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合作社发展的得与失

为了推动中国合作主义运动,研究机构和研究刊物运用而生。1919年,薛仙舟(1878-1927年)在上海复旦大学创办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为我国最早的信用合作组织。同时,薛仙舟先生及其同仁于1920年创立《平民》周刊社及合作同志社,以宣传合作运动。当时全国先后创立的合作组织有合作研究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只有《平民》周刊社参加国民党的活动,但在江浙战争(或称齐卢战争(1924年)时被迫停刊,合作运动顿失理论指导中心。虽然当时成都普益协社继续从事合作运动的宣传,但已是强弩之末。

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之后,合作运动方呈复兴之象。1928年,中国合作学社、中国合作运动协会等民间研究机构成立,从事合作事业的研究、宣传、指导及调查研究等工作;金陵大学、上海银行、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及其他团体则着手帮助组建合作社等方面的工作。

从1928年开始,苏、浙、赣、皖、鄂、豫、直、鲁、湘,粤、秦、南京及上海市等政府部门纷纷设立合作事业管理行政机关,以指导人民组织合作社事宜。自1928年开始,先后设立江苏省农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1933年创设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以指导与扶助农民组织合作社[2]。1939年3月,蒋介石指示实业部增设“合作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合作社工作。

同时,中外私人合组团体热心指导我国人民设立合作社。1922年4月,华洋义赈会(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专设农利委办会,由英国人戴乐仁任主席,开展农村经济调查,旨在倡办农村信用合作社。他们通过对直隶、山东、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山西等地区240个村庄的调查,认为以德国雷发巽平民银行为样板的信用合作社最适合中国现状和该会宗旨。1923年农利分委办会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是年6月,华洋义赈会在河北香河县协助农民建立起了中国第一个德国雷发巽式的无限责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原则是:(1)社员对社中债务负有无限责任;(2)社员入社须认购社股、缴纳股金;(3)合作社收受存款以增加放款能力;(4)华洋义赈会为合作社提供资金以贷放于社员。由此,河北的合作社迅速发展,从1923年的8个增加到1936年的3214个,社员相应地从256人增加到66266人,其资本总额亦从286元增加到1150816.14元[1]。1932年河北农民在华洋义赈会协助下,开始组建棉花运销合作社;1934年2月,河北省深泽县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县级合作社联合会。随后,晋县、赵县、肥乡、成安等县也相继组成县级合作社联合会。

自1931年以来,华洋义赈会也陆续在皖、赣、湘、鄂等省负责进行组织合作社的工作;直到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才被迫停止(该会于1949年7月27日解散)。到1937年,华洋义赈会在河北、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等6个省的191个县内已有12560个合作社,社员达28万多人(此外还有3566个互助社)(刘招成,2003)。

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和“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大力推动合作运动和合作社的发展。据统计,1933年中央苏区共有各种合作社1423个,股金30余万元。这些主要是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其次是生产合作社。1937年抗战爆发后,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为了反对敌人的封锁和扫荡,建立独立的经济,恢复和发展生产,保障人民生活,都大力支持合作社经济。1944年上半年,合作社发展到890个,社员26万人,股金2600万元,比1942年分别增加2倍、1.3倍、40倍。到1949年10月,华北五省农村供销合作社共有6624个,社员1560796人,股金折小米10241024697斤。东北解放区和其他解放区情况大致也是如此(林文益,1991)。

(一)北京北洋政府时期合作社立法

晚清至北洋政府时期,合作运动主要由民间在引进,并在基层组织合作社的工作。北洋政府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采取支持的态度。但对于华洋义赈会在河北农村倡导的合作事业则采取观望甚至反对的态度。由于当时推崇合作理论的一部分人士与宣传社会主义思潮有关,北洋政府担心发展合作社会成为“党派之组织,教门之团结”。同时,华洋义赈会有外国人士参加及外国资金流入,并且北洋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无法控制和掌握,再次,大地主们担心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会妨碍高利贷剥削(薛毅.,2003)。1927年,北洋政府农工部通令各地要求各地官员对华洋义赈会倡办的农村合作社加以限制或禁止合作社的活动,使得合作运动遭受寒流的影响,曾在北京、上海等地一度进入低潮。

国共两党对合作社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孙中山就主张发展合作经济,认为合作社与民生主义的“养民为目的”是完全一致的。1920年,孙中山在他发表的《地方自治开始卖行法》中指出,地方自治团体应办各种合作业务,如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2]。1924年8月3日,孙中山先生在关于《民生主义》的讲演中把合作社作为改善民年在的一种重要方略(孙中山,1956.p.785)。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合作社立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合作社立法是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或合作主义思想为指导,同时,参考了国外的经验和国内的合作运动的实践经验。

