署了该公约,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一批签署国之一。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批准公约意味着公约中关于妇女权利保障的国际规范对中国具有约束力,意味着对中国妇女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具有了国际法上的渊源,更意味着中国妇女事业与世界妇女运动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批约后中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把公约的保护理念通过吸收和转化的方式融入中国的妇女权利保障立法实践中。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出台。宪法再次对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强调“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的专门法律。该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当时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单项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

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外,还通过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进行配套、细化和补充,比如《全国城乡孕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婚姻登记办法》《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

作为一个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立法是与时俱进的。立法及时反映社会现实、顺应社会趋势、回应社会需求,既包括及时制定新法,又包括比较适时修订既有法律。因此,中国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整体。

(三)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1995年9月,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主场外交的开始,是中国主办的、影响非常深远的重要多边会议之一。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在大会开幕式上指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和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概括与总结,也是对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的呼应与承诺,为我国实施具体发展政策以及处理男女平等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它表明中国政府与国际妇女运动发展趋势同步的态度和决心,也是社会性别主流化在中国的体现。2001年中国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首次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总目标。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后,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应该坚持这一基本国策。

通过法律与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发展纲要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门工作计划,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实现妇女平等,促进妇女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式。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就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化。早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将召开之际,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确立了“九五”期间发展妇女参政、就业等方面权利的主要目标与保障目标。从1995年开始,中国先后颁布1995—2000年、2001—2010年、2011—2020年、2021—2030年四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各阶段妇女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与策略措施以及对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中国政府2021年9月发布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强调,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持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事实上,从国家在2009年制定的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开始,我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对妇女权利有专门章节的规定,强调从整体上对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贯彻与落实。

(四)性别概念与社会性别主流化

20世纪80年代以后,性别主流化逐渐成为国际妇女运动发展的新目标与新趋势。性别主流化可以理解为,在立法与政策制定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纳入性别的视角,考虑对不同性别群体、特别是女性的影响,着眼于性别平等,改变妇女不利地位,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类似的,还有人权主流化的概念。后者是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领域提出的新口号。性别主流化和人权主流化两者相互融合、相互推动,相辅相成。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一个重大的发展就是将人权主流化与性别主流化结合了起来。会议明确宣称“妇女权利是人权”,这一口号至今仍为联合国所广泛使用。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除使用“妇女”概念外,更多使用的是“性别”概念,大会还在《行动纲领》中承诺通过具体行动确保对妇女权利的尊重。

20世纪90年代前后,“性别”概念逐渐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一些从事妇女理论研究的学者开始运用社会性别的概念从社会、历史、文化、制度等不同角度研究妇女问题,进而推动了妇女研究与实践的深入,促进了中国社会性别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与主流化发展,也为国家制定政策与法律提供了新的视角。因此,“男女平等”这一突出自然性别差异的概念和措辞现在也常常被“性别平等”“社会性别平等”等概念所替换。

作为社会性别视角的重要运用,性别统计在国际社会和中国都逐渐受到重视和加强。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明确要求各国政府加强性别统计,将其纳入官方统计体系。联合国统计司通过出版《世界妇女状况——趋势和统计数字》的形式逐步建立了国际性别统计机制。

1990年3月30日,中国妇女社会调查中心在北京成立,标志着中国妇女社会调查进入新阶段。2004年以后,国家统计局开始将性别统计纳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制度。现在,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国家和省(区、市)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并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和定期报送评审制度。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的建立,为国家评估、制定与修改妇女政策法规,推动妇女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科学决策的依据,推动了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

中国的立法、司法、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也建立了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体系。该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妇女青年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中国政府负责妇女政府工作的协调机构。中国在2000年国家机构改革中提升并完善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成员单位从成立初的19个增至目前的35个,而且在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了相应机构,基本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配合的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组织体系。成立专门机构监督、实施和促进妇女保护事业的发展是中国推动性别主流化的一种体现。

