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职责样例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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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庞大,国家在土地管理以及保护上也出台了许多的法律以及法规的支持,在开展土地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技术以及政策等各个方面,管理内容比较复杂,管理任务也比较繁重。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可以使各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的各种信息,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化管理,对开展土地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方法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二)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作用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助于国家各种土地政策的有效落实

不管在什么时代什么背景之下,土地都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土地作为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资源,对人们的生存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对国家以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是保障各种社会生产以及生活活动能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国在发展各项事业时都更加注重落实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科学发展观,土地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情况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做好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工作,严把土地开发与利用关,使管理水平以及管理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在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中,各种管理问题依然时有出现,甚至还在不断蔓延。而在对土地资源实施管理与保护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对提高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资环节约观念以及土地保护观念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有效的土地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使各个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与了解各种土地信息,进而促使其把国家的各项土地保护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可以规范各部门的工作行为

结语:

土地资源管理是国家各项管理工作职工的一个重点以及难点项目,它不仅需要个职能部门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还要求其积极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协作。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极大地方便了土地管理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帮助其及时了解国家的各项土地政策以及基层土地利用情况,给高层管理人员对土地实施宏观调控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益项,赵利斌,侯雪.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剖析[J].经济师,2011(04).

[2]宋雅建,包振宇,王思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思考[J].中国土地,2009(04).

正文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合同关系是契约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信用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职责中,从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促进企业发展到服务新农村建设,合同监督管理岗位上的工商人与时俱进,走在了新时代行政执法队伍的前列。在当前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新形势下,合同监管执法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理论基础和潜在价值。

一、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基础

1.“契约自由原则”的变迁,开创了合同监管工作的发展空间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of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决定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过分地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行业对社会的支配。出现了拥有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一方,利用合同对弱势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现象。合同参与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则”这一赖以建立的基础,已从根本上受到动摇,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运用公平正义这一基本法律价值观对合同行为进行限制,显得势在必行。

《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工商部门利用自身监管地位的超然性,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避免一方自由的滥用而对他方自由的践踏。这一职责正是消除自由的绝对性,使平等、公正与自由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个社会的合同行为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运行。

2.“契约信守精神”的传承,奠定了合同监管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载负着历史文化的成语,都在传递着中国古代仁人君子坚守着的一个信念“守信”。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守信”的意义: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在现代社会,人一出生,各种各样的规则就会对他产生效力。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需要这么多的规则,原因就在于规则作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为社会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时,还在总体上降低了治理社会的成本。规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规则的强制作用,但也不能仅依赖强制作用。理想的状态是,每位公民都养成一种很强的规则意识,让依照规则办事成为一种习惯。这就是契约精神。

中国古人的君子之风,法国思想家的启蒙之声,“穿越”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工商人身上得以传承。一方面是针对自己而言,要求自己严守职责、公正执法、倾心服务,是为律己;另一方面是针对服务对象而言,要求他们“守合同重信用”,是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实合同履约的基础。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经过长期实践、反复调研、评审、正式规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从交易的源头上规范合同行为,有着较高的社会效益。目前,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从“政府关心的难点问题,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通过制定和宣传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解决老百姓消费领域的难题,行业涉及房地产转让、旅游、装潢、物业管理等,从而有利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打造合同诚信的表率。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已开展20多年,在企业界形成了浓厚的氛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含金量越来越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平台,改进工作方式,激励企业信守合同,诚实履约,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价值分析

1.监管工作长效化,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执法者应当始终奉行的核心价值观。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当事人合同责任意识缺失导致的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争议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合同监管工作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求权利义务相统一以及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社会正义。

2.监管方式多样化,实现刚柔并济的监管价值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过去的30年,工商行政执法过多地采取了刚性手段,为改变群众心中“不是收费就是处罚”的形象,各级工商部门适时提出了“创新工作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以动产抵押、订单农业、企业信用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指导帮扶多管齐下。

推进“订单农业”,服务“三农”发展;拓展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注重培育引导,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监管新方式,有效地弥补了刚性执法的盲点,最终达到市场秩序诚信稳定的监管目标。

3.执法办案专业化,实现和谐安定的社会价值

法的和谐价值表现在:通过协调和化解不同的利益,来缓和矛盾、化解矛盾;通过协调同一主体内部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与纪律、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来促进和谐。发挥法的和谐价值,要求在司法、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方向和限度内,允许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强法律监督。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众多的合同纠纷已经给仲裁和诉讼机制带来了巨大压力,高昂的诉讼成本、困难重重的举证程序,普通消费者的合同纠纷甚至无法得到解决,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工商合同监管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手段指导和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发挥行政力量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从合同关系的源头进行治理。通过规范、正义、公平的条款降低出现合同纠纷的机率,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运行环境更加和谐。

在合同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对合同争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定《合同争议调解书》,经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生效。需要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工商部门将监督签订双方履行约定,使由合同争议引发的矛盾及时化解,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以法理为视觉,探索合同监管工作的路径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各个国家都面临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在经济转型和改革方面仍面临挑战。工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急需要在执法中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当代中国又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十分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审时度势提出了“五个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是根本任务,“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是职能所在,“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是基本保证。“五个更加”的灵魂是服务,要义是发展,它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效能意识和协调意识,延伸职能不犹豫,挖掘潜力不懈怠,拓展服务不停步,不断提高服务的效能、服务的层次和服务的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