1931年4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制定《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以部令形式公布施行,1934年3月1日,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审查并修正,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合作社法》。1939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又根据战时要求颁行《修正公布合作社法》。

(三)《中华民国合作社法》主要内容

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华民国合作社法》,1935年公布了《合作社实施细则》。1939年修订了第11条、第16条、第26条、第76条;1947年修订了第11条、第16条、第26条、第76条;1948年修订了第16条;1950年修订了第16条、第76条。

第一,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法》第1条:“本法所称合作社,谓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之团体。”两个版本表示相同。从这个表示来看,基本上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和罗奇代尔原则。但法律是一回事业,将法律付诸实施是另一回事。合作社法的实施并未收到立法者期待的理想效果。对此,我们在下文做详细的分析。

第二,合作社的种类。1934年版的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的种类及业务分列为:生产合作社、运销合作社、供给合作社、利用合作社(购置生产,制造及储销等设备供社员生产上使用业务)、劳动合作社(提供社员劳作及技术性劳务等业务)、消费合作社、公用合作社(设置住宅,医疗,托老及托儿等公用设备供社员生活上使用业务)、运输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合作农场(经营农业生产,运销,供给及利用等业务),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种类及业务。1935年8月颁布的《合作社法实施细则》把合作社的业务种类补充为7种。该《细则》规定,合作社所经营的业务“得于名称上用信用、供给、生产、运销、消费、公用、保险等名称表明之。”(实业部合作司,1936)。1945年,社会部修正《合作社法实施细则》时,合作社类型被最终定为信用、消费、供给、生产、运销、利用、劳动、运输、保险及公用等10种类型[3]。

第三,合作社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三种:(1)有限责任:谓社员以其所认股额为限,负其责任;(2)保证责任:谓社员以其所认股额及保证金额为限,负其责任;(3)无限责任:谓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社员连带负其责任。

第四,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合作社的成员必须在7人以上。社员为年满20岁的公民,未满20岁而有行为能力者;有褫夺公权、破产、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法人,不得参加合作社;无限责任合作社社员,不得为其他无限责任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的法人不能是其他无限责任合作社的社员。

第五,新社员加入合作社的规定。社员认购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1934年版本第17条);其第一次所缴股款,不得少于所认股款四分之一;新社员对于入社前合作社所负之债务,与旧社员负同一责任。

第六,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召集社务会。社务会应有全体理事、监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社务会开会时,事务员,技术员得列席陈述意见。理事会由主席召集;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互选之。理事会应置合作社章程、社员名薄、社员大会纪录及其他依法应备之簿册于合作社。理事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与社员大会的决议,执行任务,并互推一人或数人对外代表合作社。

第七,合作社盈余及其分配。合作社要依法加强财务管理。合作社盈余,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应提取公积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经营货款业务之合作社,应为20%以上;其他合作社,应提10%以上)、公益金(5%以上),10%为理事、事务员及技术员酬劳金。其余盈余的分配,以社员交易额之多少为标准。这部分余额,经提出社员大会决议不予分配时,得移充社员增认股金或拨作公积金。

第八,社员出社的规定。社员出社之原因包括:死亡、自请退社、除名。社员之除名,应经社务会出席理事,监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议决,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员,并报告社员大会。出社社员,得依章程的规定,请求退还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计算,依合作社营业年度终了时之财产确定。但章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九,合作社的解散及清算。合作社因出现下列情况而解散:(1)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发生;(2)社员大会之解散决议;(3)社员不满7人;(4)与其他合作社合并;(5)破产。合作社决议解散,应于1个月内,向主管机关声请登记。同时应于1个月内分别通知各债权人,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分派剩余财产。

第十,合作社联合社。两个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联合社,因区域上或业务上的关系,得设立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联合社为法人;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应经各该合作社社员大会之决议。合作社联合社的代表大会,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之代表组织之。联合社的代表名额的确定方法为:(1)依合作社社员或合作社联合社所属合作社社员的人数比例确定;(2)依合作社股金总额或合作社联合社所属合作社股金总额比例确定;(3)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对于联合社之出资额比例确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种类型,即有限责任和保证责任。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监事,由联合社大会就所属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的代表中选任之。。

(一)北京北洋政府时期合作社主要由民间推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主要由政府推动,但参加合作社的人口比重并不高。