可以说,从联合国到中国,从法律到政策,性别主流化成为中国妇女权利保障的新特点、新趋势。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的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切实促进男女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进一步促进了广大妇女权利的全面发展,提前完成了联合国发展议程中关于妇女权利保障的一系列指标。中国妇女的发展是在更新、更高层次上的全面发展,取得的成就突出体现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更加坚实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是我国妇女运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路径与基本经验。这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经过各个历史时期的探索,在中国妇女运动百年经验与教训基础上形成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妇女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妇女事业应该走什么样道路的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科学性的指引。

2013年10月28日,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坚持尊重妇女主体地位,坚持推进妇女工作改革创新,坚持扩大妇女对外交流。

可以说,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基础上,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进行的伟大实践。

(二)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与主流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性别主流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性别视角或者权利模式逐渐成为当下社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共识。社会性别概念开始渗透到中国保护妇女的各项法律政策与措施中,也逐渐被纳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制定行动纲领与大政方针的主流。2021年新发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等作为重要内容,为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国际妇女运动发展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的各个历史时期对于男女平等概念的认识也有所不同。今天中国社会所倡导的性别平等的概念较几十年前的男女平等的概念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广泛。

2015年9月27日,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讲话时提出:“在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2018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第十二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也特别强调要“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这表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强调的男女平等既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平等、保障措施上的机会平等,也包括推动所有妇女以及妇女所有权利的全面发展。

强烈的政治担当与政府的高度重视,法律与政策的大力倡导,社会意识的显著提高,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全社会重视性别平等的社会文化也正在形成当中,越来越深入人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利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通过加强全社会性别平等的法律意识,建立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矫治制度,妇女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得到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中国在保护妇女权利领域的立法出现了历史性的突破。2015年12月27日,首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并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这标志着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法律立场,为保障妇女人身权利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改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儿童受虐案件特定情况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等方面加强了对妇女尤其是女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强调对于妇女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推动了妇女权利保障在民法领域的主流化,将对中国妇女权利保障产生积极影响。

(四)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比例与参与能力越来越高

在现有的党政机关体系中,有551名女党员(占总数的24.2%)参加了2017年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比上次提高1.2个百分点;有742名妇女(占总数的24.9%)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比上届提高1.5个百分点,约是第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总数的5倍;有442名妇女(占代表总数的20.39%)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比上届提高2.55个百分点。

社会参与是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途径。中国通过经济赋权,强调妇女在经济社会中的参与性和共享性,拓宽了妇女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提高了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展与参与能力。据统计,2017年全国妇女就业人口占就业人口总数的43.1%。全国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共136.6万份,覆盖企业315.3万家,覆盖女职工7999.9万人。在激发妇女的积极性、发展潜力和发展能力方面,国家通过优惠政策与鼓励政策,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平等参与创业的机会,尤其是在新兴的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已经超过男性。

妇女是中国教育事业高速发展的最大受益者。2016年新实施的《义务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强调构建科学而又合乎法度的大学治理体系。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高等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提高了女性在教育中的参与机会与质量。《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的要求。最新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进一步提出“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的发展目标。这表明中国教育在发展中将不再仅仅强调女生参与教育机会的平等,更强调将性别平等的原则纳入教育的内容、过程和目标。

(五)少数民族妇女、贫困妇女、农村妇女以及女童等特定妇女群体权利的保护不断提高

基于“少数民族”和“妇女”的双重身份,少数民族妇女权利受到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和“妇女”双重的保护。以居住在西藏地区的藏族妇女为例,其权利不仅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还得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保护。西藏民主改革以前,广大藏族妇女在任何领域都被认为“低人一等”。经过60年的发展,西藏地区相继建立了现代的国民教育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险制度,藏族妇女基本实现了与全国妇女的同步发展。《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西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大部分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与西藏地区相同,新疆地区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也得到了全面的落实与贯彻,妇女权利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分发展与全面保障。

