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英语教程宋雷着唐碧清译Lesson1法律体系的基础A.主要分类法律是一国公民借以规范(regulate他们与其他公民以及与国家发生关系的行为的规则总称(thesetofrules。英国没有成文的规则总称,一项行为是否被认为与法律相符(inconformitywith)由有关法律依据(authority)加以权衡。也许是制定法(statutes(比如说王室公告或者议会法令),法学家的论述(像英格兰的布莱克斯通或者苏格兰的stair),或者既决判例的汇编(reportsofdecidedcases。如果这些都不符合情况,法官会通过分析以往在相似情形下作出的判决来做
2、出他自己的判决。法律的基础,按照历史的顺序是:(a)普通法(commonlaw/)(b)判例法(caselaW(c)制定法普通法:当英国的法律体系开始成形时,法官被委派执行(administer”法律和王国的习惯”。他们在普遍习惯的基础上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则和原则;这类法律被称为“普通法”,与特别法或者特殊法形成对照,比如说教会法或者地方习惯。苏格兰的普通法与英格兰以及威尔士的普通法非常不一样,因为古老的差别被1707年的联合法保存着,在这种情况下保留了它自己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的特征是它成长于法律人所记载的司法判决,而不是基于确定的制定法(enactment。它通过审查过去在相同情形
5、英国法律起草者进行起草编纂。但是因为这部法律也将适用于苏格兰,所以它必须与苏格兰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保持一致(bringintolinewith)。这通常由不完整的语句,经常是依据解释性的语句来完成,它规定了适当的苏格兰法院以及相应的苏格兰法律术语(legalterm)。无论我们求助于我们法律体系中的什么法院,权威的法律渊源都仅限于制定法和判例汇编。杰出法学家的着作常常会被法律争端所引用,但这仅仅是作为法官的辅助手段,它们没有法律效力(forceoflaw)。法律的两个主要分支是刑法和民法。但是刑法和民法也相互交叉;许多诉讼不仅仅是受害者有权因其个人的损失而获得赔偿的“过错
6、”,而且也是罪犯会被以国家的名义起诉或者处刑的“罪行”。B.刑法刑法,顾名思义,用于处理被视为危害整个社会以及危害王室的罪行。因此一个刑事案件也被称为“国王或者女王对抗某人(so-and-sO”,并且它采取诉讼的形式来对抗所谓的侵权人。英国的刑法被分为“叛国罪、重罪和轻罪”以及有争议的被称为“即决犯罪”的第四种分类。重罪是这些罪行中早前就设定了死刑的刑罚,以及直到1870年,增设没收罪犯财产的刑罚。轻罪是指那些除了普通法或者制定法规定的叛国罪或者重罪以外的、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犯罪。它们包括了从诸如伪证罪这样严重的犯罪到轻微违反地方法的犯罪行为。今天,这些区别与过去相比已经不那么重要
7、了。法律要求一名普通公民在他看到某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住。“追捕重犯”,就像短语说的一样,没有逮捕令而实施逮捕行为是有必要的。证明责任在法庭上证明责任在于检方要证明他们的案件;当案情需要解释时他们通过提交到法庭的证据说明案情,被告方没有义务说明任何事情或者解释针对(makeagainst他的指控。但是他必须通过中辩“有罪”或者“无罪”来回答指控。被告被完全推定无罪知道其承认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他的有罪证明超越合理怀疑。虽然起诉是以王室的名义进行的,但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起诉大多掌控在政府手中。一份检察官诉状(书面的或者口头的)被放置在犯罪所在地(anoffencehasbee
8、ncommitted的治安法官面前,如果满足合理的依据,治安法官会发布传票,通知被告方出庭应诉,或者在一定情况下签发许可证对其进行逮捕。如果一个人被逮捕,除周日外,他必须在24小时内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如果在该期间内无法做到,他必须被保释(bail)。必要时政府将合法出庭。检察长大量的犯罪案件或因为重大或因为复杂,必须报告给检察长。他有权支持或者反对起诉。止匕外,在谋杀案件、谋杀未遂案件或者其他严重的犯罪,以及在适当情形下政府部门交付的案件、他认为他的介入是正当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有提起公诉的职责。以这种方式处理的案件的数量一年大概1000起左右。在先行调查和证据搜集完成之后
