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小额贷款行业蓬勃发展,宛如繁星新生闪耀在金融天空,为广大资金需求者提供了充沛的融资机会,推动了无数创业者的梦想腾飞。然而,2013年起中国经济的下行压力削弱了这颗繁星的光芒。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重重困境,资本充足压力迫在眉睫,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乏力,行业竞争白热化,税务和地域风险等隐忧一一浮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成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纠纷数量的急剧上升,这不仅为金融市场注入了不确定性,也对我国金融普惠政策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为金融风险管理提供新的视角和策略。
二、小额贷款近年来法律纠纷概览
在利用“威科先行”平台进行研究时,我使用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检索关键字,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进行了整理。经统计,此期间全国法院已审结涉及小贷公司的案件达到38032宗。以下是基于“威科先行”数据的简要分析:
(一)空间分布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纠纷在中国各地的广泛分布,其中辽宁、江西、广东等地的案件数较多。这可能反映了小额贷款行业的普及程度和监管力度不同,导致法律纠纷的分布不均。
表1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纠纷的空间分布
(三)法律纠纷类型
近年来小额贷款法律纠纷类型主要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等四类。其中,民事纠纷占总案件数的大多数,共有33439宗,刑事纠纷占4135宗,行政纠纷占181宗,执行纠纷占2246宗。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各类法律问题,包括债务纠纷、刑事犯罪、行政监管以及执行问题。综合各类纠纷类型,小额贷款行业法律风险多样化,需要综合防范和管理。
图3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类型
三、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经营违规业务的风险
风险描述:小额贷款公司为扩大资金杠杆率,违规转让高风险的信贷资产如“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增加了社会风险。如金融办要求整改且未合规,可能导致撤销经营资质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违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2项之(3)和《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控建议:
严格要求业务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依法依规从事放贷业务,由法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对小贷业务进行风险管控,确保合规经营。
(二)违规转让资产的风险
风险描述:小额贷款公司为扩大资金杠杆率,违规通过互联网、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信贷资产,增加了业务风险。如被金融办要求整改且未合规,可能面临撤销经营资质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风险涉及违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2(3)款和《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只向合格的渠道融入资金,不得私自开展其他融资渠道。
3.由法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进行小贷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合规经营。
(三)非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的风险
风险描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除了使用股东借款或银行融资,还通过其他方式增加资金杠杆,增加了负债风险。金融办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可能被撤销经营资质。
法律法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3项,《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26、41条,《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业务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规扩大资金杠杆。
2.确保小额贷款业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建立法律和财务部门,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风险管控。
(四)通过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的风险
风险事描述: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中,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融入资金,实际上将其变成资金池,增加了业务风险。金融办有权要求整改,不合格者可能被撤销经营资质或法律法规条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3条、《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2项之(3)、《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立即停止以此方式融入资金,并追溯、返还已融入的资金,直至归零。
2.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与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的合作。
3.强制业务和经营管理团队遵守法律法规,由法律和财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
(五)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风险描述: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能发生,金融办有权要求整改,不合格者可能被撤销经营资质并受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取缔,甚至被涉嫌非法集资而进行刑事查处。
法律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五条,《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四十九条,《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1.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仅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从事除放贷以外的业务,特别是不得吸收存款。
3.设立法律和财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和风险管控,以确保小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六)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名义超比例融入资金
法律风险事件描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名义融入资金,超出了监管规定的融资比例,可能导致违规行为。金融办有权要求整改,不合格者可能被撤销经营资质或受到行政处罚。
涉及法律法规:违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2项之(3)、《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5条。
1.立即停止超出监管要求的资金融入行为,减少存量融资规模,确保表内外融资不超过资金净额的一倍。
2.所有融资渠道融入的资金都应计入监管规定的融资比例中,确保遵守监管规定。
(七)信贷资产转让的最终投资者不是合格投资者的风险
风险描述: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融资时,可能存在最终投资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可能导致违规行为。金融办有权要求整改,不合格者可能被撤销经营资质或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5项。
1.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事前评估投资者的资质,确保选择合格的投资者进行信贷资产转让。
2.建立法律和财务部门,对小额贷款业务进行风险管控,以确保合规经营。
(八)未经审批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的风险
风险描述:小额贷款公司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擅自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可能涉及违规行为。金融办有权要求整改,不合格者可能被撤销经营资质或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2项之(3)、《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立即停止未经批准的融资行为,减少存量融资规模,确保表内外融资金额不超过资金净额的一倍。
未来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不得未经批准进行该类融资活动,以确保合规经营。