在工作中牢记“服务”宗旨,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始终牢记我们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无论是监管还是执法,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觉地运用工商监管执法权力为人民做事、谋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价值。

以人为本、真情为民,把提升服务质量与维权维稳促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一是提升服务层次,由热情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及时预见预测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提高服务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应对。二是提升服务方式,由现场服务向网上服务转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社会公众交流和互动,全面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务举措,由政策优惠向机制创新转变。在工作中倡导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确保成效。

2.增强责任意识,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

增强责任意识,就要“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确职责之所在,守土有责,胸中有数,尽心竭力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完成好。把责任意识贯穿于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促进工商职能有效发挥,树立红盾队伍崭新的风貌。

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把加强工商责任与强化市场监管有机结合。坚持站在主动服务、解难帮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终着眼“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目标,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合同帮农、红盾护农、整治合同违法行为等合同监管服务工作。牢固树立执法是手段、规范是目的的理念,在严格执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规范、抓信用建设。努力为企业、群众解烦事难事,办实事好事,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赢得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

3.增强创新意识,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

首先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监管理念。要调解好心态,把自己从狭隘的思想笼子里解放出来,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过去的“经验主义”格局中。把上级部署与本地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作为。公开监管执法的内容、依据、程序、标准和服务承诺,对违反承诺规定的严肃处理。不能仅满足于会议部署和一般号召,要注重实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职能,开拓创新,把创新监管机制与强化消费维权有机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不断健全、不断规范运作的新形势,努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监管。一是不断拓宽监管领域,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新型业态、新型市场的监管;二是将突击式、运动式的监管向长效、规范的监管转变,将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规范指导、预警防范转变,探索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好保护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升级消费结构等工作,努力把消费过程中的矛盾解决好,为社会和谐奠定重要基础。

4.增强效能意识,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效能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改变以往那种单一的以强制为特征的行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权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是职责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执法机制。

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与建设法治工商相结合。各业务部门分步推进,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中落实法治工商建设长效机制。一是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对法治工商建设加强指导,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评议标准,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诉讼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确保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推进阳光执法、和谐执法,通过上网络、上媒体、上墙面、上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执法权职的清单目录和办事流程。做到案情公开、调查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并通过案后逐一回访,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5.增强协调意识,更加严格锻炼工商队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涉及面比较广泛,经常会因为各职能交叉部门的多头管理,给工商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这就需要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本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形成多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本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形成整体的“合力”,为开展各项工作扫清障碍,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岗位,学以致用,把工商主体工作与建设工商队伍有机结合。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进而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推动“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参考文献:

[1]瞿常奇,陈勇.构建合同文本体系,促进企业信用建设[N].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9).

[2]高玉兰.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认识[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3]孙云龙.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应注意五个转变[N].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9).

[4]金国坤.行政权限争议的法制化解决途径探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2).

根据国家和山东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路桥集团路桥施工情况,特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①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

②施工现场内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检修。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下班切断电源。

④施工现场内的洞、坑、沟边缘及梯口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或有明显标志。交通人行地段夜间设红示警灯。

⑤施工现场内一切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⑥上下交叉作业场区或交通繁忙地段施工,要设防护栏或安全网,交通路口派人值班。严禁在作业场区内上下抛物件或工具设备。

⑦上下班用的扶梯应设防护栏或安全网。

⑧凡操作人员在高空、悬臂悬崖和陡坡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或安全绳,严禁二人共系一条安全绳和垂直上下同时作业。

⑨离地面或水面2M以上,高空作业场或点要设防护栏或网

⑩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规程。

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领用手续应齐全,严禁乱拿、乱用乱丢。

⑩禁止带小孩到工地上班。

②新工人进场,应经三级安全知识教育,方可上岗工作。

2、路基施工规定

①人力挖土方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开挖,严禁挖神仙土;严格分上下层同时作业。

②凡垂直挖基坑、孔桩,应设可靠的护壁,并设置必要的抽风设备和照明灯。地下水多的应设置排水装置,地面安排人员值班。

3、爆破施工规定

①爆破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人员担任爆破工作。

②使用爆破物品,严格执行实消实报原则,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回仓库。严禁乱丢乱放、私存、倒卖、转借及炸鱼、炸兽行为。

④放炮前必须撤离所有人员到警界区外。

⑥爆破结束5—10分钟后才能进入现场,井下爆破30分钟后才能进入现场,并由指挥员和爆破员对现场进行检查,

哑炮要标志清楚,对松

动、活动或有塌方等危险的,应先排除掉。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车辆等才可进入现场。

⑦对哑炮不得用任何工具掏取雷管及药物,不得重装炸药于哑炮眼内,应重新打炮眼(人力打眼离哑炮眼30公分以上,机械打

明离60公分以上)。

上复盖麻绳网或树枝代替,以免石块崩出伤人、畜,打坏房层和电线等。

4、筑路机械施工规定

①筑路机械司机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各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作业和无证上岗。

②推土机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

②压路机转移工地或离作业点有10公里以上,应用汽车(平板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车辆拖拉牵引。

