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东:被害人如何控告维权如何挽回损失,这是需要被认真对待的问题法院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和被害人控告维权是两种不同的工作,但都因犯罪行为所引发。有经验的刑事律师,不仅需要熟悉刑事辩护,还需要熟悉被害人控告维权的方式方法。司法实践中,有关被害人控告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裁判观点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本书是赖建东律师根据自己办案经验及研究进行的总结,试图从被害人的视角来阐释被害人控告维权的方式、方法、步骤、策略,希望对被害人控告有所启发。本书围绕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现状、策略、方法及证据认定等方面进行阐释,具有一定的实务指导意义。

文=赖建东

赖建东,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赖建东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出版《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我是一名辩护律师》(合著),曾在《法治论坛》《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赖建东律师在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刑事危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方面有丰富经验。赖建东律师经办的部分案件在国内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赖建东律师全新力作

全面聚焦刑事控告实务中的

被害人维权概述

被害人维权的案件洽谈

刑事控告的难点与失败原因

刑事控告的策略与步骤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救济

被害人追偿的方式

被害人民事追偿的对象和理由

刑事自诉的要点、经验与完善展望

被害人维权的沟通经验

九大章节全面阐述220个实践案例展析

解构司法机关的办案逻辑

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方案

采取刑民交叉法律手段实施最有力度的维权行动

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通常被笼罩在犯罪的阴影之下,很多人一辈子都走不出这个阴影,无法开始新的生活。被害人需要认真对待维权救济事宜,树立诉讼主体的意识,以平等的姿态,采取积极主动的维权措施,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权益,才能走出阴影。

任何犯罪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个人,每个人都可能遭受潜在犯罪行为的侵害,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认真对待被害人,认真对待被害人维权,就是为了避免每一个潜在的被害人成为现实的被害人后维权救济无门的惨状。

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主要考虑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与被害人并不等同,司法机关没有完全代表被害人,国家利益与被害人个人利益并不完全重合,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的职能决定了其难以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如果被害人没有专业的律师为其代理,可能就会遗漏一些公诉机关所未收集的证据,造成在证据收集上的失衡,不仅难以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其造成伤害。”

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并不能满足被害人的救济诉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和伤害是复杂的,其维权诉求也是复杂的,往往不仅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要求挽回经济损失。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满足被害人的全部维权诉求。

被害人维权救济渠道畅通,可以让被害人穷尽维权路径,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见证刑事诉讼的过程,也能提高被害人对最终维权结果的接受度。“如果被害人既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及时的赔偿,也无法从社会得到救助,被害人便可能成为社会秩序不稳定的新的因素,进而可能形成从犯罪受害者到犯罪行为人的角色转变。”让被害人充分行使其维权救济权利,让被害人尽可能地参与刑事追责过程,可以有效提高裁判的接受度,避免被害人变成犯罪人。

因此,被害人不能认为刑事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由国家为被害人维权即可。实际上,国家并非无所不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漠视权利的人也会被权利漠视。被害人的诉求还需要被害人自己来主张,被害人的损失还需要被害人积极采取行动才能挽回。被害人如何控告维权、如何挽回损失,这是需要被认真对待的问题。

被害人维权是刑民交叉案件

犯罪行为绝大多数以民事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基础,都涉及刑事和民事的法律问题,且相互影响。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既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维权,也可以通过民事手段维权。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都是被害人的重要维权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同时引发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被害人的维权手段也不限于刑事控告或民事诉讼,但通过刑事或民事手段进行维权是最通常、最主要的维权方式。这就让被害人维权案件具有典型的刑民交叉性质。

一、涉及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

被害人既可以直接选择刑事控告的方式进行维权救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赔偿和解、追缴退赔、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也可以直接选择以民事诉讼的手段维权,甚至在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同时选择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挽回经济损失。

例如,某大型商业银行被骗取贷款控告维权案:

二、刑事控告影响民事诉讼

在被害人维权时,刑事控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尤为明显,既体现在诉讼程序上,也体现在实体裁判中。

其一,从程序上看,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来影响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进度,让民事诉讼中止审理、驳回起诉、中止执行等。先刑后民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众多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确立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

例如,李某等人与魏某及××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及合同诈骗控告案:

被害人李某等人分别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魏某等人返还投资款。但是,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发现庭审情况并不乐观、形势可能对被害人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魏某等人可能只需要退还30%,民事法庭也倾向于认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纠纷。被害人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退款金额过低,绝不认可该赔偿金额,于是,被害人又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他们以魏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魏某等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公安机关督促魏某等人退还被诈骗的款项。在几十名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后,公安机关对魏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将魏某等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

在该案中,被害人采取的刑事控告措施显然非常奏效。公安机关对魏某等人刑事立案后,包括李某在内的众多被害人与魏某及××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民事案件,法院很快作出裁定认为:被告××公司、魏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逮捕,理由系被告××公司、魏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法院向公安机关出具案件移送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很快,由于被刑事羁押,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魏某及其他被告人的家属逐渐与各被害人联系,主动洽谈退赔谅解的问题,被害人也陆续得到较大部分的赔偿,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在先刑后民的基调下,刑事案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无疑是非常重大的。很多民事诉讼陷入僵局时,诉讼各方总会想方设法地利用刑事控告手段进行“突围”,如刑事控告的策略得当,维权效果无疑将非常好。因此,刑事控告对被害人民事诉讼的利好影响是显著的,既可以用于促进其他民事案件的顺利推进,排除民事诉讼中的障碍和民事执行中妨碍执行的行为,也可以影响民事诉讼进程,甚至可以直接推翻民事判决。

