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纽断裂的后果(一):法理学思想启蒙的成就与挫折中国经济法制报

非常明显,真正将国家和法的理论的不同部分连在一起的枢纽,正是“不存在一般法权”这件事情;它既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权是唯一真正的法权,又使得国家与法权理论能够指导其他法权学科。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幕开启,法理学开始突破诸多的学术禁区,尤其是一场被很多人轻视甚至已经彻底遗忘的讨论,将这个枢纽几乎一刀斩断,这就是关于“法的阶级性、继承性和社会性”的大讨论。用徐显明的话来说,“法理学界经过激烈的论战,达成了法具有社会性、继承性,法除了政治功能外,还有社会功能、公共职能等一系列理论共识,结束了法理学研究的‘阶级斗争范式’”。

从学术意义上讲,法的阶级性、继承性和社会性的讨论所终结的,其实正是“不存在一般法权”这件事情。尤其是几乎获得一致肯定的“法的继承性”,在社会主义法权与剥削者法权之间,建立起了历史和理由的关联。并且法的社会性,也可部分地理解为,是承认继承性的逻辑结果。既然枢纽已遭破坏,原本借此连在一起的两个部分:“不存在一般法权”与“存在(法权的)一般的理论概念”,就分裂成各自独立的部分,并沿着各自的历史和理论逻辑,发展出完全不同的讨论,于是法理学精神分裂的旅程正式开启。本节和下节就用来处理这个问题。

由于承认了法的继承性等于承认存在一般法权,一系列原本被认为只属于剥削者法权的概念和理论,开始摆脱“社会主义”这个限定词的保护,可以被公开地、理直气壮地直接谈论,这就是我所说的法理学带来的思想启蒙。当然,松动总是有过程的,最早松动是“权利”这个概念。经过一系列的努力,1988年张文显最终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法理学,并编写以此为基本框架的法理学教材,这也被普遍认为是法理学界在20世纪最重要的理论贡献。

我不知道读者是否注意到,从讨论法治和人权开始,我不再在之前加上“法理学者”的限定词,因为这些价值的确立,无法仅算在法理学者的头上,而是所有法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但就连刚才这个表述也极为偏颇,这可以看作是所有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它们都是关乎所有人的事务,值得所有人共同为此奋斗;当然,也包括全体国民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也正因为如此,法理学学科危机的苗头其实已经显现,在这些方面取得的价值和成就也开始大打折扣。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此外,还有一个理论上的问题,虽然未将法理学彻底排除在外,但使得它最多只能是次要的学科:既然存在多个政治理想,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价值上?如果不能清楚地区别它们,一个看起来正在推动法治的努力,却有可能是对其他政治理想的落实。如果说这因为失之桑榆、但收之东隅而不算坏事,但推动某种伪装的“政治理想”,就是彻底的灾难了。至少表面上看起来,在这项工作上,法理学并不能比政治哲学做得更好。

另一方面,回到法学内部的思想启蒙,法理学也非唯一的推动力量,而且还会有越来越强烈的空洞、乏味的气息。任何人都很难想象,民法学、宪法学不会在权利本位和人权上发声,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无关法治和人权。最明显的例子是,法治和人权的最终确立,是分别通过1999年和2004年两次宪法修正案而得以完成。

并且,这些部门法(学)所参与的转变,不仅仅是观念上的转变,而是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且透过法律与普通国民的生活直接关联起来,让他们以“看得见”的更直观方式,体会到这些法律思想启蒙的威力,并以这些转变后的法律为蓝图,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来塑造自己理想的生活方式。相形之下,法理学难免令人产生空洞乏味的感觉,而只落得空喊口号的评价。

既然如此,一些研究者开始改弦更张,准备重新接续“不存在一般法权”的批判立场,这就是前面提到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社科法学),他们将中国的法律实践视为中国法学唯一合适的法律实践,以实然推导出应然为基本方法,试图“客观地”描述中国法律实践的进展,并给出理论上的“解释”。但这个想法由于在方法论上存在严重困难,缺乏成立的理由。此外的另一个做法是,将法理学与官方的意识形态紧密结合起来,但这并不只是法理学的任务,其他的部门法学者也一定会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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