④筑路机械禁止停放在路基边缘、斜坡及妨碍交通的地方。

⑤挖掘机装土石方时,严禁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车上有人禁止装土石方。

⑥挖掘机挖掘悬崖时应有防护措施,作业面不得留有松动大块石,发现有塌方危

险立即清理或将机开到安全地方。

⑦碎石机基础应牢固,皮带牵引处应设防护罩或其它安全设施项目,进料应均匀,让石料自由落入,不得用手脚强行推石;

注意石块忽掉入张力弹簧中,严禁将手伸进轧石斗内。

⑧拌和机、拌和楼等机械,操作者应遵守各机种操作规程专心操作。各机械的提升料斗运动范围内不得有人进入;确须进入

者必须通知操作人员停机。

⑨料斗提升料时,严禁手扶钢丝绳,滚洞或伸头观前进料情况。

⑩混凝土输送泵按操作规程作业、输送管道应连接牢固,架设平稳。

5、起重施工规定

①各种起重机械设备作业者应严格遵守各机械操作规程,专心操作,听从指挥。

②起重指挥人员应有熟练的起重技术,懂得起重机械性能,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指挥,信号应统一,做到清楚、

准确、宏亮。

②起吊物重量和大小,应合理选用和正确使用钢丝绳及工具设备,严禁人员在起重臂吊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④使用二根以上的绳的扣吊物、绳间夹角应不大于l00度。

⑤严禁无人指挥的吊运作业和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⑥各种吊绳(千斤头)接头编接不少于30公分:吊重物用的不少于40公分或另行加工其它。大重型吊物严禁用罗纹钢材制作

吊钩、吊扣。

6、沉井施工安全规定

①钢材沉井制作,电焊与氧割应分开距离,电线与气管不得交叉铺设,制作场应有人值班,严禁闲人进入场内。

②吊装、转运及连接应经技术计算,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并统一指挥。

⑧用空压机吹沙下沉时,各机械气管及水管等,应符合压力标准的管道,并应排列整齐和畅通,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

④各空压机汇集一起的小型贮罐制作应经安全计算,焊接要牢靠,不得有漏气现象,作业时应装有压力表。

⑤小型汇集罐各开关应操作灵活,压力表应灵敏,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听从指挥,人员不得离汇集罐太近,汇集罐不得

放在沉井面上。

⑥采用抓斗抓土下沉时,井孔内不得有人作业和有设备。

⑦沉井内外或钢模框格仓内外水位高差一般不得超过3M,防止水压过大沉井破裂及漏水进格仓。

⑧在旱地人力挖土,机吊下沉时,井孔内挖土,待土斗装满和井下人员躲开后,方可起吊,井面上应有人指挥和有人值班。

⑨钢壳沉井在框内罐水强制下沉或加压下沉时,井面作业人员应离开或采取安全措施,井框内外水位高差一般不超过2M。

⑩沉井采用放炮振动下沉时,炸药应掷在沉井内孔中间,防止爆裂井脚,引爆时所有现场人员应离开沉井面,药量不能过多。

7、水上设施施工规定

①水上浮箱平台应连接牢靠,各牵引稳定锚绳应有保险绳并锁紧,各锚机安全设备应齐全和有效,应常检查。

②水上设施应有航行标志,晚间应有灯警标志和有人值班。

⑧水中施工平台应按图施工,一般搭高度尽量超过当地水情最高水位,各支承护筒或板桩入土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不

能震动压入应报施工负责人同意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④各护筒之间(包括钻孔护筒)应连接牢靠,并常检查护筒脚入士情况,以防洪水冲刷冲空护筒脚,造成平台倒塌。

⑤水中平台应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备。

⑥钻孔作业中发现塌孔应立即提升钻头。

8、潜水施工规定

⑦潜水作业各级人员应有对国家财产、人民利益和阶级兄弟生命高度负责精神,服从指挥,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②各种潜水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完好。潜水作业临时平台应搭设牢靠,扶梯应捆扎好。

②潜水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空气泵、气管、潜水衣,通讯话机及线路等可靠,对作业点水情应了解清楚。

④潜水作业时,空气泵、气管、通讯设备等各种应分工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⑤潜水作业中遇潜水衣被划破应迅速通知水面指挥员,并采取紧急措施。

9、贝雷拱架施工规定

①贝雷拱架各连接销应有销扣,各连系梁及方木垫应锁紧牢靠。

⑨贝雷拱架下缘应设安全网,拱架二侧设工作便道,靠外一侧应设护栏。

②贝雷拱架吊运拼装,应设专人指挥,开机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位。

④在吊运拼装作业时,严禁人、牲兽及车辆进入拼装拱下停留和行走。

⑤严禁无关人员爬越拱架。

⑥各组安全保险扣绳及缆风绳应牢靠,上下班时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并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⑦拱架上作业人员,严禁蹦、跳和打闹。

⑧拱架上面材料应堆放平稳,临时堆放料平台应搭设牢靠。

10、塔架及索道施工规定

①塔架或索道安装和拆卸时,严禁非工作人员或牲兽及车辆进入作业区内。

②塔顶作业平台木板应铺设牢靠,平台二侧应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所有工具设备应放稳或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②主索道地锚应锁紧,并加设保险绳,合理选用锁环。锁环相互间隔不少于40公分,并做好标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报告和采取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6.4文献标识码:A

