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开始宪法修改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广泛征求和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新中国建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全民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后5次召开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宪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出来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行使职权的原则。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法律体系核心,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与宪法颁布的同时,全国人大还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国家组织和选举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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