1918年3月北京大学教授胡均无等倡议,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一一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五四运动”以后,上海、长沙等地相继建立了合作组织。1920年,华北大旱,在华洋义娠会帮助下,河北省的信用合作组织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早期合作运动中的奇葩。1922年9月,汕头米业消费合作社成立,是中国第一个工人合作社。不久,长沙有了水笔、靴鞋、缝纫等生产合作社(林文益,1991)。

在北洋政府时期,合作社发展处于宣传、起步阶段。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之后,各省市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指导合作社工作,国民政府也于1934年颁布《中华民国合作社法》来进行规范。

表1-11933-1947年全国合作社的总数及其结构

注:1933年业务分配的百分比是按照各业务股金除以总股金计算而得。由于统计不同,其中生产占18.07%、利用占6.85%、贩卖占1.21%、购买占1.09%(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6.pp.290-291)。

由图1-2可见,到1934年,中国合作社的数量在世界上排名第九位。到1947年,全国有合作社16.1112万个(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7.p.1112)。

根据统计,1946年全国8445.6377万户,4.55592065亿人口。其中,农户6322.1万户,农民33184.2万人。合作社社员19624599人(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47.p.3;p.14;p.111)。合作社社员占农民负担总数的5.91%。1946年平均每户5.4人,农村人口3.413934亿人。如果合作社每个社员代表1户,其人口为1.0597283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1.04%。显然,参加合作社的人口比率并不高。

(二)各省市合作社发展不平衡

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的积极宣传和大力组织合作社,河北省的合作运动发展迅速。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之后,各省市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指导合作社工作,合作运动进入了一个新高潮。由图1-3可见,因江苏省是国民政府首都南京所在地,合作社发展后来居上。

但是,合作社的分布与各省市合作社的总数并不是一一对应的。由图1-4可见,安徽省的合作社的总数排在第2位,多于河北、浙江和山东,但在其管辖的县中,拥有合作社的县占其所管辖县的比例却少于河北、浙江和山东。

(三)各类单位合作社的发展极不平衡,各类单位合作社占合作社总数的比例畸高畸低

根据1935年颁布的《合作社法施行细则》规定,合作社类型分为信用、消费、供给、生产、运销、利用、劳动、运输、保险及公用等10种类型。但是中华民国的合作运动多与救灾、施放农贷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信用合作一直都是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由图1-5可见,在合作社总数中信用合作社所占比例是最高的。这与西方国家以生产、消费合作社为主迥然不同。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中国农村现实的经济状况有关。由图1-5可见,在合作社总数中信用合作社所占比例是最高的,说明民国时期农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是最高的。

(四)合作社职员人员的规模及其合作社的领导的职业情况

1933年,全国合作社3978个,有50个合作社社员人员不明。在3928个合作社中,社员人数为6-10人的,占比77.34%,11-15人的占比15.96%(见图1-4)。社员住址与社址距离在5里以内的占95%;在合作社中,识字社员占比59%。

合作社的理事,属于农界的,占比81%;教员、学生、党员、乡闾邻甲长等占11%;商界占4%;工界占1.7%,政军警界占1.2%(中华民国中央统计处(1934.pp.12-13)。云南省征江、华宁、江川三县的调查结果表明,合作社负责人为乡长或保长的,征江县占47.08%,华宁县占42.9%,江川县占33.3%(郭树人,孙禄宏,1941)。

(五)合作社股本金额的分布、社员认股数直接影响着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合作社股本是合作社的自筹资金。1933年的统计,全国合作社3978个,有62个合作社社员股本不明。在3916个合作社中,股本数为1-50的合作社,占比32.20%;股本数为51-100的合作社,占比22.88%(见图1-5)。3087个合作社股本总额达1198190元,每社股本在100元以内的,占比50%;在50元以内的,占比25%。大多数合作社股本在25元左右。同时,未缴股本的达20%,金额为247715元。每股金额在0.25元至300元之间,通常每股2元的占38%;1元的占25%;5元的,占17%。再次,社员认股数差别很大,每人所认股数多达300股的合作社有50%;各社中社员所认股最多不过1股的,占18%;认2股的,占12%,其他占10%(中华民国中央统计处(1934.pp.13-14)。由于社员认股数量相差悬殊,直接决定着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认股达300股的,与认购1股的,在合作社的决策中的影响力是不同的。

