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成为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独立罪名,与原来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刑法修正案九经过三次审议,终将该罪取消,结束了嫖宿幼女罪存废论18年的争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幼女的尊重和保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不免刑责,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尽管司法机关一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导致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并没有彻底铲除,买方市场无法有效打击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这一情况,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做了修改补充,草案一审稿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过二审稿、三审稿的审议,修正案最终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表述,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既对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也更加加大了拐卖儿童卖方行为的犯罪风险,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
三、虐待罪自诉案件特定情况变公诉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自诉程序设置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特定除外的情形,将第260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这将改变传统的自诉限制,有效追究施虐主体的刑事责任,为无法或没有能力提起自诉的被害人设置国家和司法主动保护的制度。虽然是这样一个补充规定,但在儿童保护领域里却是制度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国家对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优先保护理念。
四、扩大虐待主体范围,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
近些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类行为,理应予以严惩,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这类行为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原因是缺乏合适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例如2012年浙江温岭教师虐童案,去年和今年各地发生的多起幼儿园教师扎针事件等等不胜枚举。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媒体报道的512个校园保护案件进行了调研,其中教师体罚学生案件占到22.46%,教师歧视、侮辱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案件占6.84%,两种情况的比例就高达校园保护案件的29.3%,将近三成。可见对家庭外的虐童行为进行打击的必要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猥亵男童入刑,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罪
令人欣慰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扩大了保护主体范围,打破了被害人性别的限制,不仅包括妇女,还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同时,修正案九还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纳入到加重量刑的情节中。
即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作出了上述修改,但还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一是还未真正实现对于男性未成年与女性未成年人给予同样的保护。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的定义还只针对女性,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男童和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只能分别按照猥亵儿童罪和猥亵他人罪论处,对于强奸行为按照猥亵罪处理无疑将会轻纵犯罪人,也不符合罪刑相应的基本原则。二是后续司法解释应当对“其他恶劣情节”作出详细解释,对于猥亵多人、猥亵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使用生殖器以外器官或工具进行恶性猥亵的都应纳入恶劣情节的范畴,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校车超载超速入刑追责
校车安全虽然被强调多遍,但“夺命校车”事故仍然频发,仔细分析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校车安全并未受到足够重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刑法修正案九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两种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校车超载超速的入刑追责,将更加有效增强校车管理和校车驾驶的安全责任意识,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