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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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括哪些

一、书证、物证

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

(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

(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

(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

(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

(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

(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

(3)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1)证言取得是否合法。几人参与询问,是否单独进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讯逼供,是否引诱、欺骗,询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询问有关证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辩护人取得的证言是否在审查起诉以后等;

(3)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扰、是否受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

(4)证人与当事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6)个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证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为质疑的对象。如证人的证言多次反复、有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的,都可以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案件的结局如何,同他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他所处的位置,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杂。基于此法庭质证应注意:

(1)分析口供的合理性,要结合案情;

(2)分析研究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和条件;

(4)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供述及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多数情况下是真实可靠的。但由于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有痛恨、惧怕心理,所以其陈述也存在不客观性,同样属于主观性,可变性证据。对此质证的焦点是:

(1)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及被害人的思想品质;

(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矛盾;

(4)对幼年被害人注意其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语言表达能力相符;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运用专门知识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也成为审查或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质证的焦点在于:

(1)鉴定人资格问题,聘请是否合法,鉴定中是否受外界影响和参杂个人因素;

(2)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3)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

(4)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鉴定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种客观记载,他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查明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一种证据,质证的焦点集中于:

(1)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进行勘验检查的人有无勘验检查权利,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字盖章;

(2)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现场情况有无遗漏;

(3)笔录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变化的情况;

(4)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直接联系,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象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其证明力具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对此证据质证的焦点在于:

(1)它是否伪造、变造、剪辑过,有无鉴定;

(2)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

(3)它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

一、对证人的质证方法:

1、对控方证人的询问程序,首先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情况,以向法庭明示证人的资格,其次是要求证人就其了解的与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再次是证人做连贯陈述后,公诉人就证人没有陈述清楚或陈述有遗漏、矛盾的内容向证人发问,以查清事实。四是要针对辩护人发问的问题进行发问。五是证人进行虚假陈述时,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宣读其他证人的证言,以达到证明其虚伪陈述的目的。

2、辩护方提请传唤的证人(辩方证人)

(1)公诉人对辩护方提请传唤的证人的询问方式:一般采用质疑询问的方式。即针对辩方证人的陈述中存在的疑问而向证人发问。对辩方证人以辩护人为主询问,公诉人对其当庭陈述中存在的疑问重点发问,当然在发问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盘诘式、复核式等询问方式的交叉使用。

(2)公诉人对辩方证人询问、质证程序

辩方证人是以辩护方为主询问,公诉人只用质疑询问;根据公诉人庭前是否接触过辩方证人又可区别对待:

1、对于公诉人在庭前已经了解辩方证人的证言,即已收集了该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主要针对其当庭作证与庭前作证的不同点、矛盾点,影响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重点发问、质证,其方法、程序可参照对控方证人的发问。

(二)对证言笔录的质证方法及程序

新的庭审方式实行的是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方式,一般情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会受到很多限制,证人不可能都出庭。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在证人不出庭或经法庭能知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因此在法庭上将有很多证人的证言笔录需要当庭宣读、质证、查明。

THE END
1.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导读: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对于对方提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的,同时进行质证的时候最好还是要提出一定的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证据是无效的或者不合法的。 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一、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的? 律师进行法庭质证的方式: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和辩护人资格的律师可以经由犯罪嫌疑https://www.64365.com/zs/1594904.aspx
2.张青松:刑事辩护中的质证技巧聚焦与专题今天讲的质证技巧,有的是我的经验,有的是教训,有的我认为应该那样做,但是还没有做到,提出来供大家批评。 这些年来,我越来越觉得实际上整个庭审的过程,核心应该是在法庭质证而不是法庭辩论。我们请刑事辩护律师弱化一点法律辩论的倾向,尽量把辩护的中心放在质证上来。 http://www.mzyfz.com/cms/minzhuyufazhizazhi/jujiaoyuzhuanti/html/696/2011-10-11/content-179384.html
3.?律师开展法庭质证的技巧与策略律师开展法庭质证的技巧与策略 法庭质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质证,通常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http://www.junshenglaw.cn/List.asp?C-1-129.html
4.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律师普法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质证技巧包括: 1、准备充分; 2、做好开庭记录;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https://www.110ask.com/tuwen/6849953781720335865.html
5.开庭书面证据质证技巧,民事诉讼证据是要质证阶段提交吗?孔晓艳祝维权成功。 以上就免费律师咨询平台频道为大家提供关于开庭书面证据质证技巧,民事诉讼证据是要质证阶段提交吗?孔晓艳律师为大家解析相关知识整合分析,了解更多关于法律资讯、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请关注法构全国律师平台!https://www.fljg.com/ask/126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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