(六)合作社主要依靠社外资金

(七)1930年代全国合作社营业规模及盈亏比例

1933年,在1899个合作社中,营业额达4247371元。估计其实缴资本当在60万元左右。而以60万元的资本,为7倍之营业。其原因是有少数大资本的合作社在起作用,故有此巨额的表现。60%的合作社营业额均在500元以内,其营业额只占总额的5.68%;过半数的合作社的营业额在400元以内,其营业额只占总额的3.9%;普通合作社的营业额在100元以内,占17%;其营业额占总额的0.43%;有3%的合作社的营业额在4000元以上,其营业额占总额的80%以上(中华民国中央统计处(1934.p.16)。

1933年,合作社在一年内有盈余的占83.82%。亏损者占9.55%,无盈亏者占6.63%。但不同种类业务,盈亏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别(参见表1-4)。在填明有盈余的各合作社中,95%的合作社盈余的金额均在200元以内,超过200元的合作社只占5%。过半数的合作社其盈额均在20元以内。三分之一的合作社盈余在10元以内。消费合作社的盈额超过200元者,占28%,在20元以内者,占18%;信用合作社则为2%比27%,生产合作社为8%比52%,利用合作社为9%比38%,购买合作社为4%比33%(中华民国中央统计处(1934.p.17)。

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方法,各省存在差别:

(1)江苏省的分配方法。普通办法有二种,即:一是将盈余分配为公积金(20%)、发展社务基金(24%)、社员分红(56%);二是将盈余分配为公积金(20%)、红利(56%)、酬劳金(16%)、社会事业或充公益金(10%)。其他方法有以全部作公积金的,有以四成做公积金的,其余再行分配的;也有按借款额分配的,也有按营业额分配并提二成做公积金的。

(2)浙江省的分配方法。普通办法是以25%作为公积金,其余充红利和职员奖金。其他方法则有全部拨作公积金的,也有将全部盈余加入营业总额的。

(3)河北省的分配方法。普通办法有二种,即:一是以50%做公积金,20%为职员酬劳金,10%奖励储蓄,20%用于发展社务;二是以50%充公积金、公益金与办公费,以50%作为社员红利。其他方法也有按股分配的,也有按营业额分配的。

(4)山东省的分配方法。合作社的盈余除以四成充公积金、公益金或教育基金外,尙有股息(大率六厘),用于职员酬劳金、奖励储蓄、发展社务等费用,以及社员红利各项。红利分配乃以社员的营业额与股本额为标准。

(5)江西省的分配方法。普通办法有二种,即:一是用50%充公积金及股息六厘外,其余额以25%作为职员酬劳金,20%%作储蓄奖励金,5%作公益金;二是保以20%充公积金我,50%为职员酬劳金,20%为股息,10%为公益金。

(6)安徽省的分配方法。将盈余的20%用于公积金和股息,56%为社员红利,16%为公益金,8%为社员的酬劳金(中华民国中央统计处(1934.pp.17-18)。

我在《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文已作介绍,《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为履行这些基本价值,必须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罗奇代尔原则)。这也是我们评价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准则。如果合作社的发展没有秉承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理念、贯彻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合作社就不是经典意义上的合作社。当然,在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也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组织制度创新。

第一,合作社、农民协会、地方自治是晚清民初以来随着欧美资本主义一并进入中国社会的,对促进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型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

中国传统社会(从先秦到晚清)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农耕文明。历代统治者都实行重农抑商的国策。《吕氏春秋·上农》指出:“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徒,重徒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未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也就是说,分散的农民容易管理,而商业往往会破坏现存的、等级的、封建的制度。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但是它对旧生产方式究竟有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马克思恩格斯,1974.p.371)。

在中国传统社会,乡村也是由一袋袋马铃薯组成的“马铃薯社会”[5]。小农祖祖辈辈被束缚在一块块小土地上,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过着与世无争的安定生活。而一盘散沙式的、弱势的小农与皇权专制的强大势力形成了两极反差。皇权通过强制把小农们局限在一个狭小的地域和一个仅仅能够维持最低生存的低层次上。对改变这种生产和生活方式现状的无能为力,对繁重的赋税、徭役和兵役的超常承受与忍耐,对礼教教化的逆来顺受,都使小农们永远是一个个的“马铃薯”。然而,随着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以来的资本主义进入中国,开始逐渐在瓦解中国传统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农民协会、合作社、地方自治的引入,促进了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的转型。

