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论争最早是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中被论及的,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有论者坚持刑事证明应当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要求裁判者只有在正确反映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告人有罪,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真实论。有论者则主张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裁判尺度,即视为真实并可以据此做出有罪裁判。该种主张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真实论。[1]由于法律真实理论蕴含了多重客观事实标准所不具备的合理因素,法律真实范围逐渐突破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行政等领域之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人士的认同。
法律真实概念提出后,即引起了客观真实论者的猛烈抨击和质疑,并进而引起了法律真实论者与客观真实论者的论争。持客观真实论者反对法律真实理论的理由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真实是否缺乏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其理论的哲学基础。
从我国的意识形态和立法指导思想来看,内含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应当是指“客观真实”的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可知论、反映论和决定论的基础之上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识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是客观实在在人脑中的反应;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是有能力认识一切客观真实的;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人类对绝对真理的追求是可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对案件争议事实的全面认识是完全可能的、绝对真理最终是能够全面实现的。据此,在案件事实的认识上,应该坚持“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无法代替客观真实标准,因为无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真实说都不能成立。”[2]。
主张法律真实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不矛盾。传统的客观真实说所依据的认识论是一种片面化的、甚至被曲解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由三个理论要素组成,即反映论、可知论和认识论的辩证法。我国传统的客观真实理论片面强调了认识论的反映论和可知论,却忽视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这里所说的人的思维,不是指某个单个人的思维,而是“作为无数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个人思维而存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无止境的'时代更迭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认识目标上来说的,并不等于说世界上的事物对每个具体的人来说都是完全可知的,并不等于说每个具体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人的认识符合客观的程度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的。具体到诉讼领域,“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个具体案件来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实’,都只能是‘相对真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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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思考
个人简历要真实客观
大学生个人简历中不要含有水分,一定要真实客观
几位人力资源部经理一再告诫大家,大学生个人简历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任何虚假的内容都不要写。王志宇说即使有的人靠含有水分的简历得到了面试的机会,但面试时也会露出马脚。雅虎(中国)公司的肖静说,企业选人都非常慎重,她当年应聘雅虎时过了9道关,弄虚作假是过不了一轮轮的面试关的。
大学生个人简历不要过分谦虚
王志宇说,简历中不要注水并不等于把自己的一切,包括弱项都要写进去。有的'同学在简历里特别注明自己某项能力不强,这就是过分谦虚了,实际上不写这些并不代表说假话。有的求职学生在简历上写道:“我刚刚走入社会,没有工作经验,愿意从事贵公司任何基层工作。”王志宇说这也是过分谦虚的表现,这会让招聘者认为你什么职位都适合,其实也就是什么职位都不适合。
大学生个人简历上要写上求职的职位
几位人力资源经理都认为,大学生个人简历上一定要注明求职的职位。雀巢的招聘经理杨全红说,每份简历都要根据你所申请的职位来设计,突出你在这方面的优点,不能把自己说成是一个全才,任何职位都适合。王志宇也建议大家不要只准备一份简历,要根据工作性质来有侧重地表现自己,如果你认为一家单位有两个职位都适合你,可以向该单位同时投两份简历。
