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

刑法的解释有两组对立的概念,一组是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二组是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

(一)、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

(二)、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

一般认为:在解释法律时要尊重立法者给定的语言2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罗翔说刑法笔记,不能脱离语言的极限,但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考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不能脱离形式考虑实质,

在主观基础上考虑客观,不能脱离立法者给定的语言任意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

(一)按照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司法解释(两高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学理解释(具有参考作用)

刑法解释不能创设规则,不能类推。当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

(二)按照方法分类: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解释)、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文理解释如: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刑法234条“故意杀人的”;自伤不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刑法236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因为刑法236条:“强奸妇女的”。

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用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的解释效果:其效果可能是扩张解释,对于刑法条文的含义做出了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也可能是缩小解释,在字面含义内进行缩小。扩张效果和缩小效果不能并存,他们都有可能对行为人有利,也可能不利。例如对自首进行缩小解释就不利。缩小解释实在字面含义之内所做的解释,因此符合罪刑法定的形式方面的要求,但是如果解释不当,就有可能于罪刑法定实质侧面发生冲突,如: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则杀害精神病人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显然完全偏离了法本身的公平正义,使法律成为“恶法”。因此缩小结石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否则就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论理解释的解释方法:(1)体系解释,(2)当然解释,(3)同类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6)目的解释

(1)体系解释: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中,联系替他法条进行解释,避免断章取义。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总则的规定对于分则具有约束力,但分则条文的不同罪名中的相同语言并不一定保持相同的理解。如:传播性病罪和传播淫秽物品中都有传播,但显然具有区别。

(2)当然解释: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中,从法条中自然而然可以推出的解释。分为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和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是入罪的当然解释,只有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财富和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上是指:法条条文规定的对象和被解释的对象有一种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但不能超越文字上的极限。实质上是指:轻者都有罪,重者更有罪。举重以明轻是出罪的当然解释(重者出罪,轻者更应该出罪),这种即使不符合形式当然,只是符合实质的当然,虽然是类推解释,但只要它对行为人有利,这种类推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综上:根据罪刑法定,入罪的当然解释必须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出罪的当然解释只需要符合实质。

(3)同类解释:对分则中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4)反对解释:刑法条文具有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

(5)补正解释: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其核心在于“正”。

(6)目的解释:根据刑法的目的来阐释刑法条文的含义。是运用最广泛的解释方法,其他解释都要受目的解释方法的检验。在刑法解释中: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论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对于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规定的行为,除非可以证明它侵犯了法益,否则就不是犯罪;对于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他是论理道德所允许的,不是犯罪。

论理解释的效果:扩张和缩小不可能同时并存,但解释方法如补正解释和反对解释等可以同时存在,解释发放有交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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