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法律,千载遗风:论儒家视角下的古代司法诉讼制度法家儒学董仲舒儒家化

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被称为“中华法系”,其基本特征是贯彻着儒家内核中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整体看来传统法律无一不暗含着儒家之色。而中国古代的司法诉讼也是其制度的重要分支,在其影响下进步发展。

一、源见真知,法律儒家化之发展

法律与儒学之融合过程以循序渐进之态所呈现,随着朝代的兴变而有所变化。法律儒家化这一起源还要从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产生说起。在春秋战国时期,儒、法、道、墨各思想学派各自成户,于治国问题各持想法。

对于各思想流派国家统治者往往会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取。春秋时期战争频繁,各国都进行变革想要增长自身实力,这时善用法治与权势的法家,因更能满足统治者的政策需要而被重视。到了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盛行流派,其学者地位更是蒸蒸日上。

李悝是法家学派早期的代表人物之一,在他创造了《法经》后法家学说的地位更是不可撼动,也为秦朝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借鉴。汉朝初年的制度与秦朝制度较为相似,法律领域亦有此体现,故在汉朝初年法家思想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法家思想的兴盛也反映出儒家学说的沉寂,在先秦至汉初注重仁与礼的儒家思想并不符合统治者的政策需要,故而社会影响力不高。当董仲舒对儒学进行改造后,这种局面由此反转,一向不被重视的儒家逐渐替代了法家在社会中的地位。

《晋书》:“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儒家地位的提升在法律领域亦有所体现,儒家思想以不可抵挡之势渗入法律发展的路径之中。在面对案件判决时法家与儒家的判定方式并不相同,而为了顺应时代的思想潮流,在遇到不同情景的法律案件时,统治者规定可根据孔子所做《春秋》中的道德规范来判案,这就体现出了法律施行中的儒家精神。

在儒家学说对司法领域的渗透进一步加深后,面对汉朝自身不成熟的法律条文,统治者决定让儒家学者对法律条文进一步完善。在这种措施的影响下,儒家学说中的核心思想被贯彻到法律的各句各义中,推进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东汉末年,社会动乱,各国自怀变法强国之志,在这种建立新制度的背景下,法律体系也开始重建,由此法律儒家化迎来了最好的时机,通过此次法律体系的重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在内容上已基本完成。

儒家思想要想真正渗透进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需等待一个制度重建的时机,而东汉末年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然亦可于法律儒家化现象之下,观其诉讼体制。

二、可谓要津,法律儒家化在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体现

其实法律儒家化从西汉中期开始就有所推进,当时用儒家经文解释法律条文和运用《春秋》判定案件的司法现象十分盛行,由此为法律的儒家化奠定了坚实的社会思想基础。

《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业,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是将儒家思想引入汉代法律的重要人物,他倡导将《春秋》中的核心思想作为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根据案件情况从主观与客观的角度进行判决。

儒家思想中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要求案件判决必须客观公正,尽量避免冤假错案,汉朝政府由此加强案件的审核力度,录囚制度随之诞生。在此种制度施行的情况下,如若案件尚未判定最终结果,司法官吏必须对在押囚犯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到了唐朝,儒家思想在司法诉讼中的体现则更甚。唐朝法律完全将儒家礼教作为立法和判定刑罚的指导思想,从而使唐律实现了道德规范与法律条文的高度融合,体现了更深层次的儒家思想。

唐朝沿袭了西周的“五听”制度,这种较为客观可靠的审讯方法成为主流,而各个朝代对于刑讯手段的规定并不相同,唐朝则较为严苛。必须用规定的刑具进行刑讯,并且对刑具还有一定的规格要求,此外对一些特殊人物如老、少、残疾者不得使用刑讯。

受儒家“德治”的影响,唐朝统治者对于囚犯的性命也十分重视,故在司法领域衍生出一种慎刑制度,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唐代的死刑案件必须要层层上报,进行多次上奏在皇帝同意后方可施行。

在儒家思想与唐朝法律高度融合的背景下,唐代司法用刑更为客观、慎重。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囚犯实施的刑罚相比前代有所减轻,死刑的执行次数也相对减少,在使用刑罚时并不会一味的加重,反而更加人性化采用较为合理的刑罚制度。此外,在对待一些模糊不清的案件时,司法官员一般也是从轻处罚。

法律儒家化在汉唐的司法诉讼制度上体现的较为明显,司法判决逐渐与儒家思想所挂钩,使冷冰冰的法律变得更加人性化。任何制度从其变动的那一刻起,就会牵连出无数因果。

三、泮林革音,法律儒家化对司法诉讼的影响

《礼记·经解》说:“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以德入刑罚,予以教化,体现了主观思想对于民众改过自新的作用,从侧面反映出儒学之盛行。

万事若顺则为利,这对汉朝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由此儒家经典在国家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但万物有利有弊,在法律儒家化进程尚浅时,现存的法律条文不足以满足其政治需要,汉朝统治者就会对儒家经典产生过度依赖的现象,这与司法案件的灵活多变性不甚相符。

经多年之累后,传统的儒家文化仍然对当代的司法制度产生影响。儒家的“德治”思想要求统治者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有所保护,故在现代社会中对于老、弱、孕妇等群体,在司法制度上都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如今的司法制度也被披上人性化的合理面纱,追求公正执法、程序正义,使客观正义深入司法制度的核心,让司法结果更为人们所接受,从而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氛围。儒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也是经久不衰,它体现在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在先秦时期即便儒学昌盛,但不符合统治者的政治理念,故儒家学说从先秦到汉初一直都被其他思想所束缚,直至汉朝董仲舒对其进行重建后,儒学才符合政治需要重焕生机,自儒家地位提升后,其核心思想也在社会各领域逐渐渗透,从而对古今的司法诉讼制度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

结语

意识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能对物质产生积极的影响,而儒家思想正是如此。自儒家思想被有所重视后,儒家思想就逐渐渗透与法律领域,从而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由此展开。在东汉末年后,各国法律制度等到重建从而法律体系的儒家化进程得以实现。

在儒家思想在法律体系的渗透对古代的司法诉讼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汉唐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更为合理、客观,慎刑思想也由此产生,使得古代的法律更为先进。凡事虽有利有弊,如若能对儒家思想做到辩证看待,使其继续发挥在法律领域的作用,那么中国的诉讼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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