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1、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一)两汉时期一一礼法融合的孕育期(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岀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2、。(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

3、的法律化)(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

4、、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三)隋唐时期一一法律儒家化的成型(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

5、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法律儒家化】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

6、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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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中国古代法制史以夏商时期为开端,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基本上形成。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是由孔子创立,而后以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为代表,经过了数朝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下我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创立、渗透、发展到最终基本完成四个部分,讨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2.“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以儒释法,将儒家伦理赋予法律含义,将身份人伦注入法律实践,做到“情理法”兼而顾之。以《春秋》作为审理案件的理论依据,以儒家的价值观重塑法律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先秦时期儒法二学说对立的僵持局面,同时也开创了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始于西汉,遂于唐代,以《唐律疏议》的颁行作为标志,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90902155132_373374.html
3.浅述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浅述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及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中国法制,儒家化,思想文化,中华法系和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儒家思想更是贯穿中国发展史,对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自春秋决狱起,中国法律走上https://wap.cnki.net/qikan-SXQS201613126.html
4.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文章汉代之后的立法,如法律史家所云,是一个“法律儒家化”进程。虽然这一论断近年来颇有争议,比如法律的形式,始终是法家所首创的,且法律的内容,许多同样是法家的主张,如法所规制的核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此后仍旧是立法不可移易的原则。但是就整个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儒家礼教或者说儒礼条款http://www.mzyfz.com/html/1996/2024-08-28/content-1629975.html
5.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7篇(全文)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https://www.99xueshu.com/w/file108hfyeg.html
6.“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故历史地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显然要较“儒学对法制的影响”更进一步,指的实际上是按儒经所示礼法关系和相关准则、理念来系统地改造法律,本就不能脱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法制领域形成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来加以讨论,而是一个有其特定内涵和时间起迄点的完整历史进程。瞿同祖先生之所以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起迄点定在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9403
7.浅析魏晋法律儒家化及其原因.doc[原创毕业论文]关键词:魏晋; 法律;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始于西汉“春秋决狱”之风兴起之后,儒家思想引入司法领域就是通过“春秋决狱”的形式,从而开启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之门。魏晋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完备的过渡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已经到了关键的一步,魏晋律家秉承“春秋决狱”的传统进而“引礼http://www.eeelw.com/lishi/29741.html
8.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公主之死)书评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 故事关于一对皇室夫妻。妻子,兰陵长公主——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孝明帝的姑姑。丈夫,刘辉——南朝宋室遗族,北上后入赘皇家,与兰陵长公主结为夫妻。公主善妒,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于是残忍地杀掉了与刘辉有染的丫鬟。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屡次爆发争吵,在灵太后支持下二人最终离婚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122084/
9.论汉代的以律注经与法律儒家化<P>以《公羊传》何休注为切入点</P>在中国法律史学界,法律儒家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般认为,法律儒家化往往表现为三种形式:春秋决狱(引经决狱)、以经注律以及纳礼人法。所谓春秋决狱,即援引以《春秋》为主的儒家经典之义来断案折狱;以经注律是以经书之义来对汉律进行注疏,以求使其规定更合经义;纳礼人法则强调在立法过程中吸纳礼的规定,使http://www.chinakongzi.org/kzyj/jxyj/201611/t20161129_10026.htm
10.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答:(1)五刑(2)十恶(3)八议、请、减、赋、官当(4)轻重相举(5)化外人相犯(6)七杀(7)六赃(8)保辜(9)出入人罪(10)同居相为隐影响:开创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典编纂形式,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国家理念,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展示了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对东亚各国立法也产生重要影响https://www.ddwk123.cn/archives/62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