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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我希望为读者提供一些生活中解决问题的建议。
当我们遇到问题时,首先不应该急于上法庭,而是应该尝试用法律之外的其他方式来解决。因为就算您认为自己很有道理,也可能最终在法庭上败诉。
因为最终法庭上认定的'事实'可能与我们的理解不同,从而导致意外的判决结果。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三种类型: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
一般人常常将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但实际上法律认定的'事实'可能与我们的认知存在差异。
一般人对于法律认定的事实,和自己的认知事实之间存在差异,这导致了他们无法理解为什么法院,做出一些违背常理的判决。
这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于传统的'礼法'思想,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中国虽然后来吸收了欧洲的法律体系,但其根本性的基础仍难以改变。
其中,我认为'事实'的认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法律对事实的定义和一般人的理解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我们需要意识到中国法律的独特性和局限性。虽然表面上已经引入了现代法律体系,但其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仍带有浓厚的'礼法'色彩。这就造成了法律事实与一般认知事实之间的差距。
梳理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法院做出的判决,有时会让普通民众难以理解。这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但这种裁判结果仍然可能与普通人的认知存在差距。
这主要源于对于'事实'本身的不同认知。从学术哲学的角度分析事实的本质属性,认为事实究竟是可知,还是不可知,一直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倾向于事实的不可知论,即我们很难完全认识到客观事实的真相,因为这受制于我们自身的认知能力。
因此,法院的裁判即使依据事实和法律,但最终认定的事实可能与普通人的理解不尽相同。
接下来,深入解释一下,为什么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很可能不一致。
我们通过有限的感官和工具,只能认识事物的部分属性,很难完全把握事物的全貌。
以认识一个人为例,说明即使通过视觉、X光等方式获取信息,也无法彻底了解一个人的全部特性,比如基因、DNA等更深层次的属性。这说明了我们对事实的认识是有限的。
法律在认定客观事实时,也是基于这种有限认知的前提。也就是说,在法律诉讼中,双方争议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的只是一种部分性的认识结果,而非完整的客观真相。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普通人的认知有时与法院裁判存在差异。一般人可能期望法院能够完全把握事实的全貌,但实际上法院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据和工具,做出有限的认定。
这导致普通人与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差异。这确实是理解法律裁判难点的重要视角。也是当事人所能认识的任何情况下,都有可能败诉的原因之一。
由于我们无法完全掌握客观事实的全貌,所以法院在裁判时也无法,依据完整的客观事实进行认定。
既然我们无法从根本上了解和把握客观事实,那么法庭在裁判时,也无法完全依据客观事实来做出判决。因此,法庭只能依据第二种事实,即证据事实来进行裁判。
正是因为这种局限性,导致许多人频繁诉讼。因为当事人自认为掌握了客观事实,但法庭最终裁判时,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据事实。这就可能与当事人的认知存在差距,从而引发争议和诉讼。
当事人作为亲历者,自己确实掌握了客观的事实经历,但这种认知在法庭上往往难以完全体现和认定。
之所以法院会做出判决与当事人认知不符,原因之一,是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掌握的客观事实。
即使当事人认为自己掌握了客观真相,但如果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实,那么法院最终只能依据所谓的'证据事实'来做出裁判,而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所理解的客观事实。
举例说,比如当事人有照片、X光等证据材料来证明某些事实,那么这些就属于法院可以依据的证据事实。但如果当事人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认知,去主张某些客观事实,而无法提供足够证据,那么法院就无法采信这些客观事实。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在法庭上败诉的原因之一,即他们难以证明自己所掌握的客观真相,从而法院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据事实作出裁判。这就很可能与当事人的认知存在偏差。
这是,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它如何影响到法院的裁判。对理解司法审判逻辑有重要启示意义。
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尽管从法律流程上来说法院的裁判没有问题,但之所以引发公众广泛反响,是因为责任的归属问题。
提供证据的责任应当在于对方,而不应该要求彭宇证明自己无错。
但是法院法官就这样做了,虽然与法律抵触,但是,也没有问题。这叫“法律事实”。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内心确信”来安排法庭秩序,发现法律事实。并且可以根据“政策指引”,完成法庭裁判。这样形成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可以不一致。
以南京彭宇案为例,指出尽管彭宇是无辜的,但因为无法彻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最终只能根据证据事实,推断“法律事实”——“不是你撞得,你为什么扶”,做出判决,这就造成了与公众认知的差距。
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却被强制要求去承担,这是不公平的。
另一个例子,一个为了生存而越境逃亡的人,虽然在客观事实上是正确的。
但法律可能会将其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当事人在客观事实和道德层面上是正确的,法院仍可能做出违背常理的裁判。
一个人是因为生存需要而越境逃亡,但法律仍可能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而在越境被抓捕时,即使面临被饿死的生命危险,也可能被武力击毙。如果没死于枪击,抓捕之后,还要面临法院的刑事判决。
不只中国这样,当初在柏林墙,德国也是这么干的。
这样的法律安排是不合理的。即使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自己家人已经因饥饿而死亡的客观事实,法律仍会认定其跨境行为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偷越国边境,就是危害国家安全,不惜一切代价阻止”,推断出一个法律事实,立即击毙、或判刑坐牢。
这就是“法律事实”、能够超越证据事实、客观事实生效。
法律事实还有很多,就是法律用自己的认定,来调整客观事实的判断。
例如,婚姻关系中涉及经济权益分配的例子。
您以张三为例,他为了经营公司,需要贷款30万元进行MBA培训。这笔贷款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从而与配偶共享。但问题在于,这笔30万元贷款究竟应该由谁来偿还
这个问题确实反映了法律以自己认定的事实,在扭曲客观事实的判断。这当然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扭曲自然法则,使其转向人文法则。
但是也导致,很多当事人认定的客观事实,与法院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产生剧烈冲突。
法院判决往往是基于法律的拟制规定,而非实际公平性。
往往会使得法院裁判结果与人们的正义感存在差距。
正是由于这种法律规定难以满足公众的正义诉求,所以很多人更倾向于诉诸法律渠道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而不愿意走法律程序。
一个人认为自己拥有合理的客观事实,但由于法律在认定事实和量刑上的局限性,很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渠道得到公正的裁决。
也就是说,客观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存在差距,这使得即使一个人认为自己是对的,但最终在法庭上还是很可能被判为错误。
这种情况下,许多人选择不再诉诸法律,而是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因为他们意识到法律并不一定能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