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剑指医疗界,医药腐败刑事法律风险解读行贿受贿刑法索贿

写在前面为期一年!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刑事法律风险提醒典型案例康达·金融领域律师团队康达·证券金融法律服务流程康达·证券金融律师团队

7月28日,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配合开展为期一年全国医药领域腐败整治行动,进行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170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的两倍。其中备受瞩目的,便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曾披露一个案例,一台进口价1500万元的医疗器械直线加速器,医院以3520万元买入,中间的回扣足足有1600万元。

今年5月,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通知明确,严厉打击“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

7月15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彻查医药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月21日,国家卫健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召开,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基于《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其中提及深入整治医疗领域的乱象:

多位从业者表示,医疗领域反腐的部门联动是非常罕见、非常高级别的动作。此次会议,足见对严查医药腐败问题的决心。

在对医疗行业的反腐整治中发现,在医药用品使用、采购、决策这三个关键环节中,常见的有“定制式”招标投标、“规避式”委托采购、“供股式”入股分红、“福利式”研讨培训等行贿受贿手段。

医疗行业的主要受贿群体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诊疗活动、其他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在非公立医院中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生等,是行贿受贿的主要对象,也是本次整治行动的主要排查对象。

1、受贿、索贿行为涉及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针对医药采购这一关键环节中的受贿、索贿行为,多数涉及医院院长、书记、科主任等,常见的受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以学术研讨会为名的接待及福利、入股分红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

针对医药用品的使用环节,更多涉及到医院各科室主任、主任医师以及各科医生等具有科室管理以及处方权的人员,这类人群的受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医药用品回扣、药企组织的会议福利、年节礼品等等。

根据《意见》要求:

受贿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医院体系内,像院长、药剂科主任、科主任等对药品进院、处方等权力具有直接作用的人群是药企“主攻”对象,为了尽快达成市场推广目标,打通各个环节,利益输送成为常见手段,有些利益的输送手段是直白的,而还有些是隐晦的,侧面的,这是医务工作者们需要提高警惕的地方,一旦没有经受住糖衣炮弹的诱惑,极易触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收受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多次索贿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行贿行为涉及犯罪

对于医药行业中,制药企业、药品经销商乃至医药代表等职员,以“直线加速器回扣1600万“案例中药企的陈某虎为例,对这类人群而言,向医务人员行贿的,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与医务工作者具有利益输送关系,极易触犯对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其中,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在对普洱市人民医院系列腐败案件陈某虎的立案调查中发现,其应为案件中心人物,所涉人员甚多,该案共对20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公职人员9人、行贿人员10人、共同涉案人员1人。在对本案的调查中也发现,在打通药品进院采购、处方使用等环节中,包括制药企业、药品经销商乃至医药代表在内也涉及对医院体系中一般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行贿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例如药企、经销单位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

在以往的医疗腐败整治案件中,行贿索贿手段的多样性及认定问题往往是司法实务中的论辩焦点。

对各类行贿受贿手段的甄别、数额的清算对定罪量刑而言意义重大,对整治医药行业的腐败之风更是影响深远,行贿受贿行为往往是由小及大、由点及面。

这里也提醒各位医务工作者,要仔细甄别来自药企、医药代表等利益输送,更不要存在“法不责众”等错误思想,以免涉罪。

作者介绍

王科栋律师从业伊始即加入知名刑事辩护团队,专注于刑事代理业务,主要办理职务领域、金融领域、公司领域和走私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案件综合处置方案的制定。曾任前律所执行主任,胖乎律师法律自媒体创始人,拥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和法律研究能力,在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团队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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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通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频道上的出资不实事项不存在法律风险。 5、2005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05 年 12 月 16 日,经新通联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新增曹妙生为公 司股东,并将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至 302 万元,其中:新通联有限原股东天 轮实业和通联木器厂出资额不变,曹妙生以货币资金出资 102 万元。 上海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50500001040_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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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法视野量刑法学网其三,基于不作为说,将中止行为当作不作为来处理,仅限于原本就属于能够被允许的中止治疗的情形,有预设结论之嫌[16]确实,“不作为”说只适用于评价晚期医疗中的部分尊严死行为。鉴于此,为了能够更为全面地评价尊严死法律问题,有必要以“作为说”为基础,对尊严死行为的违法性予以探讨。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fsy/2834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