在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通过建立遍布城乡的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缩小了城乡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妇女健康保健差距;通过不断完善卫生与健康规划,为贫困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等各类特定群体提供多元化和有针对性的健康服务,全民健康一个人都不落下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通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母亲水窖”工程等项目,加大对贫困妇女的保障力度,贫困妇女、农村妇女等群体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2020年,中国实现现行标准下的所有贫困妇女人口全部脱贫,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的减贫目标。这既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性成就,也是对全世界作出的重大贡献。

受中国重男轻女传统陋习的影响,女童曾经一度是性别歧视的主要受害者。中国法律和政策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禁止歧视女童。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重视和倡导关爱和保护女童。这有利于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纠正和根除歧视性的陈规陋习。2016年中国最新修订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规定》,持续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经逐渐趋于平衡。通过消除义务教育阶段中的性别差异,促使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接受教育,中国女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据统计,2015—2019年,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已连续5年达到99.9%及以上,与男童的净入学率基本持平,义务教育阶段已基本消除性别差距。

(六)中国在世界妇女权利保障中的贡献越来越大

作为拥有世界上近五分之一妇女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的发展成就本身是对世界妇女权利保障以及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贡献。同时,中国特色的妇女发展道路的实践与妇女权利保障理念以及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也不断为世界妇女权利保障作出贡献。

五、结语:挑战与展望

(一)中国妇女权利的发展挑战

国家主席习近平2020年10月1日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更大努力。让我们继续携手努力,加快实现性别平等、促进全球妇女事业发展。”

中国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或者挑战。

第一,受历史和当下的歧视妇女思想的影响,社会性别意识的提高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妇女权利主流化是提高社会性别意识的一个重要路径与方法,但社会性别意识的提高及主流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性别意识的提高虽然可以通过立法或者政策制定与实施加以推动,但是更有赖于全社会的认同和实际生活中的接受以及实际行动的转化。

第二,妇女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妇女在党政机关中的代表性,妇女在企业管理与教育科研机构中的代表性,以及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机构中的代表性等问题仍然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程度上的不足。例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期统计监测报告(2016年)与2019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有限,不同层级、部门或者区域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

第三,少数民族妇女、贫困妇女、农村妇女、女童以及老年妇女等特殊主体的权利保障是实现妇女的全面发展中的关键,需要持之以恒地开展工作。例如,使老年妇女免受年龄歧视的问题,使老年妇女从烦琐的家庭事务脱离出来,以及男女同龄退休等问题仍然影响着老年妇女权利的保护。2018年11月2日,习近平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也强调:“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最普通的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身上,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

第四,中国妇女法律保障体系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实施机制需要进一步强化。中国法律明确反对性骚扰、家庭暴力与虐待妇女等行为,反对任何领域存在基于性别的倾向性歧视。但是,对于妇女权利保障的现实与发展要求来讲,法律定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预防、应对和救济机制。例如,新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一个重要立法进步,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除了受法律规定自身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政策、法官个人认知差异以及社会现实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临时庇护制度等的细化和具体实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不断探索。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当今社会追求公平、正义与平等的重要主题,也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标,还是衡量一国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

(二)中国妇女权利的发展期许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作为始终如一的政治立场,体现出强烈的政治担当。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促进男女平等、实现妇女解放写在奋斗的旗帜上。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根本的改变。改革开放后,强烈的政治担当与迅速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的法治建设结合在一起,国家进一步完善了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工作目标体系和组织机构体系。性别意识逐渐提升,性别主流化进程不断获得推进,中国妇女权利的保障能力与保障水平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面向,中国妇女权利保障的理念与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趋势具有一致性。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展望未来,中国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理念和实践越来越丰富,中国在国际妇女权利保障中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也会不断拓展,中国对世界妇女事业的贡献也会越来越大。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本文系中国人权研究会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意涵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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