9、,案卷会被提交给检察长。但是,对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官来说,基本原则是对每位进行诉讼的公民敞开大门。当一位警察作为一名公民提交他搜集的主要信息时(whenapolicemanlaysaninformationhedoessobasicallyasamemberofpublic除了那些有警察提起的案件,每年还有几千起由政府部门以及有自己的法律部门的地方权力机关提起的案件。但是也存在被称为“自诉”的案件,即由受害人或是因为警察不提起诉讼、或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能提起更有力的诉讼而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这类案子的行为,即使在最有利的情况下,也必须包括控方律师的费用
11、官将其报告给爱丁堡的刑事部,由其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接受审判。在高等刑事法院进行的诉讼由总检察长或者其代理人进行。自诉是有可能的,但是很罕见。像英国铁道部门和郡法院这类公共机构也许会根据其施行的制定法起诉。这类诉讼被认为代表公共利益。在没有总检察官或者高院的同意,或者在少数严重案件中诉讼检察官的同意的情况下,私主体是不能起诉的。另一个不同是在苏格兰的刑法中,介于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间的第三种裁定“无法证明”是有可能的。它相当于免责,并且不得再就相同的指控进行审判。C.民法民法注重于维护私主体的权利以及救济私人过错,这种过错也许是也许不是犯罪。大量的民法执行工作都与违约有关,包括债务
12、;侵权(这是指民事过错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弥补的,比如诽谤、教唆、妨碍或者补偿是可主张的案件);财产关系(比如说破产、公司清算以及遗产管理);以及蜡姻案件(离蜡和分居)。在英格兰这些是基于普通法;苏格兰保留这分离的体系,这种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是基于罗马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教会法。在苏格兰,侵权法(tort)也被称为侵权(delict);与英国法系主要的不同还在于土地所有制、非法侵入和蜡姻。Lesson2英国法的渊源英国法有许多背普遍认可的渊源。一些比另一些更加明显。因此,“女王参与议会”(下议院、上议院以及国王)是现代英国法的一个主要渊源。立法提议被呈献给下
13、议院和上议院,并由其讨论和表决通过,最后得到国王的同意并因此成为立法(制定法或法例)。毫无疑问判决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因为英国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作为将来判决的指导的先前法律案件的判决。但是明显的英国法渊源比较少。有一些是直接渊源,比如说在一些情形下欧盟为英格兰制定的法律。其他的则更加间接,因此特殊贸易习惯也许会被法官并入法律当中或者国际法(国家之间的法律)也许会成为国内法的基础。上述的所有内容都是法律规则的渊源。“法律规定”这一术语如何确切定义,是法哲学家们经常辩论的问题。通常来说,当这类术语被用于表明行为的特殊进程应当或者不应当被遵守。法律规则据说是有约束力的。这意味着
14、他们是否不会遵循一些在法庭上可能发生的行为。议会议会创造法律但同样的并非所有的法律都由议会创造。特别是有必要区分不同层次的立法。大多数人熟悉的立法是制定法。议会中的法令提议成为了法例。这些法例要么是普遍适用的要么是适用于个案或者地方。所有的这些有时被称之为一级立法。普遍适应的法例适用于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地方。在这种情况下铭记英国有数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是很重要的;一种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体系,一种是苏格兰的以及一种是北爱尔兰的。一项法规中规定的一个法律规则只能被另一项法规修改,任何法规,无论它看起来多么重要,都能被其他法规以相同的方式进行修改。有些法令适用于所有法律体系,
17、te的范围。这些文件中的某一些约束着以特殊方式从事一定行为的人们。许多没有法律约束力。他们不像制定法或者行政条例那样对人有强制力。尽管如此,这样的文件也常常具有影响力。在实践中官员收到这样的文件也常常会按其指示的那样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将它们都认为是一种立法形式法官立法(判例法)并不是所有法律规则都规定在议会法令或者其他一些立法为文件中。大量的基本规则存在于法官在法庭上断案是做出的陈述。一项规则在法院判案的过程中而不是立法,这被称为普通法规则。普通法规则和制定法规则具有同等效力。英国法中许多重要的领域,比如说合同、侵权、犯罪、土地法和组织法,都有他们的普通法渊源。尽管许多普通法规则已经