一、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

毫无疑问,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是这样一种理想化的虚拟企业伙伴间的双向沟通和协调博弈过程,以至于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忽视它的存在。一般说来,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基于如下理论假设,那就是:虚拟企业伙伴间的行动往往依赖于从混沌到和谐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在对虚拟企业成立的考察、虚拟企业效益的评估和虚拟企业建模时,应该保持一种清醒的“和谐互动”意识。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虚拟企业的复杂演进过程,以及未来虚拟企业的发展趋势。

从逻辑上说,虚拟企业的对和谐互动的寻求,还和虚拟企业的互动形式以及互动企业的类型不无关系。在虚拟现实的社会环境下,管理者面临各种令人困惑的企业互动形式和互动企业。为了更好地认识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过程和实现机制,我们不妨将现代企业社会划分为几种企业互动的形式和互动企业类型。当然,虚拟企业互动的形式和互动企业的类型的认定,事实上只是相对而言的,在数量上的多少,也具有一定的变动性,这一点显然是由虚拟企业所处的网络空间所具有的虚拟性、时空抽离性等特质决定的。在某种意义上,虚拟企业的互动形式可分为内部互动和外部互动,或是在线互动与线下互动,以及水平互动与垂直互动等。而互动者的类型则按不同角度可分为:虚拟企业家、虚拟公司(如新浪、阿里巴巴、百度、搜狐、博客中国等)和虚拟团队。抑或是初创企业、成熟企业以及知名企业与陌生企业等等,不一而足。

二、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的企业家认知

从管理学理论和认识学派的观点看,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是只有得到企业家认知才能充分实现的。特别是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过程作为一个从复杂的认知对象到复杂情境,对它的演化和运作机制的理解又是十分困难且至关重要的。一般说来,企业家对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的社会认知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虚拟企业的企业家认知框架。所谓认知框架,亦称认知模式。它通常是由一系列相似的概念来代表,如图式、脚本、原型、知识结构和解释体系等。企业家的认知框架或认知模式作为一种代表和裴载的知识的“容器”,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家思考的深度,而且也关系到企业家的决策水平。在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过程中,企业家所扮演的角色是与认知框架酌使用分不开的。尤其是在捕捉虚拟行动的机会认知和创新认知上,更是显得不可或缺。并且,企业家在虚拟境遇下形成的认知框架对解释某种内在的企业家认知机制也极为有效。

3.虚拟企业的企业家认知策略。在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过程中,企业家的认知策略或方法显得十分重要。这些认知策略或技术方法包括企业家对虚拟情境下企业行为的创新思维、学习技巧、适应性和观察方式以及启发性的管理智慧等等。其中,还有对虚拟企业伙伴间社会网络关系的独特认知和感悟能力。与此同时,虚拟企业运行中的企业家认知策略也存在着一些不适当的认知偏差,如情感性偏差、典型性偏差、可得性偏差和自我归因偏差等。由此所导致的企业家在虚拟企业互动情境下的选择性失误和适应性的下降,常常会给虚拟企业的决策和创业理性带来不利的影响。要解决企业家在认知上的问题、克服其认知局限和偏差,重要的是应把企业家行为视为认知与情境相互作用的建构之物,因为企业家行为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主观感知的,它们只有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企业家行为对虚拟现实情境的适应性。

三、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的理性选择

如果说表现在对虚拟企业和谐互动过程中的企业家认知还多少包含一些非理性的主观感知因素的话,那么,我们接下来要谈的则是对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的理性选择问题。确切地说,这一理性选择本质上也是与企业家认知的理性态度或立场相联系的,否则就无法应对来自虚拟企业运行中诸多复杂情境因索的挑战。而且,也很难处理好传统企业的贯

例情境下的约束因素(包括企业家的认知和企业的权力、信息、协调、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等)在虚拟组织竞争与合作过程中的协同管理问题。因为即便是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损失、网络关系无序和低效率的惯例因素也仍然具有存在的理性基础。

诚然,虚拟企业和谐互动过程就是从个体选择到交互行为的过程。在这一理性选择和策略行为中,既存在着以企业家行为主体为基础的个体理性,同时也存在着以虚拟企业组织为主体的集体理性。虚拟企业组织和企业家行动的理性选择行动是包含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而且,这种理还体现出社会选择的正义和自由等特质以及个人偏好0。当然,无论是虚拟情境下的企业家行为理性还是虚拟企业组织行为理性都充满了复杂性,因而应当泰然处之,不可盲目崇拜理性能力,要防止对人类理性的致命的自负。面对不确定性的虚拟企业环境,应采取有限的“理性协调”态度。因为即使是“协调一致”也要管理,这是因为在企业合作过程中协调一致事实上也有的负面效应。企业家在人力资本、创意和整合投入品等方面的能力及其理性选择,如果运用得过度一定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在虚拟企业互动行为和沟通管理过程中,这种情形也是常常发生的。

四、虚拟企业的和谐互动情境下的管理沟通

2.营造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管理情境的意义。在上文中,曾经对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的企业家认知及其与管理沟通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现在我们要谈论的是营造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管理情境的意义问题。应该说对具有复杂性的虚拟企业行动过程进行管理情境及其意义的讨论是比较困难的,但又是非常有价值的事情。

