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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质证篇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应当注意的问题:
A、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另外4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的调查另有规定。
B、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该质证顺序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的质证顺序作了科学的修订,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当事人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2、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具有优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B、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要针对证据与当事人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
█质证的内容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者称为证据的可采性。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证据的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的合法性;
a、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b、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比如说,某案件中,某女欲证明某男有婚外情,请私人侦探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的录像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是国家明令非侦察部门禁止使用的专用设备,用非法设备获取的证据,自然不能被法院认定。再如,为了证明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门而入,搜寻到的双方的情书,也因为违法行为在先,导致证据取得的非法。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需要注意的问题:
A、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