19、入英格兰法律图书馆的人很难不因法律判决项目下材料的数量而感到印象深刻。一排又一排装订好的卷宗,包含了上千起案件的判决,支配着任何主要的英国法律图书馆的所有权。案件在法院上被判决。不同类型的法律争端在不同的法院上被判决。有时一项法律争端是有可能被呈现在两个或者更多类型不同的法院中。在一些情况下,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有可能在另一个法院被提起上诉的(appealagainSt。有些法院只受理上诉。并不是每个案子中的每份判决都同等重要。它们作为对未来审判活动的指导的分量由两件事情来决定。一是判决案件的法院的层次。在英国法有一项原则是先例的判决体系。在该体系中,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
20、有拘束力。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法院是上议院。上议院和上诉法院所审案件的结果通常会被完全记载在法律汇编的的系列当中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其他法院的判决,只有在编辑汇编的人认为它们重要时才能被收录进来,否则低等法院的案件将完全不会被记录。尽管一个先例是有拘束力的,但是也只有判决中的一些部分才是重要的。律师区分判决的两个部分: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最简单来说,判决理由是判决中必不可少的说理部分,目的是为了在判决前确定在该特殊案件中的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在体系中就是这部分对其他法院具有拘束力。附带意见,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是用于描述判决的提醒的术语。这些没有拘束力但可能有说服力。当缺乏有拘束力的判决理
21、由时,法院也许会被附带意见所影响。这两个术语通常被简称为判决和陈述。因此,当问到从影响未来判决的的角度来看一项特殊的判决是否重要并因此在特殊问题中代表一国法律时,我们需要同时站在在作出判决的法院的角度考虑其重要性,以及考虑该案件的判决理由是否足够清楚并与后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关联。对判决理由的识别并不通常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先例的判决理由中可能或者应该当具备的价值到底是什么,这在学者中有很大的争议。有些学者,虽然承认在判决中可使用如判决依据和附带意见等术语,同时也承认至少有些法官认为自己是依据先前判决的判决依据和附带意见进行判决的,但认为影响法官的判决的重要因素应从食物本身的性质,
22、如法官的社会背景、当时的经济环境甚至语言本身的特性中去寻找。立法明确地制造新的法律规则。为了适应新的发展、新的问题以及社会价值的转变,普通法建立的规则真正地消失是否真实地发生了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传统观念是普通法规则不能改变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立法者应当通过特殊立法中的法定干预来纠正这个情况,而不是由法官来创造新的规则。立法造法,而法官仅仅是适用它。但是许多学者和一些法官现在会争辩道法官有时不仅仅是适用显存的法律,在先例中寻找法律规则时,法官有意或无意地巧妙修改规则,因此他们做出了他们所寻求的结论。如果法官是正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就和议会的立法者一样多(ifthisis
24、罚都是我们为什么需要刑法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关键原因。另一方面,民法的首要目的是赔偿那些因他人行为而受害的人。有人争辩道民法的真正目的和刑法是一样的。通过提起诉讼来反对那些行为不符合社会规则的个体,民法实际上发挥着预防不协调的作用。但是,预防不良行为与其说是目的,更多的是结果。为了理解这个你必须了解民法的一些内容。存在许多关于刑法的定义。美国英语遗产字典(1980)将其定义为“法律主体处理私主体的权利(thebodyoflawdealingwiththerightofprivatecitizens”。布莱克法律词典第五版(1979)将民法定义为“与刑法相对照的有关
28、你,他就同时实施了犯罪和故意侵权行为。在刑法可能会判处监禁或者其他惩罚措施时,侵权法通常只因你的损失寻求赔偿。因此,假如你花了1000元医药费来治疗你破损的鼻子,你也会得到相应数额的赔偿,但你的同伴不能因为民事侵权行为而被判处监禁或者被刑事处罚。政府会提出一项单独的刑事指控。侵权的最后一种类型是严格责任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侵权者已经非常审慎地行为并且不想导致任何伤害,但责任依然存在。严格责任侵权的一个例子就是爆炸。无论何时当一间矿业公司或者拆除公司使用爆炸物时,它都要对任何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负责,尽管该公司已经非常谨慎地行为了。在一起诉讼中,损害被判定,并且赔偿一方实际损失
