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近来中国律师如何为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适合需要的法律服务,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产业的创新与转型,必然需要与之相对的法律服务的创新与转型,这既对律师提出了挑战,又为律师业的新发展提供了大好的机遇。
一、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法律服务产生背景
(一)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提出
2011年3月国家公布了对于我国未来五年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即“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促进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深度融合,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7种类型31项:
(二)大力培育与发展新兴产业已初现端倪,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根本性影响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测算:未来3年新能源产业产值有望达到4000亿元;2015年环保产业产值可达2万亿元;数字电视终端和服务未来6年将累计带动近2万亿元的产值。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现行立法
2000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还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等,但在规范效力和实施效力上暴露出“软法”的负担,且无法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由此可见,我国产业政策法律化程度不高,对实施产业政策行为的约束规范和法律责任条款不明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点
1、内容和方法针对性强
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针对我国具体情况而提出的,例如为有效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而发展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为加强我国在医药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将生物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强化科技创新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积极培育市场、深化国际合作、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2.集战略性与新兴性一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战略性与新兴性于一体,金融危机下,战略性新兴产业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要求:一是产品要有稳定并有发展前景的市场需求;二是要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效益;三是要能带动一批产业的兴起。
3.适应世界经济产业转型
美国出台《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欧盟委员会提出《创建创新型欧洲》报告和欧洲广泛创新战略,我国也做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及“十二五“规划。政府通过扶持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望提高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产业竞争力,适应了经济产业转型的要求,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趋势。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缺点
1.法律框架不健全,行政干预浓厚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除了制定《反垄断法》等一般法,还制定特别法促进产业发展,例如韩国基于出口主导型产业政策而颁行诸如《电子工业振兴法》、《软件产业促进法》等多项产业结构政策法律。而我国,多以行政指令或政策、决定对产业发展方向指导,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缺乏法律责任和普遍约束机制。
2.地方政府不切实际,争先立项
国家发改委产业研究所调查显示,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各地“十二五”时期投资的共同方向,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00多个城市提出要打造新能源产业基地,17个省、直辖市将光伏产业作为本地区支柱产业。各地正在兴建的生物医药园多达上百家,但多数仍是采用传统模式运作。这些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难以形成协调、完整的产业链和产业体系,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
3、缺乏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
目前我国正处于这种困境之中,急功近利,一味扩大企业规模,不注重核心技术人才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我国战略性新兴企业仍然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与国际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差距越拉越大。
4.未形成产业合作效益
我国各地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缺乏协调,产业聚集不足,其互惠共生性、产业关联性、竞争协同性、知识资源互补性和组织开放性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反而出现恶性竞争和互相排挤,由此造成我国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的数量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但大多数高新科技产业区的效益不佳。
三、律师可为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法律服务
伴随着“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战略性新兴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对于律师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律师需做的准备及可参与的业务有:
(一)在制度建设方面,积极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二)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面,针对产业特征,律师可为项目的可行性提供法律服务
(三)在风险防范方面,为企业设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对法律风险往往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从而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为此,律师应该根据企业特点建立与企业自身的管理体系相容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同时注重各个环节、各项内容及企业各个实施部门的统一协调,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还应为企业制作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采用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方式定期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有效贯彻实施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四)在知识产权方面,为新型产业的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人才投入极大,自主创新能力要求高,成果多知识产权形式,价值含量极高,需加强对其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需要律师在担任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时为客户制定专利战略、特许经营战略等,策划预警和防御方案等,为客户在技术引进、风险投资、资产并购、企业重组中的知识产权交易和处置提出法律解决方案,代理客户调查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情况及其财务资产状况。
(五)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方面,为政府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六)在常规业务方面,律师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设立、重组、上市等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律师为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法律服务应注意的问题研究
(一)应及时更新和运用我国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新政策指导和法律制度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兴性对律师综合素质和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府指导性对律师协调企业与政府间关系发出挑战
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提出到发展壮大,体现出了浓厚的政府指导性特征,这同时也是对律师加强企业与政府机关的协调合作关系的挑战。律师作为企业代表与政府进行沟通交流,加强企业与政府机关的协调合作,才能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这既是律师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法律服务时面临的一项严峻的挑战,也是律师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水平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