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认定事实应从证据三性入手,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医疗收费票据、调解协议、结婚证、房产证、教师证等。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伪造证据的;贿买、胁迫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据从何处发现和如何取得。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是从何处发现、由谁提供或收集、采用何种方法收集的;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2,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3,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制作的书证是无效的。书证是在威胁、欺骗、引诱等情况下制作的是不合法的。
4,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
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需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如在人身损害侵权中医疗费票据能证明所受到经济损失的事实,在合同纠纷中合同书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
5,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
如果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书证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是否明确,有无前后矛盾;书证的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书写人是否受暴力胁迫而书写;书证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能否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等,。
6,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如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和抄录件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书证的原件由有关部门保管,比如由国家机关依法保存和管理的文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和管理的企业财务档案,由有关国家机关保存和管理的人事档案等等。这。些文件原件必须由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保管,不可随意移交给私人或者其他部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这些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不过,这些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书证原件的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7,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书证的类型?
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8,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书证与其他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否属于孤证等。
二、对物证的质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三、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证?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1、证人的基本情况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证人是否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同学、战友、邻居、上下级关系等。
3,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是否存在威胁、欺骗、引诱等情况。
5,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真实客观。
6,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7,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四,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声音、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伪造视听资料变得极其容易,当事人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剪辑、编排、加工后,往往可以制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虚造出新的证据。
1,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2,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3,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4,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申请司法鉴定。
五、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2,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可靠3,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4,鉴定结意见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5,鉴定意见与有关证据是否有矛盾6,鉴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7,鉴定报告形式是否合法(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可许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意见;(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