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精选6篇)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视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理应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最初仅仅是一种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直到20世纪中叶,法律援助才逐步由个人慈善行为转化为国家的责任,在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则开始于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开始在全国进行了试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也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而我国整个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则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部法律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详细的规定,20xx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实施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原先的仅在刑事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扩展到在侦察、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担当起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责任。

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又进一步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已经非常的详尽了,几乎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辩护,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和经济困难人员的刑事辩护三大部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的统计,20xx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达到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xx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一直没有大的增长,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增长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却减少了50%,于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趋势极为不符。且近五年来,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仅包含未成年人辩护和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两大指定辩护,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误解。

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受援人的申请,都是被动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认为刑事法律援助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便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而不应当是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的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给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无偿的,其风险相对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更加大一些,导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畏难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担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不注重宣传,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众中的知晓度相对较低。

从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发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宣传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很少或不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直接导致大众普遍认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纠纷提供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得应当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也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条件,而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最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阶段也做了扩大规定,我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仍没有抓着这一宣传的大好机会,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专题宣传,错失了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有利时机。

(三)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介入,在侦查、起诉阶段基本上不介入。导致这种现象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缺乏了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够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有时候将对被告人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本身较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又相对较高,辩护律师要调查取证,就要自己承担有关费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律师行使辩护的行为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导致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阻碍较多,没办法充分行使其辩护职责,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导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师更不会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从而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进一步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二)扩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宣传,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知晓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手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更注重或者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视自己担负的责任,借助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契机,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审批条件广泛的宣传出去,尤其是应当将新《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节进行专门的宣传,可以就扩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专题宣传,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晓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时还应当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等部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并在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材料,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时,能够将其拥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他们,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

(四)建立有效辩护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充分行驶辩护人辩护职责。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为刑事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提供财政保障,鼓励援助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与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职责,提供不同于有偿辩护案件的便利条件,以体现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权利,在辩护律师受到阻挠时,能够充分发挥机构作用,积极协调同各部门的关系,消除援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障碍。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

虽然刑事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因为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关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行使辩护人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会见旁听制度,用以监督辩护律师能够在会见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遗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庭审旁听制度,确保援助律师能够认真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从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认真行使辩护责任的援助律师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辩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辩护律师,给予惩罚措施,以做到赏罚分明,既激励了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又可以对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

(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随着城市南移,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伴随而来出现了诸如安置费分配、农村宅基地划分、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新问题,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也随之增多。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原因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拿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给付案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案件等,另外,当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目前,街道上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三名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学历均为大专以上。各村有一至二名联络员,由于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法援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农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很少,农民出现法律纠纷,多数愿意通过调解解决。

一、现在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城市里,针对基层农村宣传较少,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就会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

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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