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概括中华文明的起源时,归纳出三种形式,分别是裂变、撞击与融合,他用“满天星斗”来形象地总结中华文明的多元统一,结论便是古代各族人民在中华辽阔国土上创造了历史。的确,传世文献和考古发掘,都能证明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交流与融合,共同构建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其中自然也包含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就法律的起源而言,考古发现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习惯与制度,且这些习惯与制度,会随着人群的迁徙,发生碰撞与交融,乃至成就统一的文化。《尚书》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这是说在上古之时,作为华夏族之外的苗人,就已经创造了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这应该是传世文献中关于传统法律文化最早的记载。其后华夏部族征服了三苗,却不废其刑,反而将之运用于所辖各地,这便是盛行于先秦时期的“五刑”。
其后战国至秦汉时期,是我国传统帝制法制得以确立的时期。其间,中原王朝自然会制定法典和各项制度,用来治国理政,出现了诸如《秦律》《九章律》等著名法典。与此同时,周边少数民族同样注意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如一向被称为马背上的民族匈奴各部,就曾经设范立制,史载:“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
何以“北优于南”?究其原因,还是上述陈寅恪所说的“集当日之大成”,就是在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取精用宏,择善而从,最终创造统一的制度,而不像南朝固步自封。此期法制总的方向是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这也是一个由两汉“儒法道杂之”的法律体系向儒家化法律体系过渡的时期。上承两汉之遗绪,下开隋唐之辉煌。
至隋唐时期,王朝空前强盛,法制亦达到一个巅峰状态,且流播异域,大放异彩,成就了中华法系的辉煌。中华法律文化的代表——《唐律疏议》,既可视为一个蓄水池,将此前灿烂的法律文化尽数囊括其中;又可视为一个分水岭,其后十二个世纪的传统法制,无一例外都会从中汲取资源。而此期,与唐政权并存的吐蕃、突厥、南诏、契丹等,也各有其完整的法制体系。唐朝政府对这些政权的法制体系,也并不排斥,因为唐法律文化本身就是多元统一的,且对于传统的“华夷之辨”,采取弥合之态。统治者在对待民族事务时,表现得非常大气且开明,如唐太宗即曾指出,“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正是有这样一种开明的认识,使得唐代法律制度远远超出了一家一姓的范畴,而成为“天下之法”,深刻影响了各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从目前考古发掘到的这些政权的法律文献中,到处可见《唐律疏议》的影子。这便是隋唐法律文化多元统一的真实写照。
明朝法制上承唐宋,下启清朝。在其统治区域内,基本贯彻统一的律例。而同时,处于北方的北元政权乃至后来由其分裂而成的鞑靼、瓦剌政权,依旧沿用蒙古旧制。
总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法的起源不限于一地一族,法的发展同样是百川到海,各呈其美。统一和多元,乃理一分殊。多元为法律文化的表现,统一乃法律文化的归宿。多元使得传统法律文化精彩纷呈,而统一使得传统法律文化传承有序。正是有着这样的多元统一,使得中华法律文化生生不息,并能传播异域,流光溢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