一般说来,在我们把虚拟企业互动过程当成复杂的认知对象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其可能显露出来的整体境遇(situaton)或情境因素的作用及其所衍生的管理问题。在此问题上,包括了互动行为者的目的、活动领域和认知对象在内的复杂性、相对性的三个维度,使得我们对于知识和行为的区分变得十分困难。如果将知识和行为视作“虚拟企业互动知识学习”和“虚拟企业互动行为过程”的话,那么,我们对虚拟企业互动的整体情境的认知似乎就容易一些了(如图1所示)。而且,它也会有助于我们理解虚拟企业(VE)和谐互动的情境管理的意义。

在上述笔者绘制的简易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构成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的情境管理的“情境――知识――行为”三因素交互作用的情形。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使我们能够不断地加深对虚拟企业和谐互动的运行机制和情境管理的意义的理解。

一、EVA价值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及研究状况

EVA是经济增加值(EconomicValueAdded)的英文缩写。它是STERN-STEWART管理咨询公司于1982年注册的绩效评价指标。上世纪90年代,在STERN-STEWART公司的大力推动下,EVA不仅在国外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应用,学术界也对EVA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如何修正EVA指标以改善其业绩评价能力;(2)如何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进行调整以精确计算EVA;(3)EVA价值管理与其他管理方法尤其是预算方法的融合,如:刘俊勇(2006)全面分析了将EVA应用于全面预算模式的优点,刘远文(2006)通过对传统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比较,特别是以EVA为起点的预算模式相对于传统预算模式的优越性后,建设性地提出以EVA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将是对传统预算管理体系的变革。韩鹏、陈刚(2005)设计了基于EVA的经营预算模式。展雷(2006)对EVA在预算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讨论,并指出EVA应用于全面预算管理中的优点与局限性。李蕾、杨爽(2004)对EVA在制定预算目标中的应用进行了讨论,认为“EVA综合考虑了企业各项资本成本,因而可更准确地衡量企业为股东创造的实际价值”。

2009年12月28日,国资委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引入了EVA指标对中央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并明确了EVA的计算规则,标志着我国EVA价值管理进入新的时期。

面对利润与EVA双重指标的考核,可否将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融合为统一的管理方法,怎样融合成为当前中央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的互补性入手,提出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的模式融合的原则,以期为中央企业进行管理改革提供参考。

二、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模式的融合

EVA价值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利润预算模式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利润最大化并不必然导致股东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员为追求个人短期利益可能采取最大化短期利润的行为而使得股东的长期利益受损,产生委托问题。EVA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并不矛盾。通过将利润预算纳入EVA价值管理模块,成为EVA战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可以实现利润与股东价值的统一。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可以弥补传统利润预算的缺点,有着明显的优势。

1.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模式的互补性分析

(1)以EVA而非利润作为预算起点可使经理人员决策更具理性。传统利润预算模式的起点是会计指标而非经济指标,会计是以会计假设为基础,通过账户、核算及会计报表等一套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准则的约束下对企业经营投资活动的记录。企业的会计活动即使受到会计准则的约束,也会具有人为的可操纵性。

以EVA价值管理为导向的利润预算优点在于,计算EVA的调整事项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会计操作中的人为因素,并且考虑了权益的资本成本,因而能够更加准确地计量企业经营投资活动的经济价值,并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更具理性。

首先,预算目标与企业目标出现偏差。在传统利润预算模式下,预算目标与企业目标之间存在差异,预算工作的推动并不完全导致企业目标的达成。某些情况下,管理人员为达到传统预算目标采取了短期行为,如只顾追求高额利润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等等,严重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综合考虑了资金的占用成本,促使企业注重财务杠杆与资本杠杆的效率。

其次,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预算松弛”问题。预算松弛指的是预算执行者(下属部门及员工)为了较为轻松地完成预算指标,在参与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倾向于制定较为宽松的预算标准。其主要表现为低估收入、高估成本费用、低估产销量甚至销售价格,夸大完成预算的困难。人性本位主义的理性表现为管理高层注重长远利益,而下层注重个人短期利益,高层与下层之间的博弈是公司长远利益与个人短期利益的博弈。利用EVA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可以使员工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统一为公司价值的尺度。如果企业编制了EVA报表,董事会与股东就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运营及财务信息,削弱信息不对称,压缩预算松弛的空间,使预算与企业管理更加科学。

2.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模式的融合原则

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模式融合的目的是扬长避短,建立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与行业竞争力。为此,企业管理改革在通过可行性论证后,还应考虑以下原则:

(1)经济性原则。经济性原则指企业建立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需考虑的成本与收益。一般而言,基于EVA的价值管理模式可以在长期内提高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与行业竞争力。中央企业在进行管理改革过程中,可以考虑在利润中心基础上建立EVA中心(或以EVA为导向的投资中心)以全面统筹规划。在确定EVA中心的职能方面,应综合考虑管理活动的成本与收益,量力而为。对于合伙制企业而言,实务中由于利润与价值统一程度较高,若无企业扩张产生的问题则不推荐。

