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考察
陈兴良(3)
2.“刑民并行”: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
王利明(18)
【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专题】
3.轻罪治理的程序响应
卞建林(34)
4.轻罪治理的司法逻辑、法律调整与程序配置
张建伟(55)
5.轻罪治理体系中的四对范畴
汪海燕(72)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
6.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李玉华(92)
7.《刑事诉讼法》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问题研究
郑曦(107)
8.涉外法治视野下刑事诉讼的数字化进路
裴炜(124)
【刑法理论】
9.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从备案审查“禁止连坐”意见切入
张翔(143)
10.风险社会过失竞合的结果归责
谭堃(162)
1.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规则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考察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纠正将先刑后民司法规则绝对化,在对其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双重考察的基础上解决犯罪认定和程序选择问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采取分别审理即刑民并行的司法规则。在排斥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的构成排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诈骗罪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即被否定。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成立且被害人损失经由刑事诉讼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及时返还的,被害人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如果经过刑事审判,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则可再诉诸民事诉讼。在并存关系刑民交叉案件中,如骗取贷款犯罪案件,行为构成刑事欺诈犯罪,不能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受到民事欺诈的被害人不受先刑后民规则的限制,无论是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前还是之后,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刑事诈骗;民事欺诈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刑民交叉;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合同效力
作者: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呈现重罪重刑案件持续下降,轻罪轻刑案件不断上升的“双降双升”趋势,标志着犯罪治理已经进入轻罪时代。轻罪治理,需要程序法的积极响应与参与,发挥程序在犯罪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明显不适应轻罪治理要求,表现为程序的被动性、对抗性、惩罚性、单一性和滞后性。世界上许多国家较早地开始了犯罪轻重分层,在长期的轻罪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有别于重罪的程序制度,促进轻罪案件的简便快速处理以及多元化解决,可以为我国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借鉴。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完善我国轻罪程序的总体思路是实行犯罪分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强调“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具体路径包括完善刑事和解程序、完善司法出罪机制、完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简化轻罪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置等。
关键词:轻罪治理;程序响应;犯罪分层;程序分流;审前转处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轻罪治理;刑罪化;宽严相济;程序性出罪;违警罚
作者: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轻罪治理;刑事政策;效率;隐性规则;附随后果
作者:李玉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先期处置;对物之诉
作者: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数据;个人信息;衔接
作者: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典化;涉外法治;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管辖权阶层化;数字法治
作者: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包括“连坐”在内的各类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应首先从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出发,厘清各类后果分别干预了哪些基本权利。职业自由(含公职)可以从我国《宪法》第42条等条款中导出。我国宪法设定的“人类形象”包含了个体价值和共同体价值两个层面。以人格独立、意志自由为基础设定的罪责自负原则,能够得到《宪法》第33条等的证成。基于亲属等身份因素,让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刑法、民法、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违反宪法。扩大化的一般预防无法构成犯罪附随后果的目的正当性基础。犯罪后果的设定,应当与特殊预防之间具有实质关联,应甄别过失与故意、自然犯与法定犯,并区分轻罪与重罪、设定禁业年限,以使附随后果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前科消灭等“再社会化”措施,是我国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要求。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可通过“联合审查”“集中清理”等方式,对各类犯罪附随后果作出合宪性调整。
关键词:职业自由;人类形象;罪责自负;比例原则;再社会化;法律保留
作者:谭堃(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狭义的过失竞合是过失同时犯的竞合,其在结果归责上存在不同于过失共同正犯的特殊性。过失竞合的处罚范围借助因果关系的广泛认定存在不当扩大的倾向,在因果关系之外寻求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限制路径具有必要性。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核心问题包括主体的特定问题以及归责范围的限定问题,前者在于判断行为人缘何负有注意义务的根据,后者在于判断过失正犯的答责范围。以因果经过支配可能性作为判断过失正犯的正犯性标准具有妥当性。在正犯性判断的基础之上,应当将处于支配范围之外的过失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关键词:过失正犯;过失不作为犯;监督·管理过失;因果经过支配可能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