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国立法史上树起了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法律与法律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法律,何来体系?这是讲的联系。不过,二者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法律体系并不简单是法律的堆集。

法律是什么?它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独立的逻辑。立法,不能不考虑法自身的体系逻辑,不能这个法这么规定,那个法那么规定,互相矛盾。否则,就难以保证整个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难以全面地反映并有力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正如恩格斯说的,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体系也要发展。

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只凭愿望和想当然,不能离开实际,头脑里想搞什么就搞什么。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什么允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而且,法律要有稳定性,不是说不能改,立法也必须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但总不能今天立了法,明天就改。因此,它只能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这要有一个实践过程,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只能在实践中解决。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成熟的,能行得通的,至少要有科学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才能定成法。

法律体系同法律一样,也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并逐渐形成、完善的,并要受社会实践的检验,不能就体系讲体系,更不能照搬外国的体系。总之,社会实际是母亲,法律、法律体系是儿子。所不同的是,法律是国家意志,一经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且最终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法律体系不同,它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不是、也不需要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而是有了若干法律之后,对它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方式、原则的不同,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明确这些法律部门及其包括的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逻辑,由此逐渐形成的科学体系。这样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一旦形成,当然又会对立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法律规范上下左右互相矛盾,保证整个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

二、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看,这个立法工作目标的确定,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所谓背景,就是依据,我体会主要有三条,都是社会现实生活提出的客观要求。

一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展望下世纪,我们的目标是,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此作为这个时期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实际是法律、法律体系的母亲,有过去的实际,它主要是经验教训;有现在的实际,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有未来的实际,它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预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解决两大课题的改革发展目标,就是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工作目标的可预见的实践基础。

二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短短的18年,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除现行宪法(包括2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09个法律案;此外,国务院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就为到2010年实现立法工作目标提供了法制基础。

三是,党的十五大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建立、健全覆盖社会现实生活全局的法律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前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含义

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是已经形成,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这个法律体系形成的含义。讲它的含义,我的理解是:

第一,前面讲了,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的新世纪新阶段立法工作目标。也就是说,到2010年形成的这个法律体系,只能是随着这个时期的改革发展,要求它能适应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能适应社会现实生活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总体上实现了这个要求,就可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第二,人们在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时,往往把它分为“奠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形成”这样几个阶段。我看,这几个词汇只能是用来表述我国立法工作不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是从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覆盖社会现实生活的广度与调整社会关系的力度所作的判断,而不能把它作为工程化的量化指标。我们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是说它已经完美无缺。

第三,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们的国家至今仍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因而反映和规范这种制度与体制的法律体系也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后的立法工作势必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任务依然繁重,甚至可以说是更加艰巨、复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THE END
1.法律是什么时间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律的产生时间是( ) A、尧舜时代 B、夏朝 C、商朝 D、周朝 答案:A 法的产生规律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https://edu.iask.sina.com.cn/jy/3jnauBMSDtB.html
2.法律是怎么产生的律师普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https://www.110ask.com/tuwen/6693235485102284336.html
3.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法律规范的分类:①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弱程度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②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4.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法当然,如果能有一个名称,能把世界所有的法律的产生、施行和发展统括起来,不管它叫罗马法或是希腊法或是中国法或人类法,对法律的发展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是,罗马法行吗?罗马法学者们能不将任何法律制度都要向罗马法上扯吗?果真能如此,则法律之幸,人类之幸。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2376.html
5.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主要的防范对策有哪些?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https://www.64365.com/zs/633327.aspx
6.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是什么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追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认为关键是要弄清追偿权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只要弄清这个问题,后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追偿https://mip.66law.cn/laws/22658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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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浅析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法域属性和价值取向内容摘要:由于传统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和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的法律关系,所以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不同历史时期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有其不同的特殊性,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始终相辅相成,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基本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指导。经济法是适应国民经济运行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https://m.qz48.com/h-nd-414.html
10.www.gzlawyer.org/mobile/detail.jsp?id=ebecc39d44c748ffbd7079d(1)《购售电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主要是政策法律环境因素和社会市场环境因素,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同时,还应该执行当前仍然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遵守国家对《购售电合同》的监管。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不明确,有https://www.gzlawyer.org/mobile/detail.jsp?id=ebecc39d44c748ffbd7079d419d3f4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