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古代的印度法

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哲学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行限制和调整。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有关法律的内容如何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脱”,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为了强调种姓制的神圣性,婆罗门教及其法律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为了诸界的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应该把崇高的职责赋予他们,这就是学习和宣传经典;刹帝利从梵天的双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应该掌握军权;吠舍是从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为勤奋,其职责就是不断增殖财富;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所以最低下最肮脏,生来就是为了伺候和服从前三个种姓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来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容包括进去。以婆罗门教法而言,从四吠陀、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就连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条文中,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1/4强。即使这些内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的,它们包含了编纂者婆罗门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规定都是一厢情愿。阿育王的岩石法虽为国王敕令,但其内容却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相去甚远。从字面上看,它很少带有强制性,而是劲导人们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义和戒规的混合体。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这样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

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诸种因素共同发展的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世纪中后期,随着穆斯林的入侵,伊斯兰法成为印度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但是,这并不影响印度教法在印度教徒中间的适用。古代印度法的许多内容不仅藉印度教法的适用而得以幸存,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一批古代法典解说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则能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英国人统治印度时期,印度教法作为一种主要的属人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摩奴法典》仍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印度独立后编纂的《印度教法典》也是以《摩奴法典》等古代权威法典为基础的。

(二)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东南亚历史上曾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据有关史料记载,缅甸、暹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扶南(柬埔寨)、老挝、占婆(越南)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婆罗州、苏门答腊等的印度化王国大都曾以《摩奴法典》为蓝本颁布过法律,或实施过该法的某些规定,并出现过类似种姓制的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它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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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是怎么产生的律师普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https://www.110ask.com/tuwen/6693235485102284336.html
3.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法律规范的分类:①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弱程度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②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4.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法当然,如果能有一个名称,能把世界所有的法律的产生、施行和发展统括起来,不管它叫罗马法或是希腊法或是中国法或人类法,对法律的发展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是,罗马法行吗?罗马法学者们能不将任何法律制度都要向罗马法上扯吗?果真能如此,则法律之幸,人类之幸。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2376.html
5.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主要的防范对策有哪些?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https://www.64365.com/zs/633327.aspx
6.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是什么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追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认为关键是要弄清追偿权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只要弄清这个问题,后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追偿https://mip.66law.cn/laws/22658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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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浅析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法域属性和价值取向内容摘要:由于传统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和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的法律关系,所以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不同历史时期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有其不同的特殊性,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始终相辅相成,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基本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指导。经济法是适应国民经济运行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https://m.qz48.com/h-nd-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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