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专项整治部署旅游合同条款推合同示范文本
会上,陈加林强调:合同监管是解决旅游市场问题的突破口、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是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手段。我们一定要树立合同意识,强化合同检查措施,共同促进我省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把握合同监管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合同监管符合政府转变职能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合同监管,有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安全,合同监管是解决旅游市场问题的突破口;要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大力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要加强领导,注重实效,积极开展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自查自纠工作。
当天,四川省工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作“开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讲话;杨铭总队长通报我省在签订旅游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和其他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及评审意见》等;省工商局合同处专题宣讲“依法规范合同文本、促进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和其他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及评审意见
旅游业合同格式条款及评审意见
1.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评审意见:首先,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本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其次,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3.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评审意见: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其与组团社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根据《旅游法》第71条,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偿。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5.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评审意见: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实;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条件。根据《消法》第10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旅游法》第64条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法》第65条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6.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7.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评审意见:首先,《旅游法》第65条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行程结束前可能发生在旅游行程开始后,也可能发生在成行之前。其次,《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总之,本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8.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评审意见:《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信赖利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依《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伍策尤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