(2)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指企业建立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时需全面考虑模式的规划与人员的调动。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既要求对预算目标EVA进行责任分解,又要求对实际EVA业绩进行事中控制与事后考核。企业需将所有营业活动与非营业活动纳入EVA价值管理考核范围,利用已有的利润预算模式进行EVA预算。在人员调动方面,企业管理改革需得到上下级的支持与各部门的积极配合,想方设法建立适合企业的EVA导向利润预算制度并调动起全员的积极性。

三、总结

面对2009年底国资委22号文件,中央企业高层管理者应正确认识到以EVA进行业绩评价的科学性,按照经济性、全面性、一致性原则积极推进管理改革,使其与传统利润预算平稳融合,并全面统筹经营、财务与投资活动为企业创造价值。

建立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非朝夕之功。实务界与学术界应继续深入研究如何将目标EVA进行分解,如何衔接税后净营运利润预算与利润预算,如何统筹EVA价值管理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间的关系等问题,为我国企业采用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提供操作指南。

[1]刘远文.对传统预算管理的变革――基于EVA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J].财经界.2006,11

[2]韩鹏,陈刚.基于以EVA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的探讨[J].价值工程.2005,10

一、格式条款与合理的不公平

那么,以自由来矫正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是否已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首先,从第40条来看,法律径行规定一律无效,显然对格式条款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情形在处理上没有顾及自由。因为非提供方在面对这些情形时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只能依循法律的规定使之无效。不过,从合同法第41条来看,合同法在矫正格式条款上遵照的价值有了重大转变。根据41条的规定,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这表明,当事人自由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矫正格式条款不公平性的依托。可见,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在对待免责条款时完全不依据自由,而在解释上据情况不同可以采用意思自治来矫正格式条款。其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第9条主张完全根据自由来矫正,因为它规定对合同法39条第一款义务违反时的效力状态为可变更、可撤销。然而第10条却遵循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违反39条第一款、属于合同法40条那5项情况的统统无效。看来,司法解释同样采纳了不同的矫正标准。这些不同的标准在调整格式条款时是否能消除或尽力避免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它们之间会否相互龃龉这些都需要以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详尽的探讨为前提。

二、矫枉过正的《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制定甫始,梁慧星先生即撰文指出39条和40条之间存在矛盾。他认为,按照第39条第一款规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就有效。可第40条却认定“免除其责任”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因而与第39条的规定相矛盾[7]。不过王利明先生认为,39条和40条之间不存在冲突。他说,39条规定的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免除,但第40条却是对现在应当承担责任的免除[8]。那《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之间究否存在抵牾

当然,这样的矛盾并不会给司法适用带来任何困难,甚至对司法适用而言更为简便、快捷。之所以学界和实务界对此批判之声不绝于耳,不是从其适用上方便抑或逻辑上的全面,而是从其价值上而言的。格式条款之所以不公平,主要原因在于未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因而,合同自由原则是调整格式条款问题一个最重要的指针。但第40条却不问情由一概规定无效,看上去是在保护非提供方的利益,实则取消了非提供方在某些情形下的选择自由。例如,倘若格式条款并非52条和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亦非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失权条款类型,而仅仅是显失公平,甚或免除的责任或限制的责任连显失公平都谈不上,此时为何还要否定非提供方对自己利益的处分自由因此,第40条存在的最大问题便是替代了非提供方,完全取消了非提供方决定自己利益的自由。因而,第40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定确乃矫枉过正,这也预示了修正第40条的方向所在。

三、难解的司法解释再度矫正

涌现出来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司法解释第9条和《合同法》第40条的关系。第40条规定只要具有这5种情况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且毋需虑及提供方是否违反了39条规定的义务。稍一比较便可发现,司法解释第9条在两个方面改变了第40条的规定,即添加违反条件和将效力变更为可撤销。假若司法解释可以合法适用,那第40条的空间将只能是:提供方没有违反义务但格式条款合乎第40条规定的5类情况的,一律无效。如此一来,在司法解释和合同法规定所遵循的价值上出现了一个较为奇特的现象:违反义务者非提供方有撤销权,而不违反义务者却必定无效。从博弈论视角,格式条款提供方必定选择对39条第一款义务的违反,因为不遵守第39条第一款的义务必然使得格式条款发生效力,即使对方当事人撤销尚需撤销权的行使且还有除斥期间的限制。显然,司法解释第9条鼓励了提供方对自己应尽义务的违反,只因这一违反能给他带来利益。同时,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其对抗《合同法》第40条的合理性在哪为什么凭空赋予非提供方撤销权这些都是司法解释无法说清楚的。

产生的第二个问题是司法解释第10条与《合同法》第40条的关系。司法解释第10条明显是针对《合同法》第40条而来的,但对第40条有重大改变,即附加了提供方对39条第一款义务的违反。如果适用司法解释第10条,必须是提供方违反了义务且格式条款属于第40条规定的情形。可见,司法解释第10条严格限定了第40条的适用范围。倘若提供方没有违反或虽然违反了但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5项情况也不无效,但具有何种效力却不得而知。从法律适用上而言,司法解释第10条明显不如《合同法》第40条,因为它规制的范围极其有限。一旦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尚无法可据。因此,若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后即可取代合同法的规定,必定出现适用上的漏洞。

