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概念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定义互联网平台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在我国,腾讯、阿里巴巴、字节跳动和京东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显著影响力,其业务范围覆盖人们的日常生活。
(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我国关于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制现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法律,对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规定。第22条规定判断电商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技术优势、用户数量等因素。第32条主要保护消费者权益,第35条对电商平台限制交易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进行规制,但未详细阐述这些行为,其“不合理”的界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仅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对整个互联网平台企业领域的影响相对有限。
三、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建议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因素
(三)加强处罚力度
四、结束语
【作者简介:魏凌菲,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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