29、的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就像它的名字所说的那样:赔偿受损方。但是,存在另一种形式的赔偿,惩罚性赔偿。与你到目前为止所学的相反,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民事诉讼中认定,并且通过惩罚那些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人来预防不良行为。在诉讼中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通常由原告提出。但极少得到认定。但要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担心它的概念会迷惑你。它不是。实际上,很多律师主张不应当课处惩罚性赔偿金,因为其可致人两次受罚:一次是刑事法庭的定罪与判刑;再次是民事法庭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但是,惩罚性赔偿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最高院所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惩罚性赔偿金的概念与补偿或者罚款的概念
30、搞混。最后,民法和刑法之间其他少量的不同还需要提一下。第一,在民法中提起诉讼的人(原告)是受害人。让我们举个例子。你去商店购物并要求收银员提供协助,他最近刚刚离蜡,看起来就像你一样。收银员马上变得愤怒并且并且把他对前妻的愤怒,通过用他正在收银的噢吱船长的盒子砸你,都发泄在你身上。他有可能犯下了侵权法和刑法都有规定的殴击罪。但是根据侵权法,你必须自己起诉收银员以补偿你遭受的任何损失。在刑法上则不是这样的。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总是提起刑事指控的一方。你也许常常会听到有人说他们对另一方提起了刑事指控。这是不对的。他们常常做的只是提交诉状,由政府来决定一项刑事指控是否应当被提起。这是
31、正确的,因为违反刑法是以侵犯一国或者联邦政府的公民为特征的,并就其本身而论,侵犯的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既然是公法,那么是否起诉的决定就当由公共官员、检察官决定。因此在上述例子中,你的联系警察或当地的检察官对收银员提起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中该案子以“公民对公民”来命名,在刑法中它是“政府对公民”。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刑事诉讼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在纽约是这样的,刑事案件被命名为“纽约州的人民对公民”。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刑事诉讼与以州人民的名义进行的刑事诉讼并没有什么不同。所有国家层次的起诉都由美国的联合政府进行。要注意政府也有可能卷入民事纠纷。比如说,假如南达科他州与个人签订了一份
34、,对此,原则上,对诉求的控制以及举证就应当属于当事人。但是,因为大陆法系法官广泛的监督权并且在诉讼程序中主动实施,以及公共检察官在私人诉讼中能扮演的角色,这项原则在实践中被延缓执行了。在一个典型的民事诉讼中,诉状被提出之后,取证时期将会开始。从一开始,与普通法系民事诉讼程序的几处不同就开始出现。归纳这些差别可以发现,一方面没有真正与我们相应的证据开示及动议程序,另一方面也没有我们概念意义上对案件真正“大审”的一个高潮。更确切地说,一项民事诉讼是包括会见、听证、提出证据的书面来往、举证以及诉讼请求的做出和决定在内的一个连续的系列。在这个程序当中,法官在询问证人以及设计或调整争议焦点
35、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尽管提问典型地由法官完成,但问题通常是当事人的律师提交的,律师有时会被允许直接询问证人。随着诉讼的持续进行,法官也许会引入新的观点,以及新的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争议,从而避免了对律师竞争力弱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利。止匕外,法院会在其诉讼中获得一定种类的证据,比如说专家意见。既没有正式采信书证作为证据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不采信传闻证据和意见证据的规定。更确切地说,当事方在为对方提供通知和质证的机会后非正式地提交文件。作为证据的标准由法院自由裁量。除了在此与我们无关的小问题外,法院通常是合议制的,但是根据规定由一名法官主持程序中的取证阶段。在一些国家,案件或许会由一个完全不
