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即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网络借贷则指的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平台)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近期,我院曾相继受理了几起涉P2P的案件,主要为个人以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由起诉P2P平台;出资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借款人;平台以保证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借款人。无论案由与诉讼主体,都会涉及到对P2P平台法律责任的一个认定,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未能形成一个成熟的审判思路,需做进一步探讨。
一、P2P平台的法律关系
(一)居间关系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甲乙相隔千里且不相识,但是在A平台上,双方却形成了借贷关系。A平台为甲乙双方订立借款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并收取了服务费作为报酬。所以,平台仍然符合居间人的法律特征,平台与借贷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
(二)担保关系
我们还是先看一个案例:甲通过某互联网平台A向乙出借资金10万元,A平台为甲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后乙未能按期偿还借款,A平台亦未能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故甲将乙及A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A平台对乙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平台除了作为居间人之外,还多了一重身份,即作为保证人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保证担保。
(三)委托关系
仍以案例说明:A平台在某宝公司开立了一个账户,之后A平台居间下的借贷双方资金均从前述账户中流转。那么在A平台与某宝公司、A平台与借贷双方之间则各自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二、居间关系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P2P平台居间关系与传统居间的区别
在互联网环境下,P2P平台的居间关系与传统的居间关系是有所不同的:
2、资金交付方式不同。传统的居间人并不参与资金的收取,由借贷双方实际交付;而P2P平台作为中介,要求出借人首先将资金汇入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中,然后再从该账户中将资金汇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中,实际上资金都是需要经过P2P平台的。
3、费用收取不同。传统的居间人仅接受一方委托,收取一方的报酬;而作为P2P平台,其同时向借贷双方收取费用。
(二)居间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传统居间关系中,居间人在故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尤其时平台向借贷双方均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对平台的要求应当高于对传统居间人的要求。作为居间人的平台,如果仅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就同时向双方收取服务费,而将居间信息是否真实的风险完全转嫁于委托人,有违公平原则,也与互联网的特性不符。因此,对于平台的居间要求不能以故意为要件,也不能仅要求平台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即可,还应当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甚至积极调查义务。如果因为借款人信息不实导致投资人资金损失的,平台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保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P2P平台的担保关系中,少部分由平台本身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大部分则会选择由第三方机构为借款提供担保。平台本身作为担保,毋庸置疑,只要平台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都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在此情形下,平台承担保证责任无可厚非。
关于第三方提供担保,通过分析目前国内几家P2P平台的条款发现,在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平台一般会提示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担保机构也未能承担保证责任,则平台将尽力协助投资人追回资金,从而将自己的责任撇清。事实上,我们认为,担保机构虽与P2P平台合作为借款提供担保,但担保的债权总额、余额、期限都不明确,客观上也存在着担保机构资金有限,不具备全部债务代偿能力的情形,而此种情况则会使投资人的担保权利成为一纸空文。而平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投资人来说存在一定的诱导性,担保机构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平台也应当就投资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基于在该法律关系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核、担保机构的选择均由平台负责,出借人任何行为均是依托平台而完成的,对于出借人而言信息极为不对称。根据公平原则,在借款人不能还款、保证人亦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平台应当进行赔偿。
四、委托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一)转委托的法律责任
平台作为居间人,本应仅为双方订立合同报告机会、提供平台,但在P2P网贷模式下,平台还担负着资金中转的重要角色。在P2P模式下,出借方一般先将资金汇入平台在第三方开立的账户中,然后再由该账户直接付给借款人。那么在资金流转过程中,资金安全出现问题,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平台与投资人、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分别存在委托关系。现有法律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的可以转委托,受托人此时仅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但在P2P网贷模式下,投资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选择是没有发言权的,只能被动接受,因此在平台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平台有义务保障其选择的第三方平台能够确保资金安全。所以我们认为在因资金安全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要求P2P平台赔偿损失。
(二)双方代理的法律责任
P2P平台在经营过程中还有一种经营方式,即其同时接受借贷双方委托为双方选择借款人或出资人。我们认为,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这种模式下,P2P平台同时接受借贷双方的委托,推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基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很难避免代理人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情况。平台作为代理人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利益,则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责任。
五、其他法律责任
随着P2P平台跑路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专家呼吁应当向P2P平台颁发牌照。就这一点,我们认为,在实践中,P2P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了部分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如借款人需求、利息、信用数据等),类似于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同时,借贷双方的资金往往通过平台开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进行流转,这实际是一种电子支付的准金融业务。这样看来P2P平台实际上是一个类金融机构的机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P2P网贷平台基本上以投资咨询公司、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基本都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P2P平台无需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目前是否需要颁发牌照也存有争议。我们认为,对于平台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管理,以此维护金融安全。
可以预见,未来涉P2P平台纠纷案件会逐步增多,我们认为在审理涉P2P案件中,法官应当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平台的法律责任,拓宽自己的审判思路,以保护广大投资人或借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