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战略,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法律事务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全校各部门、单位须熟悉和掌握涉及工作职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权责体系和工作程序,依法管理和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其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依法治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实施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文书的合法性;
(五)为学校重大决策研究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意见;
(七)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第六条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一)根据学校核定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建章立制,不断依法完善职责履行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科学、合法有序;
(二)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战略部署,严格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做好有关主管业务的立项、审批、协调、执行、监督等事项,确保改革发展于法有据;
(四)负责主办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五)负责主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校内法学专业人士和校外专业法律机构参与学校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选聘、组织、服务、考核等工作;负责根据各部门、单位需求,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规章制度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法制定的,对学校各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校内各部门、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规范、统一、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审议、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议、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代表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须经法律事务中心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报请学校研究批准。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等不一致;
(二)是否超越起草单位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
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晰的咨询事务,可给出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针对案情复杂疑难,或涉及学校师生重大利益等无法当场解答的咨询事务,一般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事务中心可委托校外专家或律师参与咨询事务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师生可向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章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按照性质、涉案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的处理,原则应上报校长、校党委书记和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必要时指定专案小组应对处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重大案件:
(一)诉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涉案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学校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的案件;
(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五)对学校声誉、办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申办单由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并由主办单位上报分管校领导签字,重大案件须报请校长签批。
第二十九条办理学校被诉案件,立案或开庭文书送达学校后,由校长签批给主办单位办理。主办单位收到签批文件后,填写《临沂大学诉讼、仲裁案件申办单》(附件2)提交法律事务中心,在法律事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三十条案件代理律师聘用方案由法律事务中心制定后上报校长审批。如聘用律师,由法律事务中心协助主办单位办理律师代理合同的签订事宜。
第三十一条案件诉状(答辩状)和代理意见由主办单位配合案件代理律师拟定,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的一般案件需要提交校长、校党委书记和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加盖学校公章后由代理律师当庭或庭后送交法院。
第三十二条案件代理律师、案件主办单位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参加案件庭审。法律事务中心人员到庭负责法庭程序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法院做出判决后是否上诉,由主办单位提出方案上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如决定上诉,须在收到法院判决书3日内,将案件上诉情况说明报送法律事务中心,上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参照主诉案件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由主办单位负责落实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事务中心、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协助。
第三十五条案件终结,法律事务中心可会同案件主办单位,对典型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作出分析报告,并将案件所有材料交档案馆归档。
第三十六条调解等非诉涉法案件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七章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单位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的,应根据所申请的事项填写《临沂大学法律事务咨询申办单》或《临沂大学诉讼、仲裁案件申办单》(详见附件1、2)。
诉讼、仲裁类案件或涉及学校师生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咨询逐级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对于普通法律事务,一般在3~7个工作日内给出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