36、同于听取当事人以及提取证据的法官的法官或者合议庭作出判决。正如西德做出的示范,最好的实践要求主持流程的法官在案件中作出判决。根据事实作出的判决通常从败诉方的财产中执行。由于民事法院传统上没有对藐视法庭行为作出处罚的权利,其判决被认为是对物判决而不是对人判决。但是,今天民法法官有权拘留藐视法庭的人,并且在其他管辖区,法官也许会对拒绝遵守法庭秩序的人强制罚款。民事诉讼的费用用这种方式征税,以避免特别绝望的或者繁琐的案由:通常来说,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假如每一方都有赢有输,费用将按比例分配。上文的模式以及通常的美国审判中的许多不同看起来可归因于陪审团在民法法系国家的缺失而在
40、诉讼模式不同的两大差别在于法官更主动地在双方当事人间进行公断,而公诉人的参与则较少。这个体系在主要的西欧国家中看起来并没有获得困扰着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缺陷。“除了政治案件这样没有体系能运作良好的外,侦查和惩罚犯罪的任务被认可是有效和公平地运作”,在比较刑事程序领域的主要美国学者约翰朗本说道。民法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征是提供给受害者的角色。在一些国家,假如同样的不法行为同时引起了刑事和民事责任,受害者被允许直接参与刑事诉讼而不是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假如受害人成为了刑事诉讼的一方并且胜诉了,法院在该程序终结以后会要求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在法国,这种私诉不常见。但是在西德,程序上和
41、实践上的困难阻碍了它的适用。但是西德像其他民法法系国家一样,有其他的方法允许受害者参与诉讼。在认可受害人利益方面依公正而行事,不寻求损害赔偿的受害者被允许加入控方。这类案子中的有罪认定在受害者随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样地,在一定类型的案件中,假如检察官拒绝提起指控,受害者也许会被允许单独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西德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告犯了重罪,检察官不提起诉讼的自由裁量权(也因此没有权利进行抗辩交易)。Lesson5侵权责任的种类简介侵权是一种民事过错。侵权的过失使受害者有权在民事法院中寻求救济。基于判例,侵权本质上是普通法领域的责任。当制定
42、法运用于侵权法时,其作用一般是修正或约束普通法,例如1984年住户责任法。在社会上,因为其他人的行为,一些人不可避免地会遭受伤害、损失、侵害或者骚扰。侵权法的职责是判断这样的损失在法庭上是否是可起诉的。若是可诉的,那么一个更深远的功能就是确定法律将提供的救济。侵权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损失呢?不用说包括身体伤害和损失,这类损失已经拓展至精神损害了。经济损失近来也被认为是一种可以给予补偿的损失。损害某人的名声由诽谤侵权规定。侵权法的范围考虑周到,包括了从导致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过失行为,到妨害行为、非法入侵以及诽谤人格的责任。所有的这些以及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侵权法掌控着问题的责任。这意味着
43、不论受害方是否有权起诉对方为其损害负责。这种诉讼的目的在于赔偿受害方因侵权方的行为或者疏忽遭受的损失。有时会说侵权法在于重新调整那些必定会发生在社会上的损失。换句话说,该法的功能是为损害行为分配责任。以此观点来看侵权法是一个有缺陷的体系。有些损失是无法被补偿的,并且这些损失也许是我们作为生活在今天社会中的人希望获得赔偿的。在此范围内侵权法是一个不完整的赔偿体系。侵权法只认定特定领域的损失,它不认可获得赔偿的普遍权力。这种零碎的方法有一个结果就是在普通法中法律主体逐步发展了。基本规则1.定义侵权。在教科书中,作者提供一些形式的定义以概述他所写的项目的范围是很常见的。这样一种公式化的
44、定义在侵权法中是很困难的。温菲尔德教授描述:“侵权责任产生于违反法律事前确定的义务,通常这种义务是对人而言的,并且它的违约是通过诉讼获得未确定的损害赔偿金以得到补偿。”在侵权法领域,学者萨蒙德和休斯敦给出了这样的侵权定义:侵权包括一些加害人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借口而对受害者造成一定形式的损失的行为。定义侵权的问题在于一些定义太过抽象而其他的又太过繁琐以至于不能成为实践指导。但是能够确定对任何定义来说都是基本的侵权的方面:A.义务。侵权责任基于违反义务。这种违约被法律认为是可诉的。B.执行法律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这是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点差别。