第三个问题乃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之关系。司法解释在针对《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作出解释时统一附加了“违反第39条第一款义务”条件,但在对待提供方违反义务时却有着天壤之别。第9条规定明显是以相对方是否知悉为主,倘若因为提供方对义务的违反而不知悉,则非提供方可以撤销这些条款。正如上文所述,这些格式条款的种类仍然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这些条款主要反映在合同法第40条的5项情形中。可司法解释却在第10条明确规定违反这些义务且落入《合同法》第40条情形的格式条款一概无效,显然与第9条存在激烈的冲突。因为第9条的格式条款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40条的5项情况,因而与第10条在调整对象上存在重合,但针对同样的对象在相同的条件下却有着不同的效力,这是匪夷所思的。可以想象,实践中一旦出现提供方对《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义务的违反且又属于合同法第40条情形时,将导致法院抉择的不知所措。

可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不但没能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反而使得问题更加突出和激烈。它不但使得原有合同法的问题继续存在,还带来了司法解释本身之间的严重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难以化解的矛盾。当然它的功绩在于尝试着打破铁桶一块的《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希望从意思自治视角给格式条款的矫正注入新鲜血液。

四、格式免责条款下应有的公平

由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格式免责条款的规制只能发生在提供方没有违背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前提下。问题是,是否违反义务者皆无效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而合同法规定为一概无效。其实,这样一刀切的作法过于武断,因为它无视格式免责条款的实际情况。为此,必须区分5种情形。第一,格式免责条款隶属于的合同为《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此时,格式条款必定无效;第二,若格式免责条款合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种类,理当无效;第三,若格式免责条款指涉失权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时合同一开始丧失了根基,应当认定为无效;第四,若格式免责条款涉及到的仅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第五,若不属于上述五种,应当为有效。

五、结论与修法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对格式免责条款的规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规定格式免责条款提供方有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若违反这一义务视为双方并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因而这些条款不被认定为合同条款;第二,假若提供方没有违反这些义务而对方当事人接受的,若这些条款合乎《合同法》52条和53条情形,应强制性地认定为无效;倘该格式条款符合失权条款情形,即属于“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亦应定为无效;如果上述格式条款只是“加重对方责任”的显失公平条款,即应按照可变更、可撤销来对待;不能被归类到上述三种情况的,则统统有效。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将来在修订《合同法》时可以对格式免责条款进行这样规定:

《合同法》第××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预先提供,对方当事人仅享有附和与否权利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上述义务者,该条款不被视为订入合同。其它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遵照其它法律进行(之所以设定兜底条款主要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305a条的规定。(参见:德国民法典[Z].2版.陈卫佐,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0.))。

《合同法》第××条:格式免责条款提供方尽了《合同法》第××条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未表示反对的,提供免责条款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提供的免责条款旨在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提供的免责条款加重对方责任致使显失公平的,可变更、可撤销;其它情形的,有效。

注释:

[1]拿破仑法典[Z].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52.

[2]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杨欣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5.

[3]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33.

[4]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Z].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9.

[5]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

[6]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7.

[7]梁慧星.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J].中国法学,1999,(3):108.

[8]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政法论坛,1999,(6):9.

[9]胡志超.格式条款实务问题比较研究[J].人民司法,2001,(1):19.

[10]王宏军.论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6):64.

[11]王素芬.格式条款效力评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44.

[12]任华.浅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6):49.

[13]OttoPalandt.BürgerlichesGesetzbuch[M].Bd2.verlag.München:CHBeck,2005:415.

[14]王全弟,陈倩.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J].较法研究,2004,(1):63.

[15]杜景林,卢谌.德国新债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59.

[16]聂铄,胡克敏.对格式条款两个问题的思考[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6):76.

[17]陈鸣.略论格式条款的几个问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4,(1):128.

[18]喻志强.格式条款及其订入合同[J].云南法学,2000,(4):49.

[19]罗伯特A希尔曼.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与批判[M].郑云瑞,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过审查,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企为方针,基本达到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三)组织起草了多份公司急需的规章制度

我处今年陆续起草了包括:《运输合同模板》、《锅炉安装工程分包管理细则》、《**锅炉辅机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管理细则》、《锅炉、部件委托生产管理细则》等多项公司急需的规章制度,发挥了本部门的作用。

二、明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__*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1-10月份以来,共签订三类自购合同共计14份,其中:由供应科签订的自购材料合同8份,总标的额86199元;由机电科签订的自购配件合同5份,总标的额24789元;自购机电设备合同1份,总标的额56248元,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局、厂联审,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厂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厂为方针,基本达到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二0__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随着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以往大多数按惯例、凭经验开展的工作,正逐渐依照法制的思维和方式,首选或优选合同形式来框定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工作风险,确保履职效果,维护人民银行权益和声誉。同时,近年来,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合同内容、合同范围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来,累计签订各类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签订合同近20份,并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合同标的也从以往简单的物品、服务买卖扩展到事物委托、技术开发、基建工程等专业领域。因此,从确保依法履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二,石油合同监督方面存在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之后,一些石油企业不注重合同的跟踪监督,导致合同的执行和实施得不到有效的跟踪处理,给石油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部分石油企业的履约意识较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往往还面临着违约风险。在某些情况下,石油企业因为对自身管理不到位导致合同履行难以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影响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发展。