客观性原则
“我是个工作严谨而且认真负责的人,在过去的工作经历中我有着十分出色的工作表现”。在许多人的简历中常常可以看到类似的.句子。或许您说的没错,但理智的人事经理们没有理由要相信您的主观表白。
所以,简历上应该提供客观的可以证明或者佐证您的资历、能力的事实、数据。比如,“因销售业绩排名第一获得公司嘉奖”,或者“因为在某某促销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而获得主管经理赞扬”。后一个例子虽然客观性也有欠缺,但毕竟是别人赞扬的啊。为了尽可能地客观,您的简历甚至要避免使用第一人称--“我”。
真实性原则
但是真实性并非就是要把我们的缺点和遗憾和盘托出,西博认为适当的隐讳甚至采用一些文字、排版方便的小技巧还是十分必要的,毕竟我们需要在下一份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
更多信息:优秀简历如何呈现简历写作必填项
“客观真实论”:多重视角之批判
一、在绝对与相对之间
我们所发现的真实是在现有的条件和认识水平上的真实,是一种相对真实;我们所发现的真实是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合理的真实,是一种法律真实。在法律诉讼中,只要证明达到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相当的程度(当然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其程度并不绝对相同),通过这种证明所认定的事实在法律上就是正当的,是被社会承认的,即使在道德上也是无可指谪的。法律向往“绝对”,但在标准设置上承认“相对”,这种“相对”通过法律程序而获得了正当化的身份。将相对真实作为证明要求还在于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成本,法院不可能在查明案件方面无限投入,而必须考虑事实探知的成本问题,这种成本考虑在民事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过高的探知成本将降低民事案件解决的实际意义。[4]
二、在主观与客观之间
坚持“客观真实”而反对“相对真实”,表面看来似乎是坚定的客观主义者,但对于事实上存在的“自由心证”、“主观确信”却视而不见。这种观点在潜意识里隐含了主观确信等于主观随意的思想。事实上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本身并不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它只是表明了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或判断,而并不表明法律授予法官任意裁判的权力,而且也并没有证据表明奉行“主观确信”会比坚持“客观真实”更容易导致主观臆断和错判。
中国其实是一个极其“主观”的国家,虽然在专制制度下与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这种裁判中的“主观”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程度,即专制时代法官的主观确信与现代社会法官的主观确信的意义不可同日而语(当时的主观确信由于重实质而轻程序的理念以及缺乏程序规则的制约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但有一点可以确定:我们从来没有(事实上也决不可能)排除法官的主观判断因素。认为诉讼中发现的真实是一种客观真实,而不是经过“主观确信”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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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真实的法学视角--兼论会计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关系
会计真实的基本含义是指会计行为主体严格遵循会计规则,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从法学逻辑出发,认为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是客观真实,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并论证了这一观点在会计理论与实务上的.科学性与合理的可接受性.
幻想与真实_初中记叙文
有时,我会把自己的房间看作是一间魔室,把自己的衣服看作是魔法袍。房间里挂满了各种各样的希奇古怪的东西。我甚至希望只要我随意地打开某一本书就会有一阵金光闪烁,一个小矮人从书中窜出来,用金色的手指点着我的鼻子说:“就是你了,我的主人。”我几乎每天都做着同一个梦,我并不是想和哈利那样出名、能干,但我希望至少我能拥有一把飞天扫帚或者魔杖吧。
那天晚上,一夜的.梦中满是哈利波特,等我终于可以坐飞天扫帚爽一把时,扫帚不见了,我醒了。
揉揉惺忪的双眼,还在懊悔着为什么不再多睡一会儿,300度的近视眼已在朦胧中瞥见钟上的指针正指向七点。“天哪,我该不会是看错了吧?”又凑近了些,真的是七点了!惨了,七点,今天,班主任检查作业,七点一刻必须到校。想起班主任的魔法,我就魂飞魄散。怎么办,怎么办呀?我飞也似的从床上窜下来,三下五除二穿好衣服,连头发都来不及扒拉两下,更不用说刷牙了。唉,要是有一把飞天扫帚就好了!别做梦了,现在的我什么都没有呀!
想想肯定是没有希望了,眼泪禁不住掉了下来。爸爸早被我吵醒了,起来看到红肿着眼,蓬松着头发的我,无奈地摇了摇头,说:“我送你去吧,至少能快一点!”这虽然打破了我一向“自立”的决心,毁掉了我“决不用爸爸接送”的诺言,但听到了这一句话,我的心中多了一丝温暖,多了一份希望。加快了动作飞奔到楼下。爸爸呀,也只是随便地把衣服一套,就载着我走了。
在车上,我喝着牛奶,心理很踏实,因为这才是我真实的生活,真实的家人,而且我现在正在很充分地享受着这真实的一切。
那天,我还是迟到了,车当然比不上飞天扫帚。这一点我很清楚,但是我的心却很满足,很欣慰。因为幻想终究是空的,现实中的我能够紧紧抓住的,只有这真实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