三、民事诉讼影响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维权往往对民事诉讼的影响较大,但在部分案件中,民事诉讼也会对刑事维权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被害人的损失与民事诉讼结果有直接关系时,民事诉讼会对刑事维权产生很大影响。民事诉讼尚未有定论,则被害人损失无法确定,刑事控告的条件可能尚不具备,贸然采取刑事控告措施则效果不佳。

例如,××贸易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控告维权案:

该案中,被害单位认为,该公司原总经理任某利用职务便利,谎称××贸易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周转需要,向李某等人借款100万元,并安排李某将款项全部转入任某控制的第三人账户中,任某将款项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用途。后任某无力偿还借款。李某等人起诉××贸易有限公司及任某,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于是,××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控告任某职务侵占该100万元。但是,该刑事控告比较困难,还存在控告的现实障碍。民事诉讼案件还处在二审阶段,判决尚未生效,××贸易有限公司尚未支付执行款,尚未遭受损失。因此,××贸易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尚未确凿发生。该民事案件的裁判情况会直接影响刑事控告的可行性,职务侵占是否确实成立,至少需要等到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才具备评判条件。

被害人维权控告作为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大部分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被害人需要通盘考虑全案的法律关系后,确定最有利的维权救济方案,适时采取适当的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控告手段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案件需要统筹应对

刑民交叉案件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律师只掌握刑事法律或者民事法律,可能都无法解决问题。律师只有具备跨部门法的知识和思维,并进行融合、比较和通盘判断,才能在不同的诉讼中,提供正确的观点。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和以刑事为主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办案经验,对被害人的维权救济是必不可少的。

一、案件影响的统筹

很多重大疑难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当事人需要解决的绝不仅仅是单一的民事问题或者刑事问题,往往需要应对复杂的各种纠纷、诉讼,他们需要的并不是单一的辩护或者民事应诉方案,而是该复杂案件的整体应对方案。刑事与民事相互影响,整体性的解决、应对方案才是关键。

例如,温某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挪用资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该案中,上市公司正在破产重整阶段,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民事案件正在审理阶段,众多融资贷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也正在审理阶段。涉案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时面临非常复杂的刑民交叉纠纷,每一个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其二,在刑事辩护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实客观存在,他希望通过资产变现,来归还被挪用的款项,以尽量减轻刑事处罚。一旦民事案件处理比较快,民事判决后,法院将迅速执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资产拍卖,用于偿还债权人(投资人)。如此,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资产就被民事法院处置,就没有多余资产可用于归还挪用的资金,刑事案件也就缺少了从轻处罚的筹码。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的进度、赔偿金额、执行情况都会直接影响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期。

其三,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对该案件的整体解决也可能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为涉案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无法出具“无保留审计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下一个审计年度不能出具“无保留审计报告”,就会面临退市风险,一旦退市,公司将很可能无法顺利重整通过。因此,如果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就意味着无法确定上市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赔偿额(债权额),重整程序可能受阻。一旦重整失败,上市公司将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将贬损,也就将失去谈判的筹码。因此,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虽然在民事法律层面有理有据,对于刑事案件辩护而言也有一定益处,但对上市公司的重整是不利的,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面对的复杂纠纷的整体解决也是不利的。

二、维权方式的统筹

被害人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可以选择很多种方式进行维权,但不同的维权方式显然对他实现维权诉求影响是截然不同的。代理律师需要在充分了解被害人维权诉求的基础上,为其寻求能最大限度实现其主要诉求的维权救济方案。这就面临维权方式的取舍问题、刑事控告、民事诉讼、投诉、信访等方式,未必都是可行的,未必都能助益被害人维权诉求的实现。被害人的维权救济从来不是通过累讼就能成功的,而是需要刑事手段与民事手段的统筹策划,缺乏整体统筹的盲目维权,成本高、过程艰难、效果可能也比较差。

例如,邱某财产被损害维权案:

在维权过程中,邱某的维权策略是遍地开花,从离婚诉讼、公司股权的转让、公司的增资扩股、代持的房产转让,到侵占、职务侵占等每一个邱某认为侵犯其财产权利的行为都进行维权诉讼。与此同时,邱某还对其前夫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进行刑事自诉。尽管邱某先后更换了多批次的代理律师,但其维权并未取得任何成果。

我们介入后发现,邱某的维权缺乏刑事与民事的统筹安排,虽然其不断提起诸多诉讼,但实际上很多诉讼都是没有必要的且很难胜诉,甚至有害无益。经分析,我们认为邱某应该集中精力针对最初侵犯邱某财产权的那一次增资扩股行为进行诉讼,要求认定该增资扩股行为无效,同时配以重婚罪的刑事自诉,这两个诉讼的配合就有较大可能取得明显的维权效果。最终,在我们介入代理一年多后,刑事自诉被法院立案,对增资扩股行为宣告无效的民事诉讼行为也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邱某长达10多年的维权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三、证据材料的统筹

例如,马某与陈某股权代持纠纷案:

马某通过陈某设立的某泰公司代持其投资的准上市公司股权,后股权价值上升至数亿元。马某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刑事裁判生效后,马某和陈某双方对投资的股权归属产生争议,陈某认为虽然股权起初是其经营的某泰公司代马某持有,但陈某与马某两家有大量借贷关系,马某向陈某借款几十亿元,都被马某用于操纵证券市场。后因马某无力偿还,双方已经商定用这些代持的股权抵债。马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双方不存在这些所谓大量债务,也不存在抵债的事实。马某为拿回这些被代持的股权采取维权行动。

在该案纠纷中,对双方权益产生关键影响的就是马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谁掌握刑事案卷材料,谁就拥有更多的证据可以选择使用于民事诉讼中,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最终,该案马某的辩护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了部分关键的刑事证据材料,证明马某的主张成立,否定了陈某所主张的出借马某几十亿元以及双方商定用股权抵债的事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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