第三,石油合同签订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或者管理合同时,往往因为条款的合法性和恰当性而给合同带来一定的问题和风险。由于法律上的风险带来的经济利益侵害将会将石油企业带入到合同纠纷的旋涡,最终可能因为经验的不足而导致纠纷问题处理的不当,产生经济利益损失或者名誉损失。

二、规避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策略

(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清晰的权责关系

首先,要建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石油企业应该完善管理体制和制度,企业领导应该承担起建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积极地进行部门建立和资源分配,对合同档案保管和中大济合同谈判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专用章,将合同的归口管理落在实处。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明确各部门的沟通职责。企业要清晰地划分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实时沟通、定期了解。

再次,要完善并落实管理制度。在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石油企业可以针对合同管理各个层面进行职责划分,确定各部门签订经济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明确合同审批流程和权限,并对经济活动的关键环节设置详尽的流程以供遵循,在明确要求的基础上坚实地落实各项制度。

最后,要注重合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地进行资料整理和更新,根据合同谈判和签订的进程来收集、整理和保存档案资料,各部门还应该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建立合同台账。

(二)有效地规避合同管理系统风险

(三)进行事前调研、做好源头管理工作

第一,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在实施采购活动之前,石油企业首先应当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查,论证采购目标的合理性,如果合同涉及到较高的专业技术和复杂的法律关系,还要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人员和法律专家参与到合同的签订过程之中来,力求使得采购需求合理合规,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的购买。对于不同金额和不同重要程度的采购合同,要采取不同级别的立项审批流程。

第二,加强合同订购的前期审查。石油企业需要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资质情况、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详尽的调查,论证其是否能按时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质量高低以及产品质量保证程度,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

(四)注重合同审查,强化监督程序

(一)传统电力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

1、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网络,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形成职能明确的管理网络,部门职责不清,现有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缺乏专职合同管理人员;

2、没有规范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职责不明确,且管理方式还以手工管理方式为主,合同管理水平低下,使得施工项目工程的管理和执行得不到有效保障;

3、没有规范的文档管理制度,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往往不够规范,周期长,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够理想且易给企业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

4、合同管理数据不能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丢失现象严重,查找调用费时费力,造成后期合同管理困难。总的说来,合同体系不规范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基于此,传统的合同管理已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电力施工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电力施工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建设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投入力度不够。大多数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方面支持不够。

3、合同文档不规范不统一。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需要有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档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有些业主甚至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4、合同监督管理不到位。现阶段,在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的申报审批、谈判签约、合同评审、履行等整个环节因无规范化管理,难以对合同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6、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许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思想品德不过硬,文化水平不高,业务不精通,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实现电力施工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三)建立电力施工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流程。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统一管理平台有效运作,实现工程合同的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前提是需建立统一且规范的合同管理流程。

其次,企业需形成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操作流程,明确每个操作环节的功能及要求,以及操作的标准流程指向,使操作人员有明晰、规范的工作指南,从而确保统一管理平台快速、有效、规范的运作。

四、电力施工企业做好合同管理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二)认真分析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三)组建精干谈判队伍,合同谈判前统一意见

(四)重视施工前合同交底,提高全员合同管理意识

工程开工建设前,应组织施工、技术、经营、物资、财务等方面管理人员参与合同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范围,发承包方的职责及技术方面要求,材料及设备合同双方供货范围,质量、安全、进度、保修等方面要求,合同价款构成、费用结算、进度款支付条件等,树立起“合同管理是每个人的责任,更是我的责任”的意识,促使企业员工工作重点围绕合同约定开展。

(五)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地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

合同履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有些会引起工期变化、有些会引起费用变化、还有的会引起工期及费用均发生变化。当事件发生后,电力施工企业要及时与发包方沟通,就造成的损失提出书面补偿意向,也就是施工索赔。做好合同管理中索赔管理的作用,首先,可以为结算提供支撑资料;其次,可以保护企业利益,预防和减少损失;第三,可促进和提高承发包双方基础管理工作水平。

(六)定期进行合同管理检查

根据建设电力施工企业施工期可每月或每季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进度、质量、产值、索赔、合同变更情况等方面。

THE END
1.专利代理师涉外业务篇—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处理(二)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对来说,一旦审查员提出“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这种审查意见,在不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可能难以说服审查员。尽管如此,以下是一些相对可行的争辩思路:1. 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其他若干特征是https://zhuanlan.zhihu.com/p/19589384721
2.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用8篇)根据贵司提出的合同审查精神与要求,通过对贵司提供的《责任承包合同书》(草稿)进行认真的审查与分析后,现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特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前言部分 修改建议:将前言部分修改为: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甲方聘任乙方为该项目负责人,并将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uu47cq1.html
3.合同评审表部门评审意见(多应用详尽版)2024新整理.doc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合同类型:[合同类型]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附件:[相关附件名称]一、合同评审概述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纠纷,特制定本合同评审表部门评审意见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22715908.html
4.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要求,主要审查的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等。 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查看更多 投诉https://www.64365.com/special/zfhthfxsc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