第二,合作社对于赈灾、配置调剂农村金融资源和优化流通渠道、支援抗战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民国的合作运动一开始就与赈灾有密切关系。民国时期最大的一个民间赈灾机构---华洋义赈会,实际上是一个中外人士合组的以人道主义赈灾救难为宗旨的慈善机构。北洋政府时期的合作社主要是由华洋义赈会帮助发展起来的。在各类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在战前和抗战期间所占比例都很高,有的年份达87%以上(1931年)。合作社的股本由1932年的188.7万元增加到1947年的111.9亿元;合作社的贷款结欠总额由1937年的2705.6万元增加到1947年的263.7亿元。这极大地优化配置了农村金融资源,缓解了农村资金短缺的矛盾。

通过组建运销合作社,可以使农产品顺利销出并获得相对高的价格。据1933年统计,河北棉花运销合作社每百斤棉花售价36.35元,高出本地售价3元/斤,棉农可增加10%左右的收益(卢广棉,1933)。

第三,北京北洋政府时期合作社主要由民间推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主要由政府推动,使合作社快速发展,但参加合作社的人口比重并不高,并且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组织制度的异化。

合作社出现组织制度的异化是一个管理问题。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组织制度的异化主要表现为:(1)虽然合作社制度规定社员退社自由,1933年的调查表明,一年内有退股的合作社占比20%(民国中央统计处,1934.p.15)。但南京国民政府通过运动式的开展合作化运动,尤其是1940年实行新县制以后,要求户户入社,并对乡(镇)政府下达考核指标,许多人并不是自愿加入合作社的。(2)希望加入合作社的,因资格不够而不能入社。《中华民国合作社法》第13条规定“破产”的家庭无资格加入合作社。而“破产”的家庭是最需要社会帮助的。(3)合作社社员认股数量多少不一,认股多的达300股,1-2股的比重达30%(1932年)。由于社员认股数量相差悬殊,直接决定着合作社的民主决策管理。(4)根据典型调查,合作社的负责人有近一半的为乡绅(乡长或保长),等等。这些因素会造成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得不到贯彻,使合作社组织制度出现异化。

第四,民国时期的合作运动在发展中出现的困难与矛盾。

根据1933年的统计,全国合作社在一年内有盈余的占83.82%,亏损者占9.55%,无盈亏者占6.63%。到1947年,全国合作社社数达16.1112万个。这说明合作社的整体绩效是不错的。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与矛盾,主要表现为:

(1)南京国民政府采取许多措施促进合作社的发展,虽然合作社社数和社员数年年有所增长,但合作社覆盖面仍然很小,并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合作社主要分布于苏、浙、皖、鄂、赣、冀、鲁、川等省,其他地区则分布较为零散。合作社覆盖面之小,决定其所起作用很有限。

(3)土地私有权集中度过高成为生产合作社难以普遍开展的重要原因。民国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所有集中,使用分散”(严中平,2012.p.188)。1930年代,占全国人口11%的地主富农垄断了61%的土地,而占人口60%的贫雇农只有17.2%的土地(刘克祥,2002)。而拥有土地的地主,有的是乡居地主,有的是城居地主。他们主要是通过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有的也雇佣长工耕种。所以,地主、富农对加入生产合作社的积极性并不高。

第五,政府部门、农民协会和民间机构在推动合作运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但发展合作社不能通过搞运动的方式;应该通过培训、辅导和示范,引导农民自愿、自主参加合作社。

1939年1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定在实业部成立合作事业管理局,各省相应成立合作管理处,统筹合作事业的发展。1940年推行的新县制,把合作社和农会的建设作为一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各地的农民协会、民间机构在促进合作运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合作社是推广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的一种比较好的组织制度安排。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农会和民间机构、研究机构和大学教授到农民中去开展培训、辅导工作,帮助建立各类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和应用科学技术。

从民国时期的合作运动的经验教训来看,发展合作社不能通过搞运动的方式。应该通过培训、辅导和示范,引导农民自愿、自主参加合作社。实际上,也可选择采用股份合作公司、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需要恢复农民协会组织(我将另文介绍),通过农会这个平台配置资源为各类合作组织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南京国民政府的合作运动实践为台湾合作社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历史基础。

[1]合会。“合会”(ROSCA),意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它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按此,这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同时涉及了储蓄服务和信贷服务。另见:《中国华洋义救灾总会民国二十五年度赈务报告书》,中国华洋义聚救灾总会1937年编、第25页。

[2]《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1991.当代中国的集体工业[M].当代中国出版社。第72页。

[4]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报告.四川省经济调查报告[R].1941年第354页。

[5]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用“马铃着”形象地比喻法国的农业经济:“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能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的生产地盘,即一小块土地,不允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联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为他们取得生活数据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的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国内的广大群众,便是用一些因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93页)。

[6]《中华年鉴》,中华年鉴社1948年,第1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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