45、C.侵权责任通常是对人而言的。假如错误的抱怨仅仅是产生于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那么这不是侵权。这种不履行行为也许会归于违反合同、违反信任或者违反一些其他平等的义务。D.一项侵权引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未确定的损害赔偿金。比如一些补救措施、禁令会在侵权诉讼中,或连带或独立于赔偿金而被提出;但错误的诉求不是侵权,除非它能引起未确定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当没有确定数目时损害赔偿金是不确定,它由法院在判决中根据受害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2.无侵权行为之损害。法律不会考虑到所有形式的侵权。法律没有考虑到的损害被称为无侵权行为的损害:比如说,法律不会认定行为人在法定权限下行为所导致的损害。3.未造
46、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被起诉,尽管其根本没有导致任何损害的情况。我们把这种侵权称为自身可被诉的侵权,因为不需要证明其对原告造成伤害即可起诉。这种侵权的一个明显例子就是非法侵入。上下文中的侵权正如Lordwilberforce在焦布林诉联合牛奶公司案中指出的研究侵权与法律的其他分支的联系方式是很重要的,他指出:“我们并非生活在一个由纯粹普通法及其逻辑规则统治的世界。我们生活在一个混合的世界,人们被一整张规则的网络和安排,连同一些立法审慎干预的保护,以免受到伤害和损失。为了赔偿基于所挑选的与整个体系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或者超过、低于赔偿金的规则。”连接侵权责任
47、和其他责任形式之间的界限的划线是很重要的。4.侵权和犯罪。侵权和犯罪都可归因于过错行为。他们都可能产生于同一事实。例子:雷克斯正在驾车高速穿过一片建筑区。他遇上了简驾驶的迎面而来的车。两车相撞,对两车都造成了意料之中的损失。简的手臂断了,脸割伤了而且身体也擦伤了。评定雷克斯的驾驶行为时,如果他的驾驶行为不符合一个合理司机的标准,也许会考虑他是疏忽的。在道路交通法之下在这个案子中它的驾驶行为也许会被指控为犯罪,比如说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鲁莽驾驶。侵权和犯罪这两种责任形式的关键不同在于各自法律领域的目的以及审判的法院:A.犯罪是侵犯社会的罪行,由国家予以惩罚。侵权是特殊个体的
48、侵害。B.刑法的首要功能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是为受到损害的个体提供补救依据。C.侵权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由民事程序处理并且由民事法院审判(郡法院或者高院);刑事诉讼由不同形式的程序处理并且在刑事法院审判(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D.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已经接受了充分审判并被判为犯罪的人。民事法院诉讼的目的在于赔偿受害方遭受的损失。5.侵权与违约。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比侵权法与刑法的关系更加密切。最近的趋势是缩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差别,并且一些学者撰写了责任法。Lordroskill在青少年画书公司诉威奇有限公司案中发表观点:“今天适当把握这种区别不在于寻求有关补救是
50、在艾索石油有限公司诉马敦案中看见以上案件强调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重叠之处。现在司法态度已经改变了,看看雷及苏利文公司诉阿里亚肯姆装运公司案,以及泰兴纺织公司诉刘中兴银行案。后案中陈述到当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寻求侵权责任对法律的发展没有任何好处。传统上认为侵权和合同之间的主要差别是:A.在侵权中责任的的归结是法律事先确定的,然而在合同中责任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确定的。B.在侵权中责任通常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然而在合同中义务仅仅是对特定的合同的利害关系人。Lesson6合同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系列允诺,法律为其违约提供了救济。合同以缔约形式分类。他们可以是明示的、暗示的或者
