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一、前言
质证是刑事诉讼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说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环节只是初现波澜的话,那么质证、举证、辩论环节便将案件推进高潮了。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
笔者作为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中,发现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那无罪辩护的基础何在?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苍白无力、言之无据的。
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辩护人要对控方要举证的证据材料了如指掌
由于中国的刑事审判是以案卷中心主义,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需要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阅卷工作,做到对案卷材料烂熟于胸。
其次要做好书面的质证意见或质证表(按证据种类顺序或案卷材料顺序)。阅卷笔录与书面的质证意见都准备好了,辩护律师在应对庭审质证方面内心就淡定多了。
(二)辩护律师要熟悉关于质证方面的法律规定、权威理论、成功案例
至于权威法理学说,一定要精读樊崇义、陈光中、陈瑞华等教授主编或所著的《证据法学》,融汇贯通,提前打好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质证,法学专业基础好坏对质证影响之大,有着云泥之别。
(三)律师通过会见沟通,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质证工作
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律师的独角戏,质证也是如此。如果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尤其是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当事人(被告人)因疏忽大意,一句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对控方关键证据的“没意见”就足以让律师的无罪辩护工作化为乌有。
通常情况下,法官会认为,作为案件经历者的当事人都对有罪证据尤其是真实性没有意见了,你一个没有亲身经历过的律师再对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就显得尤为苍白无力。由此可见,如何依法指导当事人应对质证工作、形成辩护合力,是庭审质证前必不可少的工作。
另外,庭审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的,很难一切尽在掌握中,比如控方对证据材料如何排列组合举证、证据突袭及庭前没有预测到的新情况,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如何做好应对准备,也是非常考验律师的事先沟通能力、专业功底、经验智慧以及临场应变能力的。
三、庭审质证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八种刑事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证据的概念、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区分界定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运用规则,都是需要律师烂熟于胸的。
(一)要做好律师与当事人对质证工作的分工
如前所述,由于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加之当事人对案件的证据材料不可能全面了解(无法阅卷),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由律师来完成。当事人也可以辅助律师就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发表一些质证意见,但要言简意赅,避免言多有失,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
笔者在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中,事先会与当事人沟通好控方可能会按什么顺序、什么方式出示证据,以及各种证据的质证规则、注意事项。比如在当事人对控方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难以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将“皮球”踢给律师来回答,常见的话语是“由我的律师来发表质证意见”。
(二)对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质证应优先考虑关联性
笔者在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控方提供的这个(或这组)证据材料是否与定罪量刑有关;换言之,是否与指控的案件事实、当事人有关联。如果不具备关联性,再怎么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都没有证明价值,再多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证据材料讲究的是质量,而不是数量的简单堆砌。
其次,不少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质证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或者说表面上具备关联性但实质性并不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都可以考虑一下质证从关联性方面是否可以重点突破。
在笔者办理的某特大网络诈骗案中,控方举证出示了大量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意图证明是涉案人进行诈骗的犯罪所得。笔者在庭审质证时指出此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银行流水明细既显示不出是本案的被害人转账给涉案被告人的账户,又显示不出是被害人转账给与被告人有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换言之,无法证实是诈骗所得。公诉人对此质证意见无法回应。
(三)单一质证与综合质证相结合
(四)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尽量避免在质证环节发表辩护意见
虽说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与律师可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辩论意见,但这只是针对部分情况、个别情形下,不能成为主流;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时主要针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发表意见。观点要明确,具体说明对证据的某性存在异议,理由是什么,列明其一、其二、其三......
这样既观点明确,又理据清晰,给法官一种清爽专业的感觉,这样质证既提高庭审效率、避免法官打断,又避免自己言多必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至于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可到法庭辩论阶段再详细展开。
四、结语
笔者认为质证的重要性不亚于法庭辩论的重要性,作为辩护人与当事人都要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