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香港法的涉港区际平行诉讼案件,有哪些审查要点?丨宝法案例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原告在香港特区区域法院起诉且胜诉后

未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而是另行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对这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如何查明香港法?

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A公司(内地法人,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与B公司(内地法人,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签订《股份买卖协议》,约定A公司将持有的香港特区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款650万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付款,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适用香港法,如发生纠纷由香港特区法院非专属司法管辖。

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约完成了标的公司股权变更、资产交接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B公司仅陆续支付了500万元,尾款150万元一直未支付。

2022年2月,A公司向香港特区区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150万元尾款及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2年5月,香港特区区域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诉请。该判决生效后,由于B公司在香港特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A公司债权并未获得清偿。之后,A公司没有就香港特区法院裁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执行,而选择以相同的诉请另行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源自网络

审理中,被告B公司辩称,虽然香港特区区域法院裁判在先,但该案中B公司缺席案件审理,既然A公司选择另行起诉,内地法院应当独立裁判。此外,年利率10%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构成香港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应予以调整。

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积极响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由于A公司与B公司对《法律意见书》理解产生分歧,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提供查明服务的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并根据庭审情况对争议问题作出认定。专家认为,香港法支持违约金,赔偿的限度依据“复原”原则,即补偿受害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惩罚性赔偿。通常情况下,违约金不超过价款10%为可接受范围,但即便是超过10%也并非必然构成惩罚性赔偿,法院可以认定该比例金额的合理性。

经审理,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关于管辖问题,本案是涉港区际平行诉讼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平行诉讼原则处理司法管辖权。《股份买卖协议》约定香港特区法院享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故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管辖范围内。虽然香港特区法院判决在先,但香港特区与内地分属不同法域,在当事人放弃就香港特区法院判决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情况下,内地法院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并不会因在先香港特区法院判决而被排除。

其次,关于违约金标准问题,年利率10%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不构成香港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该违约金标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一方面,对比香港特区与内地金融融资成本及逾期利率上浮规定,该违约金标准具有商业合理性。另一方面,虽然在先香港特区法院判决对违约金分段计算,但实质上并未认定违约金标准构成惩罚性赔偿。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重复诉讼”平行诉讼是否构成管辖权冲突?

同一当事人在一个法域的法院获得生效裁判后,为了谋求更有利的裁判结果或执行效果,选择向另一个法域的法院再次起诉,称为“重复诉讼”平行诉讼。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改)第280条,在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以及《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关于平行诉讼规定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受理“重复诉讼”平行诉讼,除非存在外国法院排他性管辖条款或外国法院生效裁判已得到人民法院承认的情形。

本案是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平行诉讼原则处理司法管辖权。案涉协议约定香港特区法院非排他性管辖,且A公司明确放弃就香港特区法院生效裁判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及执行,因此A公司选择另行向内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管辖权冲突。

二、如何合理运用在先香港法院裁判?

虽然未经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程序的在先香港特区法院裁判在内地不发生既判力,但人民法院审理内地诉讼时仍应对在先香港特区法院裁判给予重视,注意规避先后裁判的割裂和冲突。

人民法院应要求当事人将在先香港特区法院裁判作为事实证据提供,在遵循独立审判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在先香港特区法院裁判的合理运用,辅助完成内地诉讼的事实查明和论证说理:一方面,可以作为内地诉讼查明事实的依据。在先香港特区法院裁判作为香港特区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所记载的案情事项可推定为真实,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内地诉讼论证说理的补充。即便在先香港特区法院裁判没有既判力,但论证逻辑仍可以借鉴,当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为香港法时尤为重要。

本案中,当事人就协议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在香港法下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存在争议,宝山区人民法院将香港特区法院判决的论证逻辑作为本方裁判理由之一融入到说理论证中,提升了裁判的严谨性和公信力,起到较好的法律效果。

三、应注重审查是否存在利用平行诉讼“双重受偿”

如果被执行方当事人在内地、香港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有利用区际平行诉讼“双重受偿”的可能。即便内地法院判决和香港特区法院判决在各自法域独立享有既判力,但两地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债权总额,否则有违公平诚信。

本案中,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书面承诺“不会利用上海和香港特区平行诉讼获得双重清偿”,并及时提醒当事人“双重受偿”的违法性。

四、如何正确查明香港特区法律?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选择适用香港法,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提供香港法查明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依法通知提供查明服务的专家出庭接受询问,查明程序合法、清晰、留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改)

第二百八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人民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途径无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第七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国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现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线接受询问,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所在国法律对跨国在线参与庭审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出庭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只围绕外国法律及其理解发表意见,不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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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张晓立、胡鹤飞、周艳霞(人民陪审员)

作者:商事审判庭胡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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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法院

原标题:《适用香港法的涉港区际平行诉讼案件,有哪些审查要点?丨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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