52、25美元给Jerry以修剪草坪。在这种情况下,Joe并非要求Jerry的承诺,而是一个行为。合同也可以根据效力划分。有效合同是可以由合同双方执行的。无效合同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合同的一方可使其有效或者无效。当未成年人地结合同时,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出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使其有效或无效,因为其缺乏缔约能力。一些合同有效但不可执行。比如,假如合同要求书面形式而其并不具备,在大多数国家它也许是有效的但不可执行0终止要约为了达成协议,必须在要约终止前接受要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就终止了要约。承诺中部分地拒绝了要约并增加了新条款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这也被认为是可能被原要约人
53、接受的新要约)。比如当X被提供了一个机会以20000美元的价格购买一块土地时,他也许会反要约道”拒绝该价格,15000美元。”这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和终止。但是,这是一个提交给原要约方的新要约。承诺承诺就是公开地表示接受要约中的条件。对于一个有效的承诺,其必须传达到要约人且必须是明确的。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承诺中也许会增添一些新增条款。这个观点在其销售章节被讨论。单务合同通过履行所要求的行为而被接受。约因要使一份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约因是必须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约因是售价或者磋商的行为。正如一个法院所说的:“约因是法院上可实施性的代价。”组成约因具备两个关键的必要因素。第一,必须
54、具备交换的磋商,以及第二,交换的磋商必须具备法律意义。假如X同意以5000美元的价格从Y处购买一辆汽车,X方的对价是支付5000美元,相对的是Y方的对价是转让汽车的所有权。在大多数情况下,约因必须是新义务的一部分,而不是之前的允诺或者提供的义务(过去的对价)。关于法律意义,法院只要求约因必须具备一定价值。并不要求对等价值。但是一些法院判决象征性物品没有法律价值并因此没有足够的法律价值来维持合同。合同的行为能力一些主体缺乏缔结有效的、具备执行力的合同的能力。比如,当一个人的职能到达无法理解自己或他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地步,他就没有缔结有效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在缔结有执行力的合同方面的能
55、力是有限制的。基本规则是如果该合同并不是因生活必需品而缔结,那么未成年人可以撤销他所缔结的任何合同。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想确认该合同,他可以这么做,并因此迫使合同的另一方遵守合同条款。关于当一个人处于醉酒状态时所缔结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在大多数国家,如果他方知道这种醉酒状态,那么他就不能利用其相对于醉酒者的优势。但是假如其他方不知道他正在与醉酒者缔约,那么合同是有执行力的。合同的转让当合同的一方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个人时,合同的转让就发生了大多数合同是可以被转让的。下列问题必须予以审视以确定合同是否可以由一方转让给第三方:合同是否是人身属性的
56、或者合同限定了特定主体为履行方?合同条款允许合同项下的权利的转让吗?该转让是否违反法律或者公共秩序该转让是否增加了合同另一方的权利或者义务?该转让是否妨碍了合同另一方获得合同项下利益的权利?合同项下的委托义务如前面所述,义务不可以被转让但可以被委托。关键的区别在于,如果新当事人未能履行义务,则委托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负有责任。关于什么义务可以被委托这个问题被提了出来。委托义务的通常限制包括个人能力和判断、特殊信任、或者那些改变了合同项下义务的性质的。例如,一名专业的棒球运动员不能将其在联赛合同中打棒球的义务转让给另一个球员。合同项下权利的转让无需对履行的义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