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合流”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启迪——读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原标题:“儒法合流”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启迪——读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精准把握法律与社会的联系,从“儒法之争”到“儒法合流”的历程,考察中华法文化在历史长河中的更替变迁,探寻其中的变与不变。全书层层推进,先分后总,以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客观呈现了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总结古代中国法律治理模式,为当下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宝贵且丰富的历史参照。

瞿同祖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社会制度体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他在书中将汉朝至清朝近两千年之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个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献材料,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变化轨迹作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同时,瞿同祖在兼跨社会学、历史学、法学这三个领域之间,开创了将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通过对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的剖析与解说,不仅为研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治理社会的影响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使得今人对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有了全面了解。

经过儒家思想长期主导统治,“儒法合流”除了影响古代的立法以外,也引导古代司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相较于施刑与人,更倾向于以德化人。儒家思想对统治者的期待,回应的往往是“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瞿同祖于古代众多的司法实践材料中择取了许多以德化人的案例,他们都基于儒家“无讼”的主张而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化,形成了一种道德教化前置的理案思维。通过道德教化与调解,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往往会自惭形秽,主动改过自新,这从某种程度上更好地维系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从这些具体案例中也不难看出,家庭中的纠纷抑或是邻里之间的矛盾,在很多时候可以通过调解手段,让双方当事人能够互相体谅,从而达到一个圆满的结局。相反的,若是事事诉诸公堂,法律上的是非判断往往难以兼顾情理,会落得两败俱伤的结果。因此,司法官秉持着以德化人的思想来维系社会稳定,亦能收治平之效。同时,案结事了这样的调解思想已沿用今日,依旧在发挥着巨大的效用,在此基础上生成的调解制度,更是被誉为中国法治的“东方经验”。

五千多年的历史赋予了中国社会深厚的法文化底蕴,孕育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文化,对人们适法取向产生了独特的价值导向。在瞿同祖看来,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主从之争成为回荡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段交响曲,其中涉及儒家“礼法合一”与法家“一断于法”的主流之争持续了几百年,经历了“儒法之争”的相互攻讦到“儒法合流”的默契认同,后经整合始成定式,成为古代中国进行法律治理社会的指导思想,其中的一些思想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法律思维。(口李永军吕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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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中国古代法制史以夏商时期为开端,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基本上形成。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是由孔子创立,而后以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为代表,经过了数朝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下我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创立、渗透、发展到最终基本完成四个部分,讨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2.“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以儒释法,将儒家伦理赋予法律含义,将身份人伦注入法律实践,做到“情理法”兼而顾之。以《春秋》作为审理案件的理论依据,以儒家的价值观重塑法律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先秦时期儒法二学说对立的僵持局面,同时也开创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始于西汉,遂于唐代,以《唐律疏议》的颁行作为标志,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
3.浅述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浅述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中国法制,儒家化,思想文化,中华法系和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儒家思想更是贯穿中国发展史,对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自春秋决狱起,中国法律走上https://wap.cnki.net/qikan-SXQS201613126.html
4.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文章汉代之后的立法,如法律史家所云,是一个“法律儒家化”进程。虽然这一论断近年来颇有争议,比如法律的形式,始终是法家所首创的,且法律的内容,许多同样是法家的主张,如法所规制的核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此后仍旧是立法不可移易的原则。但是就整个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儒家礼教或者说儒礼条款http://www.mzyfz.com/html/1996/2024-08-28/content-1629975.html
5.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7篇(全文)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https://www.99xueshu.com/w/file108hfyeg.html
6.“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故历史地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显然要较“儒学对法制的影响”更进一步,指的实际上是按儒经所示礼法关系和相关准则、理念来系统地改造法律,本就不能脱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法制领域形成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来加以讨论,而是一个有其特定内涵和时间起迄点的完整历史进程。瞿同祖先生之所以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起迄点定在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9403
7.浅析魏晋法律儒家化及其原因.doc[原创毕业论文]关键词:魏晋; 法律;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始于西汉“春秋决狱”之风兴起之后,儒家思想引入司法领域就是通过“春秋决狱”的形式,从而开启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之门。魏晋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完备的过渡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已经到了关键的一步,魏晋律家秉承“春秋决狱”的传统进而“引礼http://www.eeelw.com/lishi/29741.html
8.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公主之死)书评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 故事关于一对皇室夫妻。妻子,兰陵长公主——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孝明帝的姑姑。丈夫,刘辉——南朝宋室遗族,北上后入赘皇家,与兰陵长公主结为夫妻。公主善妒,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于是残忍地杀掉了与刘辉有染的丫鬟。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屡次爆发争吵,在灵太后支持下二人最终离婚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122084/
9.论汉代的以律注经与法律儒家化<P>以《公羊传》何休注为切入点</P>在中国法律史学界,法律儒家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般认为,法律儒家化往往表现为三种形式:春秋决狱(引经决狱)、以经注律以及纳礼人法。所谓春秋决狱,即援引以《春秋》为主的儒家经典之义来断案折狱;以经注律是以经书之义来对汉律进行注疏,以求使其规定更合经义;纳礼人法则强调在立法过程中吸纳礼的规定,使http://www.chinakongzi.org/kzyj/jxyj/201611/t20161129_10026.htm
10.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答:(1)五刑(2)十恶(3)八议、请、减、赋、官当(4)轻重相举(5)化外人相犯(6)七杀(7)六赃(8)保辜(9)出入人罪(10)同居相为隐影响:开创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典编纂形式,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国家理念,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展示了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对东亚各国立法也产生重要影响https://www.ddwk123.cn/archives/62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